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河長制條例》旨在保障河長制實施和加強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於2020年12月3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河長制條例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重慶市河長制條例》旨在保障河長制實施和加強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於2020年12月3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河長制條例》旨在保障河長制實施和加強河流管理保護工作,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於2020年12月3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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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河長制”試點,區域監測水體斷面水質綜合達標率同比提高22%,水務精細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在防汛工作中發揮了突出作用。重慶推行 2015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修訂《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和《水資源管理條例》,明確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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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水利局水生態建設與河長制工作處 重慶市水利局水生態建設與河長制工作處是一個政府部門。2021年1月,被公示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先進集體”名單。所獲榮譽 2021年1月,被公示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先進集體”名單。
《連雲港市河長制工作條例》經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由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發布,自 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江蘇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以來頒布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共分六章43條,堅持生態優先、河長領導、部門聯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湖長制,是指在水域設立河長、湖長(以下統稱河(湖)長),由河(湖)長對其責任水域的管理、保護、治理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解決責任水域突出問題的體制和機制。本條例...
《汕頭市河長制條例》是為了加強河湖治理管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市實際,制定的條例。2023年1月11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公布《汕頭市河長制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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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河長制工作條例,於2021年8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河長制工作實施,...
(四)對本級總河長、河長在河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時查處;(五)對下級河長制辦公室進行工作指導;(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成員單位主要...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湖長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設立河長、湖泊水域設立湖長,由河長、湖長對其責任水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突出問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湖長制,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湖長,在各河湖設立責任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的機制。 本條例所稱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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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湖長制,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湖長,在各河湖設立責任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的機制。本條例所稱河湖,...
《福建省河長制規定》是2019年9月4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中通過的規定。內容解讀 一、《福建省河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河長制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