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的通知

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已經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5月,水利部以水河湖函〔2021〕72號印發了《水利部關於印發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的通知》,要求認真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印發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發文字號:水河湖函〔2021〕72號
全文
水利部關於印發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的通知
水河湖函〔202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已經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細化各級河長湖長職責任務,規範各級河長湖長履職行為,發揮各級河長湖長履職作用,推動河湖長制落地生根見實效,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省、市、縣級總河長及省、市、縣、鄉級河長湖長,各地因地制宜設立的村級河長湖長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範嚴格遵循《意見》《指導意見》的規定,分類細化各級河長湖長的具體職責和任務;結合各地近年來推行河湖長制的實踐經驗,有針對性規定各級河長湖長的履職重點和履職方式。
  第四條 各級河長湖長要嚴格按照《意見》明確的基本原則履職盡責,結合本地實際,創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點,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監督考核“指揮棒”,提升履職成效。
  第五條 本規範為指導性檔案,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增強實踐性和指導性,促進各級河長湖長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六條 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
  第七條 最高層級河長湖長對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分級分段(片)河長湖長對本轄區內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直接責任。
  各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八條 總河長審定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河湖長制重要制度檔案,審定本級河長制辦公室職責、河湖長制組成部門(單位)責任清單,推動建立部門(單位)間協調聯動機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護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協調解決河湖長制推進過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組織督導落實河湖長制監督考核與激勵問責制度;督導河長湖長體系動態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告;完成上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第九條 省級河長湖長審定並組織實施相應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組織開展相應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明晰相應河湖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地區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組織對省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完成省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第十條 市、縣級河長湖長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審定並組織實施相應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細化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相應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專項整治行動;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制定、實施相應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協調解決規劃落實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相應河湖問題整治,督促下一級河長湖長及本級相關部門(單位)處理和解決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依規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組織對本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組織研究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有關問題;完成上級河長湖長及本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第十一條 鄉級河長湖長開展河湖經常性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相關上級河長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報告;組織開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潔等,配合上級河長湖長、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河湖問題清理整治或執法行動;完成上級河長湖長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 村級河長湖長組織訂立河湖保護村規民約,開展河湖日常巡查,對發現的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相關上級河長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完成上級河長湖長交辦的任務。
第四章 履職方式
第一節 加強組織領導
  第十三條 總河長牽頭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領導機制;主持研究河湖長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審議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事項、重要制度、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實際,主持召開總河長會議、河湖長制工作會議或簽發檔案部署安排重點任務,以總河長令部署開展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
  第十四條 省級河長湖長因地制宜牽頭建立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持召開河長會議或專題會議,研究落實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有關政策措施,審議相應河湖治理保護方案,協調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目標任務,安排年度重點任務;指導督促本級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下級河長湖長履行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職責。相應河湖為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同志或其所屬省級管理機構負責同志作為成員參加協調機制。
  第十五條 市、縣級河長湖長牽頭組織細化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並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單位);督促指導本級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下級河長湖長開展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相應河湖為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要加強與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河湖管理單位的溝通協調,強化協同配合。
  第十六條 鄉級河長湖長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日常巡查和管護工作,指導監督村級河長湖長開展河湖巡查。
第二節 開展河湖巡查調研
  第十七條 總河長、各級河長湖長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河湖巡查調研活動,動態掌握河湖健康狀況,及時協調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問題。
  原則上,總河長每年不少於1次,省級河長湖長每年不少於2次,市級河長湖長每年不少於3次(每半年不少於1次),縣級河長湖長每季度不少於1次,鄉級河長湖長每月不少於1次,村級河長湖長每周不少於1次。具體要求由縣級及以上總河長結合實際組織制定。
  第十八條 省、市、縣級河長湖長開展河湖巡查調研要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可根據實際情況現場辦公,協調統一各方意見,研究問題整治措施,明確問題整治要求。巡查調研前,可安排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先行明查暗訪,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問題,徵詢有關地方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了解基層幹部職工和民眾意見。
  第十九條 鄉、村級河長湖長開展河湖巡查要以發現問題為導向,重點巡查生產經營活動頻繁的河段(湖片),重點檢查河湖日常管護情況,及時勸阻、制止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不能解決的要及時報告上級河長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條 針對問題較多的河段(湖片),有關河長湖長應當加密巡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及時協調督促解決問題。
第三節 整治突出問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河長湖長組織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相應河湖問題自查自糾,省、市級河長湖長組織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加強抽查檢查,查清問題底數,建立問題台賬。
  鄉、村級河長湖長結合日常巡查河湖,及時上報巡查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排查發現並提請解決的批量河湖突出問題,總河長或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組織集中交辦分辦問題整治任務,明確牽頭部門(單位)和責任人,提出整治標準、完成時限要求等。
  上級交辦、媒體曝光和民眾舉報的,以及同級黨委和政府、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機關轉辦的河湖突出問題,總河長、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視問題性質、嚴重程度作出批示,要求有關地方、河長湖長、部門(單位)限期組織整改落實。問題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地方依法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責任,依紀依規問責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針對問題體量大、沉積時間長、利益關係複雜、整改成本高等河湖重大問題,總河長或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對策措施,協調統一意見,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
  第二十四條 省級河長湖長加強對河湖問題整改的指導督促,適時組織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隨機性抽查,重大問題蹲點檢查,指導完善問題整治方案,督促限時整改落實。
  市、縣級河長湖長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限時完成問題整治任務,加強跟蹤檢查,嚴格銷號管理,確保問題整改落實到位。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突出問題,依法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責任,依紀依規問責相關責任人。
  鄉、村級河長湖長要積極協助上級河長湖長、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問題整改落實工作。
  第二十五條 需要對河湖水資源、水域岸線、水污染、水環境、水生態等實施系統保護和治理修復的,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要指導督促同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編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細化實施方案,提出問題清單、目標清單、任務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分步推進實施系統治理。
第四節 推動跨行政區域河湖聯防聯治
  第二十六條 跨行政區域河湖設立共同的上級河長湖長的,最高層級河長湖長按照“一盤棋”思路,統籌協調管理和保護目標,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地區的管理責任,推動河湖跨界地區建立聯合會商、信息共享、協同治理、聯合執法等聯防聯控機制,協同落實管理和保護任務。
  第二十七條 跨行政區域未設立共同的上級河長湖長的,各行政區域河長湖長按照“河流下游主動對接上游,左岸主動對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積大的主動對接水域面積小的”原則,組織與相關地方河長湖長及有關部門(單位)溝通協調,協調統一河湖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簽訂聯合共治協定,實現區域間聯防聯治。
第五節 組織總結考核
  第二十八條 推行河湖長制工作述職制度,總河長審閱或適時聽取本級河長湖長、河長制組成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下一級總河長的履職情況報告。鄉級及以上河長湖長每年聽取或審閱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有關部門(單位)和相應河湖的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嚴格落實河湖長考核制度,總河長組織對本級河湖長制組成部門(單位)和下一級地方落實河湖長制情況進行考核,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組織對相應河湖的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級河長制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條 強化考核結果套用,考核結果提交本級黨委和政府考核辦公室、組織部門,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目標任務完成且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激勵;目標任務落實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組織考核的總河長、河長湖長及時約談提醒或提請問責被考核對象。
  第三十一條 總河長審定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年度總結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貫徹落實河湖長制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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