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2022年6月22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宿遷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宿遷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批准時間:2022年7月29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水生態修復
第四章 水環境監管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駱馬湖水環境,防治駱馬湖水環境污染,保障駱馬湖飲用水水源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以及水環境監督管理等活動。
前款所稱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區域(以下簡稱駱馬湖區域),包括駱馬湖水體、湖中島、湖灘地、堤防及護堤地、中運河宿遷船閘至皂河船閘段南堤與駱馬湖南岸的圍合區(以下簡稱駱馬湖湖區)及其東岸匯水區。駱馬湖保護區域的界樁和標識牌由市人民政府設定,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對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預防為主、協同治理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駱馬湖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駱馬湖水環境質量改善。
第四條 駱馬湖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駱馬湖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統籌協調駱馬湖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相關開發區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相關村(居)民委員會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相關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參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
駱馬湖各級河湖長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市駱馬湖區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部門負責駱馬湖區域生態濕地保護與修復、林地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部門負責協調駱馬湖湖區水域及其岸線管控、保護與綜合利用以及駱馬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保障駱馬湖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駱馬湖區域種植養殖投入品以及漁業船舶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駱馬湖區域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駱馬湖區域港口碼頭、內河運輸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公安、財政、城市管理、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根據江蘇省駱馬湖保護規劃,會商徐州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各部門在水生態環境保護中的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資金主要用於水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營、污染物清理處置、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事項。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金融組織、社會資本參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相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措施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參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
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公益宣傳,對損害駱馬湖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的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駱馬湖水環境,有權對污染、損害駱馬湖區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條 駱馬湖區域內的產業布局應當符合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不得超過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結合駱馬湖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方案和削減計畫。
第十一條 在駱馬湖區域內從事農業種植,應當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並減量施用化肥。
駱馬湖區域內現有的水產養殖活動應當逐步壓減。湖區外的水產養殖應當採用生態養殖和病害防治技術,推行標準化養殖小區建設;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應當符合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駱馬湖有關養殖水域灘涂規劃。
第十二條 在駱馬湖區域內開發旅遊產品,應當符合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減少對駱馬湖水環境的影響;建設景區工程,應當制定預防和減緩對駱馬湖區域水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在駱馬湖區域內舉辦水上運動、賽事或者其他文旅活動,舉辦方應當及時收集處理廢棄物,避免污染水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不得進入駱馬湖區域。
進入駱馬湖區域或者入湖河道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污水收集處理設施以及廢油、殘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存儲容器,並正常使用。鼓勵進入駱馬湖區域的船舶使用清潔能源技術。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督促駱馬湖區域的港口、碼頭等單位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加強對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轉運工作的監管。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系統,加強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與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 相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駱馬湖水體、入湖河道的水面漂浮物和影響生態平衡的水生植物進行打撈。
第十六條 駱馬湖湖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排污口;
(二)偷排、漏排水污染物;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船舶或者容器;
(四)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
(五)向水體傾倒或者在湖灘地、堤防、護堤地堆放、存貯、棄置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污染物;
(六)設定住家船或者水上餐飲設施;
(七)圈圩養殖,未經批准從事網箱、圍網養殖,或者違反規定投餌養殖;
(八)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禁捕區內進行捕撈;
(九)圍湖造地;
(十)非法開採砂石;
(十一)未經批准採伐、移植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或者破壞護坡護岸植被;
(十二)非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十三)乘船、筏、艇進入湖區水體垂釣,或者在禁釣區內垂釣;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水環境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駱馬湖湖區禁釣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交通運輸、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編制駱馬湖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並根據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
第三章 水生態修復
第十八條 駱馬湖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水域岸線生態修復、入湖河道綜合治理、水生態涵養區建設、水土流失防治、海綿城市建設,採取退圩還湖、清淤疏浚、水系連通等措施修復駱馬湖區域的水生態。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門應當協調駱馬湖流域管理機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機構,綜合考慮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需要,保障駱馬湖合理生態水位,促進水體流動,提升水體自淨能力。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退圩還湖基礎上,實施底泥清理,投放有利於淨化水質的魚苗,開展駱馬湖近岸帶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擴大有效調蓄自由水面,提高駱馬湖水體自我修復能力。
第二十一條 駱馬湖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駱馬湖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在確保防洪、輸水安全的情況下,根據駱馬湖水域岸線的自然特性,建設生態性護岸。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岸坡防護、雨污分流、截污導流、排污口整治、河道保潔等措施,開展入湖河道綜合治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建設駱馬湖區域內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開展水生動植物資源養護,實施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防範外來物種入侵,保護駱馬湖物種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第四章 水環境監管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駱馬湖區域生態環境系統調查、生態安全評估,綜合評估駱馬湖水生態健康和水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制定駱馬湖水環境污染預防和生態保護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水源地達標建設和保護要求,加強駱馬湖水源地建設和安全監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警示標誌標識和隔離設施,安裝監控設施和監測系統,定期開展巡查和水質安全評估。
駱馬湖區域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結果報告制度。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駱馬湖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駱馬湖水環境風險預警機制,實施自動監測管理,實現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七條 在駱馬湖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和水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質量、水域岸線功能分區管控和資源利用的要求。
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已經建成和在建項目,應當通過整改、搬遷等方式依法退出。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駱馬湖區域內既有排污口開展排查,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運用智慧型化手段實施執法監管。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意見集中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可以約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駱馬湖區域水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組織公安、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體育、司法行政等部門開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聯合執法。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一條 本市與徐州市建立駱馬湖區域水環境保護協同機制,採取聯合湖長制、聯合監測、聯席會議、協同執法等方式,開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合作,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駱馬湖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徐州市人民政府依託聯合湖長制,定期組織聯合巡湖,共同對接駱馬湖流域管理機構、相關省屬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跨區域生態保護補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跨區域水污染糾紛協調與處置、汛期水污染防治等事項。
市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聯合湖長制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徐州市人民政府協同推進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確定統一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相互銜接的工作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與徐州市人民政府協同推進駱馬湖水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產業布局,共同推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和水生態修復。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徐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駱馬湖水環境聯合監測體系,共享駱馬湖區域水質水量、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共同研究水環境監測數據,協同做好區域水污染、農業面源污染、交通航道污染、汛期來水污染等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徐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執法機制,採取協調統一的執法程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組織聯合調查、協同執法,共同協商確定協同執法計畫,定期相互通報行政執法案例,共同組織執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駱馬湖湖區內設定住家船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拖離或者拆除,逾期不拖離的,予以拖離;不能拖離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駱馬湖湖區內設定水上餐飲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拖離或者拆除,逾期不拖離的,予以拖離;不能拖離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在駱馬湖湖區內圈圩養殖的,由水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因污染駱馬湖水環境、破壞駱馬湖水生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對湖區的禁止行為進行了明確,且內容一致,包括禁止新設排污口;禁止偷排、漏排水污染物;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船舶或容器等。同時,均專門規定了“區域協同”的內容,如建立湖區水環境保護協同機制,採取聯合湖長制、聯合監測、聯席會議、協同執法等開展合作,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依託聯合湖長制,定期組織聯合巡湖,共同對接流域管理機構、省屬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跨區域生態保護補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跨區域水污染糾紛協調與處置、汛期水污染防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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