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淄博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在2007.07.08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7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區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其所屬的政府法制監督機構具體承擔規範和監督工作。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得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二章 適用
第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作為本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依據。
第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和標準應當報送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確定與具體的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實施標準。
第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採用其他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於違法情節、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後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定行政處罰實施標準和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適用處罰的,應當確定一種處罰種類和一個處罰標準;
(三)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幅度較大的,根據違法行為,確定具體行政處罰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同的違法行為有多個處罰標準的,應當適用一個標準。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立法目的。
第三章 程式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式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執法登記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時間、地點、被檢查對象、執法原由、執法結果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應當立即指派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式的,執法人員必須在2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對應當適用一般程式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必須及時批准立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執法人員調查終結後,提出的調查處理意見必須經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核,再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查或者集體討論。其中,執法人員提出的處罰建議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必須作特別說明。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必須經當事人提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方可當場收繳罰款。未經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當場收繳罰款。
第二十四條 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確因法定事由需要延期或者分期執行的,應當經當事人申請並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立卷歸檔。其中,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案卷應當包括卷內材料目錄、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及有關證據材料、調查處理意見、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聽證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案件執行的有關材料、結案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九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依法履行執法程式,明確執法流程,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及時處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為進行投訴,受理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政府法制部門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區縣政府法制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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