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太湖漊港世界灌溉工程遺產保護條例

《湖州市太湖漊港世界灌溉工程遺產保護條例》由為了加強太湖漊港世界灌溉工程遺產(以下簡稱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2年6月6日發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太湖漊港世界灌溉工程遺產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0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湖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號
2022年3月9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州市太湖漊港世界灌溉工程遺產保護條例》,已於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6日

條例全文

湖州市太湖漊港世界灌溉工程遺產保護條例
(2022年3月9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太湖漊港世界灌溉工程遺產(以下簡稱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太湖漊港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太湖漊港遺產,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名錄》的太湖漊港遺產要素,包括:
(一)太湖堤防工程;
(二)漊港橫塘體系,包括漊港、橫塘、湖漾及其控制工程;
(三)漊港圩田體系,包括圩田、灌溉與排水渠系及其控制工程;
(四)其他相關遺產,包括見證漊港歷史的古村落、古牌坊、古樹、古堤、古河埠、古橋、寺廟、碑刻、民俗活動、民間文學、歷史典籍、傳統音樂等。
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太湖漊港遺產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活態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太湖漊港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實施,協調解決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太湖漊港遺產保護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託,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太湖漊港遺產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太湖漊港遺產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做好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轄區內太湖漊港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
文化廣電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區內文物的保護工作,並依法組織對太湖漊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的有關內容納入中國小地方教材、太湖漊港遺產開放展示場所列入研學實踐教育基地,支持學校開展與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 太湖漊港遺產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工作,依照法定程式將太湖漊港遺產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太湖漊港遺產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太湖漊港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太湖漊港遺產的保護。
鼓勵社會捐贈用於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管理、修繕以及文化挖掘、培育、研究、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 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將太湖漊港遺產河道、湖漾保護納入各級河長履職範圍。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各級河長的履職考核。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公布和實施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
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體現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的要求,與遺產屬性和環境承載力相適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太湖漊港遺產要素的構成、現狀評估;
(二)保護區的分類、範圍、保護重點及措施;
(三)太湖漊港遺產展示、研究等活動的要求;
(四)其他應當納入專項規劃的內容。
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太湖漊港保護規劃等相協調。水利、文化旅遊、城鄉風貌、交通、農業農村等專項規劃中涉及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的,應當符合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
第九條 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區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太湖堤防工程、漊港橫塘體系本體及其周圍的區域。核心保護區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太湖堤防工程的堤身和背水坡腳向陸域延伸十至三十米的護堤地;
(二)有堤防漊港橫塘的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堤身和背水坡腳向陸域延伸五至三十米的護堤地;
(三)無堤防漊港橫塘的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坡頂部向陸域延伸二至七米的區域。
一般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之外且與之相關聯的漊港圩田體系,以及其他相關遺產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第十條 依法在核心保護區內建設的必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工程建設時應當避開太湖漊港遺產相關古蹟、遺址,並採取對太湖漊港遺產影響最小的施工工藝,不得破壞太湖漊港遺產的歷史風貌和安全環境。
核心保護區內住宅的修繕應當按照歷史的建築格局和建築形式進行。
核心保護區內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制定具體措施,保障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十一條 在一般保護區內規劃建設用地條件時,應當限制土地開發利用強度,相關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要求。
一般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破壞太湖漊港遺產的歷史風貌和安全環境。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明確保護區邊界,建立太湖漊港遺產所在地標識系統和相關檔案,向公眾提供真實、完整的太湖漊港遺產信息。
在太湖漊港遺產核心保護區邊界合適位置設定界樁。
第十三條 在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填埋、阻塞、開挖漊港、橫塘、湖漾;
(二)擅自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太湖漊港遺產保護標誌、界樁;
(三)在核心保護區內建設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
(四)其他破壞或者妨害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組織修復受損的太湖漊港遺產,維護太湖漊港遺產的灌、排、引、降、蓄、泄、調、分、運等功能。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太湖漊港遺產保護清單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廣電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與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編制和修訂保護清單,將太湖漊港遺產要素細化。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清單。
對列入保護清單的保護對象應當逐一建檔,明確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保護主體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太湖漊港遺產數位化監測預警系統,編制應急預案。發生危及太湖漊港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太湖漊港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專家諮詢工作制度。
編制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保護清單或者作出有關重大決定的,應當聽取專家意見或者邀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傳承和利用太湖漊港遺產的活動:
(一)組織對見證太湖漊港歷史的民俗活動、民間文學、傳統音樂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和研究;
(二)依託漊港橫塘、漊港圩田、古村落等發展休閒觀光農業、文旅產業、研學活動,推進漊港文化與其他地域特色文化融合發展;
(三)培養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組織遺產保護傳承和活態展示展演,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生活,培育新型文化業態;
(四)組織出版叢書、志書、名人傳,利用報刊、廣播、影視、網路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五)組織課題研究、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利於傳承和利用太湖漊港遺產的活動。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太湖漊港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太湖漊港遺產的保護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參與太湖漊港遺產的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太湖漊港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激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太湖漊港遺產保護區內擅自占用、填埋、阻塞、開挖漊港、橫塘、湖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河道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太湖漊港遺產保護標誌、界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建設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組織保護清單的調查、編制、修訂工作的;
(二)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護清單的太湖漊港遺產要素損毀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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