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河長制湖長制條例

青海河長制湖長制條例

《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是為了保障河長制湖長制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條例。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七號)公布了《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河長制湖長制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七號)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七號)
《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條例全文

青海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河長制湖長制實施,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推進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的實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河長制湖長制,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設立總河長湖長,在各河湖設立責任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的機制。
本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水庫等。
第四條 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河湖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意識、參與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對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宣傳報導,並加強輿論監督。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河湖保護工作,開展河湖保護志願活動。
第七條 按照行政區域管理和河湖流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湖長體系。
省、市(州)、縣(市、區、行委)、鄉(鎮、街道)設立總河長湖長。
各河湖分級分段分片設立責任河長湖長。自然保護地等特定區域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責任河長湖長。
河長湖長的設立和調整,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應當設定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承擔河長制湖長制日常工作。鄉(鎮、街道)應當明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公安、文化和旅遊等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定河湖管護員崗位。聘用河湖管護員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協定。
第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應當建立健全總河長湖長會議、責任河長湖長專題會議、河長制湖長制聯席會議、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會議制度,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總河長湖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領導、協調、督促、考核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落實河湖管理和保護主體責任;
(二)審定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河長制湖長制重要制度檔案;
(三)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護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推動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協調解決河長制湖長制推進過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四)監督指導相關部門、下級總河長湖長、責任河長湖長依法履行職責;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街道)總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安排本轄區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開展河湖巡查,協調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問題,督導本級和村(社區)責任河長湖長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省級責任河長湖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二)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三)明晰責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地區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
(四)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同、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五)組織對省級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市、縣級責任河長湖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或者細化實施方案;
(二)組織開展責任河湖專項治理工作;
(三)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協調解決規劃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開展河湖管理和保護的聯防聯控工作;
(五)督促下一級河長湖長及本級相關部門處理和解決責任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對其履職情況和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考核;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自然保護地等特定區域的責任河長湖長的職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鄉級責任河長湖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責任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具體任務;
(二)對責任河湖進行日常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河長湖長或者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相關部門報告;
(三)組織開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潔等活動;
(四)協調指導村(社區)責任河長湖長履行職責;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村(社區)責任河長湖長應當開展河湖保護宣傳;組織訂立河湖保護的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開展責任河湖日常巡查,對發現的涉河涉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河長湖長或者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相關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涉湖糾紛調查處理協查。
第十六條 總河長湖長、責任河長湖長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河湖巡查調研活動,動態掌握河湖健康狀況,及時發現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中的問題。
第十七條 河湖管護員承擔河湖日常巡查、保潔、管護、宣傳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河長湖長或者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承擔河長制湖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協助本級總河長湖長、責任河長湖長開展工作,履行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責任,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落實河長湖長確定的事項;
(二)組織編制並督促實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三)組織制定相關管理制度,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指導河湖保護公益志願活動;
(四)承擔對河長制湖長制任務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和信息通報工作;
(五)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應當按照河湖管理許可權,以流域為單元,組織編制和修訂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應當包括河湖管理和保護總體目標、階段性任務、具體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條 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湖長制督察工作制度,通過開展日常督察、專項督察、重點督察,對河長制湖長制實施情況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一條 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落實、河湖管理和保護等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跨行政區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應當共同推動建立聯合共治機制,統一管理目標任務和治理標準,共享河湖管理和保護信息,開展聯合巡查、聯合執法、聯合治理,實現流域區域聯防聯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應當加強河長制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套用,實現涉河涉湖數據資源共建共享,提高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應當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湖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設定河長湖長公示牌,標明河長湖長姓名、職務、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微信公眾號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牌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 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述職制度,總河長湖長審閱或者適時聽取本級責任河長湖長、河長制湖長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下一級總河長湖長的履職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河長湖長所負責河湖的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個人履職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和保護效果進行監督與評價。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河湖管理和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的違法行為向河長湖長、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依規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答覆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總河長湖長、責任河長湖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水質惡化、水環境和水生態遭受破壞的;
(二)對河湖存在的問題緩報、瞞報、謊報的;
(三)對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河長湖長職責的。
第二十九條 河長制湖長制辦公室以及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依照有關規定,對其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上級或者本級總河長湖長、責任河長湖長交辦的事項,未按照要求辦理的;
(二)對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未按照職責採取措施及時處置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河湖管理和保護職責的。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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