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源保護條例

太湖水源保護條例

《太湖水源保護條例》是1982-10-01生效的地方性法規,目的是保護太湖水源, 確保太湖水域不受污染, 維持水質良好狀態,保持生態平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湖水源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1982年6月15日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太湖水源保護條例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太湖水源, 確保太湖水域不受污染, 維持水質良好狀態,保持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保護太湖水源的方針是:全面規劃, 合理布局, 防治結合,以防為主,依靠民眾,加強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太湖湖體、沿湖岸五公里陸地、沿湖河口上溯十公里的河道。上述範圍定為太湖水源保護區(簡稱保護區)。
第四條沿湖一切單位和公民,有義務保護太湖水源,並有權對污染和損害太湖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保護要求
第五條沿湖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調整國民經濟計畫時,應按國家風景旅遊區的水源保護要求,統籌安排太湖水源保護工作,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項目。凡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單位,均應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過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後,才能列入建設計畫。
第七條保護區內現有工礦企事業單位(包括飯店、 賓館和醫療單位), 應積極防治污染,限期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排放標準。嚴重污染水域而無法治理的單位,應予停產、轉產或搬遷。
第八條保護區內禁止向水域排放或傾倒尾礦、矸石、粉煤灰、工業廢渣、垃圾、放射性廢渣、廢物等固體廢物。堆放固體廢棄物的場地和堆放原料的場地,均應有專用防滲、防洪、防溢措施。
第九條保護區外的單位,凡經監測確認對太湖水源有嚴重污染的,應按本條例第七條執行。
第十條保護區內應控制使用有機氯農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並逐步採取綜合防治病蟲害的措施。
禁止捕殺鳥類、青蛙,保護害蟲的天敵。
第十一條凡進入保護區的船隻,應裝置污物桶或污物櫃。機動船隻、拖輪船隊,應裝置油水分離器;裝置掛槳機的船隻,應安裝集油裝置,防止漏油。禁止向水域排放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污水、污物、糞便。 保護區內船隻集中的港口、碼頭
, 應建立污水物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凡運輸有毒有害物資、油類、糞便進入保護區的船隻,應有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第十三條禁止圍湖造田、 圍湖養殖及其它縮小太湖湖面的行為, 以保持太湖調蓄能力。
第十四條保護區內應大力植樹造林,禁止亂砍濫伐,以保護植被,保持生態平衡。在條件適宜的沿岸湖區,應有計畫地種植蘆葦等植物,做好護岸、護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條江蘇省人民政府設立江蘇省太湖水源保護委員會,組織、協調沿湖各地保護水源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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