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黑龍灘水庫保護條例

眉山市黑龍灘水庫保護條例

《眉山市黑龍灘水庫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系統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護水庫水質,保障資源節約集約、合理高效利用,促進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黑龍灘水庫實際,制定的條例。

《眉山市黑龍灘水庫保護條例》由眉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4月27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25日批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黑龍灘水庫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眉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
《眉山市黑龍灘水庫保護條例》已由眉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3年4月27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9日

條例全文

眉山市黑龍灘水庫保護條例
(2023年4月27日眉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系統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護水庫水質,保障資源節約集約、合理高效利用,促進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黑龍灘水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黑龍灘水庫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徵求黑龍灘水庫管理機構意見後,依法劃定並對外公布。
第三條 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系統保護、科學規劃、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仁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仁壽縣人民政府水行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依法設立的黑龍灘水庫管理機構、黑龍灘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開展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仁壽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依法籌集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專項用於黑龍灘水庫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水源涵養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黑龍灘水庫實行河湖長制。市、縣、鄉三級河湖長協調推進黑龍灘水庫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相關保護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增強公民保護意識,大力推廣套用國內外水庫保護治理的成熟科學技術,促進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市、仁壽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在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條 編制涉及黑龍灘水庫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落實飲用水水源地、濕地、風景名勝區等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科學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合理控制城鎮規模和人口總量上限,留足自然生態空間。
第十一條 在黑龍灘水庫開展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並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和施工許可等手續,未經許可不得動工建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邊生態環境。
市、仁壽縣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黑龍灘水庫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土地供應等手續前,應當徵求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在黑龍灘水庫依法開展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規範要求施工作業,採取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黑龍灘水庫農村住房建設施工現場監督管理,指導施工單位和個人規範物料堆放,依法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和污水。
第十三條 在黑龍灘水庫建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應當合理布局,並符合有關標準。收集到的生活垃圾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黑龍灘水庫城鎮規劃區應當開展雨污分流管網改造,確保生活污水達標排放至黑龍灘水庫外;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初期雨水收集能力。
黑龍灘水庫城鎮規劃區外應當完善污水管網及處理設施,保障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居民生活污水達標排放。不具備污水管網建設條件的地區,應當合理選擇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模式,推進廁所改造。
第十五條 在黑龍灘風景名勝區經營餐飲、住宿等服務業應當符合黑龍灘風景名勝區規劃,並經過依法審批。黑龍灘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黑龍灘風景名勝區範圍內餐飲、住宿等服務業的管理,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餐飲、住宿等經營服務產生的污水應當排入排污管網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放至黑龍灘水庫外;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經營者應當通過自建設施或者委託處置等方式處理污水,不得超過標準排放。
第三章 水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市、仁壽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和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等標準,具體劃定黑龍灘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並按照規定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設施和監控設備。
第十七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長效機制,綜合採取截污治污、垃圾清理、種植水生植物,放養魚類和底棲動物等方式,促進黑龍灘水庫水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提高水體淨化能力。
第十八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黑龍灘水庫管理機構應當在黑龍灘水庫入水口建設攔污格柵,攔截來水漂浮物,並負責日常運營維護。
仁壽縣人民政府、黑龍灘水庫管理機構、黑龍灘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供水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黑龍灘水庫水體漂浮物打撈工作,並及時清運後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第十九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黑龍灘水庫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位消落和土質情況,對黑龍灘水庫消落區採取工程治理與生物防治結合的方式,分片分期進行科學治理。
在黑龍灘水庫消落區進行工程治理應當加強生態護坡、庫岸防護建設,做好環境綜合治理;進行生物防治應當選擇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且易於存活的植物。禁止在黑龍灘水庫消落區內從事農作物種植或者畜禽、水產養殖。
第二十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龍灘水庫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對庫區水生生物開展調查、監測、評估,促進種群瀕危的野生水生生物的科學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在黑龍灘水庫內行駛的船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動力,但執行應急搶險救援任務的除外。未使用清潔能源動力的船舶應當進行清潔能源改造,不能實現改造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退出並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黑龍灘水庫內的涉水企事業單位應當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制度,做好船舶、碼頭日常污染防治工作,不得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時,應當對黑龍灘水庫水資源科學論證、合理分配,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保障防汛調度需要,兼顧工業用水、生態環境用水。利用黑龍灘水庫水資源,應當維持水庫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四條 在黑龍灘水庫從事水上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污染水庫水體,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舉辦大型影視、娛樂等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黑龍灘水庫使用水上飛行器、潛水設備。
第四章 陸地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五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黑龍灘水庫公益林管護。對公益林進行撫育性或者更新性的採伐,應當經過依法批准,並按批准的範圍、樹種、株數採伐,採伐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黑龍灘水庫濕地管理和維護,對破碎化或者生態功能退化嚴重的區域,通過人工修復濕地和自然恢復濕地等方式,保障濕地的生態淨化功能。
第二十七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黑龍灘水庫陸生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工作,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八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增加植被、實施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態修復措施,推進黑龍灘水庫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第二十九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黑龍灘水庫退化耕地生態系統修復,實施農田綜合整治,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處置農用包裝物、生產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鼓勵農業生產者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三十條 仁壽縣人民政府在黑龍灘水庫依法劃定的畜禽禁養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鼓勵畜禽散養農戶採取以種定養、種養循環的方式實現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破壞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黑龍灘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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