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

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是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提請審議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
  • 屬性:條例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發展歷程,

條例公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4號)
  《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湖長制實施,加強河湖管理保護,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築牢長江、黃河上游生態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河湖長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湖長制,是指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在相應河湖設立河長、湖長(以下統稱河湖長),由其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或者責任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監督政府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的工作制度。
  本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濕地、水庫、渠道等水體及岸線。
  第四條 實施河湖長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河湖長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系統治理、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河湖長制實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檔。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河湖長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護的責任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審計、林業和草原、測繪等部門作為本行政區域河湖長制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護、治理的相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長制責任單位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執法監管力度。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河湖管理保護資金和河湖長制工作經費,建立和完善長效、穩定、多元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
  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慈善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開展河湖保護和治理活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創新、人才培育、科學技術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轉化。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河湖管理保護宣傳,增強公眾河湖保護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和參與意識。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九條 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湖長制體系。
  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總河長。根據需要設立副總河長,協助總河長開展工作。
  按照行政區域與河湖流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分級分段(片)設立省、市、縣、鄉級河湖長,在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長領導下開展河湖長制相關工作。
  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河湖長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鼓勵設立村級河湖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與村級河湖長約定職責、經費保障以及不履行職責承擔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總河長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承擔本級總河長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總河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確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成員由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和相關單位的負責人擔任。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員的設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級河長制辦公室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總河長辦公室根據需要確定相關部門作為聯絡員單位,協助本級河湖長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總河長決策事項,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河湖長制工作,統籌解決河湖長制實施和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
  省、市(州)、縣(市、區)總河長負責監督指導本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和下級總河長履行職責。鄉(鎮、街道)總河長負責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具體問題,監督指導鄉級和村級河湖長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最高層級河湖長對責任河湖的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分級分段(片)河湖長對責任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在全省重要河湖設立省級河湖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安排部署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年度重點任務;
  (二)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責任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三)明確責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地區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四)組織對省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五)完成省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六)法律、法規,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市、縣級河湖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具體工作,研究確定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年度目標任務;
  (二)開展河湖巡查,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專項整治行動;
  (三)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協調解決規劃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責任河湖問題整治,督促下一級河湖長及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處理和解決河湖出現的問題,督促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依法查處涉及河湖管理保護的違法行為;
  (五)組織對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六)組織研究解決河湖管理保護中的具體問題;
  (七)完成上級河湖長及本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八)法律、法規,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鄉級河湖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責任河湖管理保護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和督促村級河湖長履行職責;
  (二)開展河湖經常性巡查,組織整改巡查發現的問題,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河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報告;
  (三)組織開展河湖清漂、保潔等,配合上級河湖長、相關部門開展河湖問題整治或者執法行動;
  (四)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長交辦的任務;
  (五)法律、法規,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村級河湖長應當開展河湖日常巡查,在村(居)民中開展河湖保護宣傳,對發現的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河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報告。
  鼓勵訂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對河湖管理保護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總河長辦公室在總河長領導下開展河湖長制相關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統籌本行政區域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考核和表彰激勵等,審議河湖長制工作相關制度及檔案;
  (二)領導本級河長制辦公室工作,組織、協調、督促下級總河長、河湖長及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相關流域協調機制職責,統一指導、統籌協調流域保護工作,督促檢查流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
  (四)法律、法規,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河長制辦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河湖長制具體工作,擬制河湖長制相關制度,開展河湖長制協調、監督、考核、激勵等工作;
  (二)統籌編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等,負責編制河湖名錄、一河(湖)一檔;組織河湖健康評價、河湖長制信息化建設,開展培訓、宣傳工作;
  (三)指導督促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下級河湖長及河長制辦公室落實河湖長制工作任務;
  (四)落實上級和本級總河長、河湖長交辦事項;
  (五)法律、法規,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河湖長聯絡員單位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落實河湖長交辦的工作,指導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下級河湖長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並向河湖長報告;
  (二)會同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編制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
  (三)協助河湖長督促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下級河湖長及河長制辦公室落實工作任務,對下一級河湖長考核;
  (四)法律、法規,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總河長可以簽發總河長令,部署河湖長制重點工作,開展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
  縣級以上河湖長根據省有關規定可以簽發河湖長令。
  第二十三條 各級總河長每年應當及時召開總河長會議,部署年度河湖長制工作,研究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河湖長根據需要召開巡河現場會議、流域專題會議、跨界河流聯席會議,落實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年度任務,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縣級以上總河長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河湖長制責任單位聯席會議,共同推進河湖長制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河湖巡查工作。可以採取明查暗訪、聯合巡河、智慧型巡河等方式,檢查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落實情況,重點巡查河湖水質、河湖保潔、入河排污等情況以及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撈、破壞航道等問題,並做好巡查記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總河長、河湖長通過督察檢查、河湖巡查、民眾舉報等途徑發現河湖管理保護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自身職責範圍或者應當由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組織協調和督促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
  (二)依照職責應當由上級河湖長或者屬於上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處理的,提請上一級河湖長處理;
  (三)依照職責應當由下級河湖長或者屬於下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處理的,移交下一級河湖長處理。
  縣級以上總河長、河湖長交相關單位或者下一級河湖長辦理事項,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等,相關單位或者下一級河湖長應當按時完成並報告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上級河湖長接到下級河湖長報告的事項,屬於本級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超出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本級總河長、上一級河湖長或者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河湖日常保潔措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定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做好河湖日常保潔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建設全省統一的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化系統平台,並做好系統平台的管理、運用和維護。
  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應當建立河湖管理保護相關數據資源共建共享機制,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服務河湖長制的決策、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主流媒體、政府入口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方式公開河湖名錄、河湖長名單、河湖長制工作的重要制度、重要工作動態等信息。
  第三十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設立河湖長公示牌,載明責任河湖概況、河湖長姓名及職務、主要工作內容、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公示牌所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十一條 河湖發生水資源、水域岸線、水污染、水環境、水生態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責任河湖長報告。責任河湖長按照規定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必要時向本級總河長和上級河湖長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管理保護協調聯動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巡查等方式實現跨區域、跨部門協調聯動。
  涉及跨區域河湖問題,按照下游協調上游、左岸協調右岸的原則,由相應河湖長牽頭協調處理。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本級總河長或者上級河湖長報告。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省河湖協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規劃編制、管理保護、監督執法、信息共享、問題處置等方面進行協作。
  跨省河湖的各級河湖長推動與鄰省同級河湖長建立聯合巡查機制,協調解決跨省河湖的相關問題。跨省河湖涉及的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推動與鄰省同級河長制辦公室建立聯防聯控機制,推動協調機制、聯合巡河、信息共享、聯合治理、聯合執法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法律監督,依法提出檢察建議、開展公益訴訟。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發現的河湖管理保護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各級河湖長、河長制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接到涉及河湖管理保護問題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核實並及時處理;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六條 河湖長制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評價機制,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對本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責任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職責的情況、河湖管理保護的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省河長制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地方河湖長履職及河湖長制實施情況進行督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河湖長制工作考核機制,結合社會評價結果,對下一級總河長、河湖長、河長制辦公室和本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履行河湖長制工作進行考核。
  各級河湖長履職情況的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河長制辦公室及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履職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 對河湖長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激勵。
  第四十條 鄉級以上總河長、河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總河長、河湖長、總河長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提示、約談;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一)河湖長制工作任務推進滯後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巡河巡湖的;
  (三)對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河湖發生重大水資源、水域岸線、水污染、水環境、水生態事件的;
  (五)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河湖長制相關職責的。
  各級總河長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和河湖長制責任單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總河長辦公室、河長制辦公室,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提示、通報或者約談主要負責人;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特定詞語的含義:
  (一)一河(湖)一策是指針對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行差異化治理的方略;
  (二)一河(湖)一檔是指針對河湖建立檔案,包含相應河湖的名稱、所在水系、上下游關係、河流(段)長度、湖泊水域面積、所涉行政區、水文、河湖長信息等基礎信息,以及取用水、水質、水生態、岸線開發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設施等動態信息;
  (三)一河(湖)一策管理保護方案是指包含相應河湖主要問題、解決方案、工作計畫、責任主體和治理措施等內容的指導性檔案,用以指導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加強河湖的管理保護和治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程

2021年9月27日上午舉行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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