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徵求意見稿)》是為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行為,統一處罰標準,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基準。

2023年10月7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行為,統一處罰標準,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省人社廳擬定了《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民眾公開徵求意見。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10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行為,統一處罰標準,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組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本基準。
  第三條 本基準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法定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根據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違法行為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基準。
  第四條 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規定不一致,其適用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上位法的規定。
第二章 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
  第五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嚴格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應當符合設定該項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 和規章的立法目的。
  (二)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被處罰的當事人,不得以外在因素差別對待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對同一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處罰裁量權,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綜合考慮法律因素和事實因素。禁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四)程式正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程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裁量標準,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處罰與教育並重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既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自我糾正。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被同時發現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分別裁量,可以分別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條 適用自由裁量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闡明適用的具體事實、情節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標準
  第八條 以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能夠主動配合調查和接受教育,並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完成整改,可以不予處罰。
  1.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2.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規定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的。
  4.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5.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未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6.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的。
  7.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15日內,未按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的。
  8.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的。
  9.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的。
  10.在其他地區辦理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未按規定在本地辦理備案,開展業務但情節輕微的。
  11.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契約,未損害勞動者利益,與勞動者達成和解的。
  12.提供的勞動契約文本未載明《勞動契約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契約文本交付勞動者,未對勞動者造成損害,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13.解除勞動契約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規定時限完成整改的。
  14.違反勞動契約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
  15.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對勞動者造成損害,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16.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未對勞動者本人造成實際影響,取得勞動者本人諒解的。
  17.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
  18.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未對被派遣者造成損害,沒有連帶賠償責任,取得被派遣者諒解的。
  19.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情節輕微,勞動者本人沒有異議的。
  20.從事職業技能培訓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未報審批機關備案的。
  第九條 以下因非主觀故意且情節輕微的首次違法違規行為,在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危害後果,用人單位主動配合調查和接受教育,並在規定時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對用人單位可以免予處罰。
  1.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利益,情節輕微的。
  2.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擅自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係,侵害個人合法權益,情節輕微的。
  3.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未按規定採取保密措施導致泄露,情節輕微的。
  4.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實,情節輕微的。
  5.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舉辦現場招聘會的。
  6.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或服務台帳保存低於2年的。
  7.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情節輕微的。
  8.職業中介機構未在服務場所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
  9.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帳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10.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情節輕微的。
  11.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
  12.未按規定進行用工信息備案的。
  1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情節輕微的。
  14.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情節輕微的。
  15.違反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並取得當事人諒解的。
  16.未遵守工作時間規定,單人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48小時,涉及人數相對較少,勞動者本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17.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規定,情節輕微的。
  18.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輕微的。
  19.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或者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情節輕微的。
  20.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影響教育教學,情節輕微的。
  21.違反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情節輕微的行為,對個人處罰低於2000元,對企業處罰數額低於1萬元的。
  22.其他違反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行為,規定中明確“可以”處罰,擬處罰數額低於1萬元的。
  23.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條 對於非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依法必須進行處罰的,在企業主動配合調查,並能在處罰後按規定時限達到整改要求的,要適當裁量,適用最低的處罰標準,可以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情節、侵害對象人數、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涉案金額、危害後果的輕重等,將決定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分為三檔: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在情節嚴重基礎上予以考量。
  第十二條 依法減輕處罰的,在原情節的處罰細化標準的下一檔處罰細化標準內實施;依法從輕處罰的,在原情節的處罰細化標準內實施。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從重或者加重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
第四章 相關制度
  第十四條 實行審核制度。案件調查終結後,案件主辦監察員應當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案件審核人員應當對處罰依據、額度等提出審核意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對處罰建議和審核意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卷中要體現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情況,應在調查終結報告、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進行表述,最大限度地詳細引用。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提示、示範、輔導、引導、規勸、約談、建議等行政指導方式,並靈活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主動糾正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實行自由裁量權執法責任制度。對不當行使或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部門和相關行政執法人員,有權機關予以糾正後,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實行適時評估修訂製度。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改變,或者實施行政行為時實際情況發生變化,應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適時進行評估、修訂、調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以上”“以下”“不超過”“至”均含本數,“不足”不包含本數。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吉人社聯字〔20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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