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工作網路
  • 第三章: 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和形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蘇辦發[2003]21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蘇州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蘇辦發[2003]99號)精神,為規範我市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目標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從下移社會保障管理重心和推進社區功能建設兩方面著手,圍繞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提高退休人員生活質量三項重點,用2-3年的時間,逐步建立起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
第三條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區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對象為:在本市市區統籌範圍內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包括轉企改制的原事業單位)和自謀職業人員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傷殘撫恤金或生活費的退休(職、養,下同)人員,以及養老保險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區統籌範圍內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人員。
第五條 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分別是:
第一階段為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採集階段。市區聯動,依託街道、社區對市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進行採集,建立相關資料庫,此項工作已於2003年展開,2004年底基本完成。
第二階段為檔案整理和移交啟動階段。籌建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指導企業做好檔案整理工作,並從2004年12月起,啟動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工作,市工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工投公司)和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所屬的兩個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統稱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按照各自分工逐步接收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為了平穩過渡,對已進行檔案移交的企業退休人員,2004年底前仍由原單位承擔其日常管理職能。
第三階段為檔案全面移交和社會化管理起步階段。2005年1月起,已移交檔案人員的日常管理服務職能,由企業轉移到街道、社區,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檔案移交工作力爭於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四階段為全面實施階段。從2006年1月起,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和管理事務性工作全部納入街道、社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工作網路
第六條 市區建立由“兩級政府,四級管理機構”組成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網路。兩級政府即市政府、區政府,四級管理機構即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退管中心)、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退管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通過兩級政府的領導和調控,由四級管理機構自下而上發揮日常服務、事務管理、業務管理、行政管理職能。
第七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市社保中心增掛“蘇州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牌子,具體實施市區統籌範圍內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各項工作,協調和指導市區各級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退管服務機構)開展工作。
第九條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增掛“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牌子,負責轄區範圍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具體業務工作,並對各街道、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街道和社區應根據所轄範圍內屬地管理的退休人員人數,聘用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若干名退管工作協管員,直接負責退休人員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社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制度,組織社保經辦機構對各級退管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會同市財政部門定期對各級退管服務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考核,提高市區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三章 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和形式
第十二條 在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之前,單位應與市退管中心簽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協定書》,明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中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退休人員以檔案移交為標誌,其社會保險事務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轉入實際居住地所在社區。各街道、社區應建立退休人員基礎台帳,發放聯繫卡,並提供社會保險政策諮詢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市社保中心以社區為單位開立結算戶,退休人員檔案移交後,其社會保險關係自動轉入所在社區。社區結算戶由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日常操作維護,市社保中心於每月5日統一結算。
退休人員在檔案移交前,其社保關係保留在原單位,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於每月15日實行社會化發放。經批准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其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由市社保中心每月在其養老金中直接扣繳。
第十六條 各街道、社區應及時掌握退休人員生存和流動狀況,並做好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
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後死亡的,街道、社區應及時向所在區社保經辦機構報告,並幫助其家屬申請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其經批准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從定期救濟費(撫恤金)列支之月起納入社會化管理。
第十七條 街道、社區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活動場所和設施進行整合,積極創造條件,與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組織開展黨建、文體娛樂、勞動保障政策宣傳、社會公益等活動;藉助街道、社區衛生服務站,搞好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健康體檢、慢性病防治和大病、特病人員的跟蹤隨訪;組織和引導社會力量為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護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務,豐富企業退休人員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時了解退休人員思想和生活狀況,對特困、高齡、鰥寡、重病、殘疾的退休人員進行走訪慰問,開展幫困扶危活動,並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退休人員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八條 各街道、社區應根據所轄範圍內退休人員居住情況,分片劃定、成立退休人員自管組織,協助退管服務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引導和動員退休人員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第十九條 本細則第四條所列社會化管理對象中長期居住地在市區統籌範圍以外的人員,由市退管中心統一管理;養老保險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區統籌範圍內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人員,按國家、省制定的行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各項日常管理制度和具體操作流程,由市社保中心、退管中心制定並實施。
第四章 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由原企業移交到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實行集中管理,其中:本細則實施前市工投公司系統各行業(企業)集團公司和創元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全部企業的已退休人員檔案,移交至市工投公司所屬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其餘企業退休人員和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退休人員、自謀職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至市社保中心所屬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條 市退管中心負責對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及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指導,並建立健全檔案移交、管理、使用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三條 為便於管理,市區兩個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對退休人員檔案庫進行統一建設和管理,並設立聯合接檔大廳,配備專人,按照各自承接範圍審核、接收、管理企業移交的退休人員檔案。
第二十四條 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檔案庫房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標準建設,做好防火、防蟲、防潮、防光、防盜、防塵、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移交退休人員人事檔案之前,應按照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根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社保中心、退管中心要求,對檔案材料進行收集鑑別、分類整理,並在確保完整齊全的基礎上編纂目錄、裝訂成冊。
第二十六條 企業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社會化管理服務費後,將整理完畢的退休人員檔案移交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逐一進行審核、驗收,經雙方確認後正式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前已死亡退休人員的檔案,仍由原企業保管。
第二十七條 市區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退休人員和自謀職業退休人員的檔案,由各級就業管理機構檔案託管部門負責整理並移交。
第二十八條 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後,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按照檔案管理制度,通過社會化管理信息系統對檔案實施管理,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九條 由區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企業退休幹部,在納入街道、社區管理時,人事檔案暫不移交。
第五章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是搞好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重要基礎工作和前提條件。市區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退管服務機構和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的採集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由街道、社區工作人員,通過上門走訪、集中登記等方式進行登記採集,並錄入社會化管理信息系統;本細則實施後新辦理退休的人員,其基本信息由所在企業負責採集,經退休人員居住地社區確認後,由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在接收檔案時錄入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各社區通過社會化管理信息系統對所轄範圍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實施動態管理,退休人員發生搬遷、死亡、基本信息變更等情況的,由社區負責辦理轉移、申報、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市區社保經辦機構、退休人員檔案管理中心以及各街道、社區在採集、錄入和管理過程中,應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規範化,未經市、區退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信息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六章 經費籌集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所需經費,在一定時期內,仍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主要用於退休人員信息庫和檔案管理,病、故、特困退休人員慰問以及組織開展文體活動等。以後此項費用可逐步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條 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由企業按每人每年120元、一次性繳納5年的標準,向市退管中心繳納。其中:本細則實施後辦理退休人員,由企業於辦理退休手續時繳納;本細則實施前已辦理退休人員,由企業在移交檔案時繳納。
第三十六條 對部分已退休人數多、一次性繳納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確有困難的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總體平衡後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退管中心審核,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並與市退管中心簽訂協定後,可分三年繳納,其中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總額的50%,第二年繳納額不低於總額的30%。
破產、撤銷、關閉和轉制企業應承擔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由行業主管部門統籌解決,資金來源從土地拍賣收入和國有資產淨收益中解決。
第三十七條 鼓勵以社會自願贊助和捐贈等方式籌集社會化管理服務經費。
第三十八條 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經費,按照《蘇州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經費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列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市勞動保障、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九條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經費,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由市退管中心根據各級退管服務機構實際工作需要,專項核撥使用。各級退管服務機構必須單獨建賬,嚴禁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離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仍按原辦法管理。
第四十一條 列入社保支付的企業已故參保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其定期救濟費或撫恤金從2004年12月份起實行社會化發放。除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對象外,在供屬社會化管理辦法出台前仍由已故參保人員原單位承擔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退休人員原所在企業應遵循“責任共擔、平穩過渡”的原則,與各級退管服務機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員的移交和管理服務工作。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以外按省、市規定應由企業發放的項目,企業應與退休人員簽訂由原企業繼續按原辦法按時足額發放協定書。對企業其他經濟責任、福利待遇以及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等,要繼續加以落實,不得以社會化管理為由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吳中區、相城區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自兩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與市區實施並軌之日起按照本細則實施。並軌之前,兩區應按照本細則要求,做好轄區範圍內居住的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十五條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各街道、社區,應做好在轄區範圍內居住的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十六條 各縣級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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