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管理辦法

2023年1月,“中國水利”微信公眾號訊息,水利部出台《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管理,發揮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利用、水生態保護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於長江乾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利用和水生態保護等方面具有關鍵作用和較大影響的水庫(含水電站、航電樞紐)、蓄滯洪區、泵站、水閘、引調水工程等。
控制性水工程名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商有關部門、單位提出,報水利部批准。
第三條 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統籌兼顧,興利與除害相結合,遵循電調(航調)服從水調、區域服從流域、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處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單個工程調度與多工程聯合調度的關係,實現多目標協同。
第四條 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水利部負責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長江水利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授權,負責管轄範圍內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長江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將聯合調度要求納入水工程運行調度規程,並負責具體執行。
第六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數字孿生長江建設,組織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建設具有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功能的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信息平台,提高聯合調度的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
鼓勵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建設數字孿生工程,接入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信息平台,實現雨情、水情、鹹情、工情、調度情況等實時傳輸和共享。
第七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加強江湖關係、流量泥沙測驗、鹹情監測、河勢演變、水文氣象預報、水旱災害防禦、洪水資源化利用、生態流量(水位)、多目標聯合調度等方面的關鍵科技問題研究,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提升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科技創新支撐能力。
第二章 聯合調度運用計畫
第八條 實施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應當制定聯合調度運用計畫。
聯合調度運用計畫由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徵求相關部門、單位以及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意見後,報水利部批准。
第九條 編制聯合調度運用計畫,應當統籌控制性水工程調度規程和運行狀況,依據經批准的長江防禦洪水方案、長江洪水調度方案、水量分配方案、水資源調度方案、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生態流量(水位)控制指標、應急水量調度預案等,與跨流域引調水工程年度調度計畫相協調。
第十條 聯合調度運用計畫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入聯合調度的控制性水工程名錄;
(二)防洪、水資源、生態等調度的原則、目標和調度方案;
(三)水庫、河道湖泊、蓄滯洪區、泵站、水閘、引調水工程等的調度方式和調度管理許可權;
(四)監測計量、信息報送和共享要求等。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聯合調度運用計畫是開展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基本依據,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控制性水工程運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時,聯合調度運用計畫應當及時作出調整。
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照聯合調度運用計畫實施調度時,由地方負責調度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同意後實施;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調度的,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報水利部同意後實施;涉及水利部調度許可權的,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三條 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依據聯合調度運用計畫和水工程運行調度規程等,結合當年水工程運行狀況和雨情、水情、鹹情等情況,編制水工程年度調度方案。
控制性水工程存在病險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水工程汛期調度運用制定針對性的年度汛期調度方案。
第三章 防洪調度
第十四條 長江流域防洪調度應當堅持蓄泄兼籌、以泄為主,在確保水工程安全前提下,通過河道湖泊泄水、水庫群攔蓄、蓄滯洪區運用、泵站和水閘控制運用等措施,實現流域防洪目標,提高整體防洪效益,兼顧水資源綜合利用要求。
第十五條 水庫的防洪調度按照以下分級管理許可權實施:
(一)三峽水庫、丹江口水庫由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按照相關調度規程實施調度,其中遭遇超標準洪水和重大突發事件時,由水利部提出調度運用方案,按照程式報送批准後執行;
(二)水庫承擔長江幹流聯合防洪任務,或者水庫防洪影響範圍、承擔的防洪任務跨省級行政區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調度並報水利部備案,或者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調度運用方案,按照程式報送批准後執行;
(三)陸水水庫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調度;
(四)水庫防洪影響範圍和承擔的防洪任務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所在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調度並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備案,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度運用方案,按照程式報送批准後執行。
汛期水庫水位不高於防洪限制水位、不需要實施防洪調度的,由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負責調度。
第十六條 蓄滯洪區的防洪運用按照以下分級管理許可權實施:
(一)荊江分洪區的運用,由水利部提出調度運用方案,按照程式報送批准後執行;
(二)其他蓄滯洪區的運用,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商蓄滯洪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水利部備案,或者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提出調度運用方案,按照程式報送批准後執行。
蓄滯洪區啟用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組織人員安全轉移。
第十七條 泵站、水閘的防洪調度按照以下分級管理許可權實施:
(一)長江中下游發生大洪水需要控制運用時,由長江水利委員會統一調度;
(二)其他情形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調度。
第十八條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聯合調度運用計畫以及水工程調度規程等,充分考慮流域防洪形勢和汛情發展,按照調度許可權實施防洪調度,組織制訂實時調度方案,經調度會商後,作出調度決定,下達防洪調度指令。
防洪調度指令應當以書面形式下達;緊急情況下,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下達,並及時補發書面調度指令。防洪調度指令應當抄送調度影響範圍內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防洪調度指令,應當報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防洪調度指令,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要求進行調度操作,做好調度記錄,並及時向下達防洪調度指令的部門反饋執行情況。
特殊情況不能按照聯合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洪調度指令進行調度的,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向有調度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實施。遇到緊急水情工情並危及水工程安全的,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可以根據相關預案,先行採取應急調度措施,並及時向有調度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 水資源調度和生態調度
第二十條 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實施水資源調度,應當依據經批准的聯合調度運用計畫、河流年度水量調度計畫以及水工程調度規程等,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
需要轉入防洪調度的,按照防洪調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調度管理許可權內負責水量調度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的組織實施。
調度影響範圍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所在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長江水利委員會備案;調度影響範圍跨省級行政區域,或者對流域供水、灌溉、生態、發電、航運用水影響較大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實施。
流域供水、灌溉、生態、發電、航運等對控制性水庫和引調水工程的調度運用無特殊要求時,由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按照調度規程和調度方案等負責調度。
第二十二條 水庫水位汛前消落,應當與長江中下游防洪相協調,由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按照聯合調度運用計畫明確的運行控制水位、時間節點等實施。消落進度不能滿足聯合調度運用計畫要求時,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調度管理許可權向水庫運行管理單位直接下達調度指令。
第二十三條 水庫蓄水和供水調度由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按照聯合調度運用計畫、年度水量調度計畫等實施,滿足控制斷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要求,保障生活、生態、生產用水安全。
汛末需要提前蓄水的,水庫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運行狀況、雨情、水情、汛情、鹹情以及相關行業用水需求,在確保水庫安全和防洪安全前提下,編制水庫提前蓄水計畫,按照調度管理許可權報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控制斷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達不到要求時,長江水利委員會、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調度管理許可權向水庫運行管理單位直接下達調度指令。
第二十四條 引調水工程的水量調度應當統籌調出區域和調入區域用水需求,合理配置水資源,並按照經批准的引調水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畫實施。
長江水利委員會、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水利部授權,按照調度管理許可權負責引調水工程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發生乾旱災害,長江水利委員會、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准的應急水量調度預案,統籌流域或者所轄區域內的水庫、湖泊等所蓄水量,開展抗旱減災供水調度,保障生活、生產、生態等用水需求。
第二十六條 當發生水污染事故、水工程事故、水上安全事故、鹹潮入侵等突發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機、危害公共安全時,長江水利委員會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及時啟動聯合應急水量調度。
開展聯合應急水量調度前,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做好協調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七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負責組織跨省河流生態流量保障和重要湖泊生態水位保障的生態調度。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河流生態流量保障和湖泊生態水位保障的生態調度。
長江水利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以促進魚類繁殖、緩解下泄水流滯溫效應、抑制水華等為目標的生態調度。
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態調度納入水工程運行調度規程,保證河流生態流量和湖泊生態水位。
第二十八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調度指令時,應當抄送調度影響範圍內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要求進行調度操作,做好調度記錄,並及時向下達調度指令的部門反饋執行情況;遇到緊急水情工情並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可以根據相關預案,先行採取應急調度措施,並及時向有調度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報告。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完善監測體系,提升水文氣象預報水平和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決策能力。
第三十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信息報送與信息共享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有調度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報送工程運行和調度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調度管理許可權加強對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調度指令下達情況;
(二)聯合調度運用計畫和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三)調度相關信息發布和報送情況;
(四)調度信息記錄和反饋情況;
(五)涉及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組織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控制性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對聯合調度工作進行定期總結與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第54號令公布的《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管理辦法(試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系統總結十年來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的實踐經驗,對控制性水工程防洪、水資源、生態等聯合調度作出全面規定,將提升長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聯合調度管理法治化水平,發揮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災害防禦、水資源利用、水生態保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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