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連雲港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是連雲港市為規範行政處罰程式,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連雲港市實際,制定出台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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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市場監管是政府主要職能之一,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直接關係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和創新活力,是影響我市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於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實施,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出台《規定》,有利於解決我市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式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性規定和重要環節,確保全市市場監管領域一支隊伍執法、 一個標準管轄、 一套程式辦案。

制定過程

市市場監管局委託律師團隊起草《規定》,通過梳理分析存在問題,歸納總結基層成功經驗,吸收上海、杭州等市先進做法,在廣泛徵求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意見基礎上,形成《規定(徵求意見稿)》。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先後徵求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專家論證、提請法務部門審查,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2022年5月,市十五屆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規定》共八章八十六條,即:第一章總則,共六條,規定宗旨、原則等;第二章管轄,共八條,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的具體管轄規定和行刑銜接機制;第三章迴避,共三條,包括迴避具體情形和處理;第四章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式,分五節,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強制措施、審核、決定,共四十八條,詳細規定從立案到調查取證,到採取強制措施,再到審核、聽證、覆核等一系列程式性規定;第五章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共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及流程;第六章執行與結案,共九條,包括罰沒款履行方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案歸檔等規定;第七章期間、送達,共四條,規定期間計算方式及送達方式;第八章附則,共三條。

主要特色

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第六條規定,“鼓勵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探索企業合規激勵機制”,為全市市場監管系統開展制度創新、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指明了方向和路徑。
二是明確行刑銜接機制。第十四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就加強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和保障機制。
三是向舉報人告知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處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附有聯繫方式的具名舉報人”。
四是增加補充調查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在審核、聽證、覆核過程中或者通過其它途徑發現當事人還有尚未查明的違法行為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應當進行補充調查。補充調查結束,辦案機構應當重新起草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並依據有關規定再次履行審核、告知、聽證、覆核等程式”,解決了基層實際辦案中的一些困擾。
五是對上位法規定進行細化。結合連雲港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迴避情形和立案、調查取證、強制措施、審核、決定等程式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增強操作性和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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