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21年12月22日印發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人社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 我省各級人社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各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正確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條 省級人社部門依法制定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具體細化標準。
  設區市級(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縣級人社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具體細化標準和適用情形,上一級人社部門制定了裁量基準的,下級人社部門應當直接適用;如不予適用,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各級人社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對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
  人社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在裁量基準範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作為依據。
   第七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機制,適時評估裁量基準實施效果,對實施效果不好、達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規定,要及時進行修訂、調整、完善。
  法律、法規、規章新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應當及時制定、調整相應的裁量基準。
  第八條 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九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的,待沒收違法所得後再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多種處罰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未被發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人社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人社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人社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的人數較少或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
  前款第二項也可減輕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一)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民眾反映強烈或越級上訪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人數眾多,或者造成人員死亡或傷殘等重大危害後果的;
  (五)引發極端或群體性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脅迫、教唆、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十七條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符合《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規定的聽證條件的案件;
  (二)對事實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三)對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四)其他情節複雜或案情重大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十九條 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及下級人社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明顯不當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1年12月22日,福建省人社廳印發了《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和《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對《適用規則》、《裁量基準》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政策亮點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出台背景
全面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合理限定裁量幅度,既是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預防腐敗,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行政裁量權適用的範圍、種類和幅度,並向社會公示。”《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0〕312號)要求“各地、各部門應當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
二、目標任務
適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以及行政處罰職權的調整,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制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依據
《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0〕312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共45部。
四、起草過程
(一)組織專人對近年來新制定、修改和廢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全面梳理,對行政處罰職權逐條逐項評估。
(二)7月份,在全省組織開展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調整工作書面調研,請各地人社局提出修訂、調整、完善的意見建議,共收集到相關建議48條。
(三)9月下旬,形成《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初稿,組建專項工作小組,對文稿進行討論研究。9月底,文稿發省人社廳內相關處室和各地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人社部門徵求意見,根據相關意見建議修改完善。
(四)11月,文稿通過省人社廳入口網站公開徵集意見,而後開展合法性審核,並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印發施行,同時報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備案。
五、適用範圍
我省各級人社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各類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裁量權。
六、主要內容
(一)《適用規則》主要內容。《適用規則》主要是人社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循的實體性和程式性規範,包括基本原則、適用範圍、適用程式、保障機制以及制定裁量基準的制度安排等。
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適用規則的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權的定義。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至第七條,制定、使用、動態調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度安排。
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行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權的一般性規則,主要明確了處罰一致性、多項罰款就高、責令改正和沒收違法所得、多種處罰並處的規則。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適用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以及同時具備多種情形的處理規則。
第十八條,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類型。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條,適用規則的施行日期。
(二)《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對就業管理服務、勞動契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工會、監督檢查等10大類172項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職權制定了裁量基準,並根據較輕、一般及嚴重違法情形分檔設定了裁量空間,使行政處罰更加公平、公正。
七、主要特點
(一)內容全面。《適用規則》涵蓋了行政處罰權的重要性、常用性規定,《裁量基準》涵蓋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45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全面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
(二)規範實用。依據《立法法》等法律規定,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權進行全面梳理規範,解決法律衝突和適用問題。
(三)便於操作。裁量基準表中包括處罰類別、違法行為、法律依據、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等項目,易於查閱,便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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