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結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實施細則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3年3月3日印發廣州市結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結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結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區結建人防主管部門辦理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以及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在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項目,由市結建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審批;在區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結建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審批。
  市政府明確由市級負責監督管理的標誌性重點工程以及市級人防部門審批過的歷史項目,原則上由市結建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審批。
  第四條 市區兩級結建人防主管部門統一使用廣州市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開展審批工作,實行全流程網辦。
第二章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
  第五條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行並聯審批。因特殊情況無法並聯審批的項目,可單獨受理。
  第六條 民用建築的新建、擴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建築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
  (二)項目建設用地屬於城鎮建設用地;
  (三)建築屬於民用建築;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中有該類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具體標準。
  第七條 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以下情形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一)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項目;
  (二)獨立修建的公共廁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變配電房(站)、區域機房等公用設施用房項目,明顯無法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臨時建築項目;
  (四)危房原狀修復項目;
  (五)連廊(含空中連廊、檐廊、挑廊等);
  (六)民用構築物(如電視塔(信號發射塔)、紀念塔(碑)、廣告牌(塔)等);
  (七)位於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以外區域、單棟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下、10層(不含)以下且基礎埋深小於3米(不含)的非居民住宅項目。
  (各類民用建築的典型建築形式詳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工業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房兩部分,生產性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非生產性用房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建築定性以發改、規劃等部門的立項、規劃批准檔案為準,並結合建築物的實際用途界定。
  (一)生產性用房是指工業廠房及其生產性配套設施,包括生產車間以及生產製造監控(信息)用房和機房、產品檢驗驗收用房、廠房附屬更衣淋浴用房、門衛室、配電房、水泵房、蒸汽房、廠房附屬倉庫(指廠區內的用於生產過程中儲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倉庫)等生產性的配套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二)單獨修建的垃圾處理車間、變電站配電用房、加氣站、加油站、充電站、污水處理廠車間、廠區污水處理站、屠宰場、動物飼養場、植物培育室和汽車、飛機、鐵路機車、車輛維修車間,以及單獨修建的一層或多層地面機械停車庫等類生產性建築及其配套設施,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三)工業構築物(如冷卻塔、觀測塔、煙囪、煙道、井架、井塔、筒倉、棧橋、架空索道、裝卸平台、槽倉、地道等),水工構築物(如溝、池、沉井、水塔等),以及鋼結構廠房使用功能改變且不增加面積的改造項目,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四)工業項目中的食堂、宿舍、產品研發用房、銷售展廳和辦公會議用房等屬於非生產性用房,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五)生產性和非生產性複合型建築,僅將非生產性用房部分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六)使用功能改變為民用建築的舊廠房改造項目,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第九條 物流建築群中的辦公建築、生活服務設施、其它配套設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築”、“培訓或研發建築”等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經批准後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物流建築群中的物流建築、場坪、輔助生產設施、交通和運輸設施、其它配套設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防站及執勤點”暫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
  第十條 民用建築的新建、擴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按照以下標準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建築物的層數及棟數,以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總平面圖或方案圖為依據。
  (一)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三)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分以下兩種情形:
  1.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簡稱“四區”)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2.位於四區區域以外的項目,非居民住宅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居民住宅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四)局部基礎埋深大於3米(含)的9層(含)以下民用建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為以下兩部分之和:
  1.基礎埋深大於3米(含)部分:取相應的地面首層建築面積。
  2.基礎埋深小於3米部分:取相應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
  (五)對於沿山坡而建的9層(含)以下民用建築,室外地坪面設計標高不一致且局部基礎埋深小於3米時,難以滿足防空地下室全埋要求的,按照相應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對於難以滿足防空地下室全埋要求的,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嚴格依據有關政策和工程勘察、設計評估報告進行現場核查,判斷是否符合易地建設條件。
  (六)首層為架空層的民用建築,其首層建築面積按照首層結構外圍垂直投影面積計算。雨棚、挑檐等無圍護結構的投影面積不計算入內。建築物首層面積無法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則按建築基底面積確定首層建築面積。
  (七)對於擴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改建的民用建築,如不涉及到基礎變化的,按照新增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八)工業用地上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複合型建築,按照非生產性用房部分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各類型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對於同一規劃項目的各類民用建築,可以統籌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統籌建設的項目或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的項目,應當結合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結建人防主管部門對人防工程建設規划進行審核後,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作為規劃範圍內的各單體民用建築並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人防批文,各單體民用建築可不再單獨辦理人防報建手續。
  (一)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遵循同步建設的原則,對於分期建設的同一規劃項目,應當在各期同步建設相應面積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可在後期建設中抵扣。
  (二)確實無法同期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可以申請易地建設,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建設單位可採取事先承諾的方式,申請在後期統籌建設,承諾時限不超過5年(自承諾之日起至防空地下室驗收備案完成),同時應在人防規劃中明確防空地下室具體修建地點和修建時限。
  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定期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落實情況,對於採用事先承諾方式的,要督促建設單位履行承諾。對不履行承諾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各類人民防空工程配置原則如下:
  (一)街道級指揮所:按居住人口每5萬人設定一座。原則上一個街(鎮)配一個街道級指揮所,可設定在大型居住區內。
  (二)醫療救護工程:
  1.結合城市新建、改擴建的醫療設施同步建設。中心醫院結合綜合醫院修建;急救醫院結合專科醫院修建;醫療救護站結合社區衛生院或居住區的醫療服務站修建。
  2.結合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的大型居住區配建。
  (三)防空專業隊工程:
  1.結合負有組建民眾防空組織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新建公共建築項目同步建設。
  2.結合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的區域配建。
  3.專業隊裝備(車輛)掩蔽部不宜單獨設定,應與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合併設定。
  (四)人員掩蔽工程:區級(含)以上行政機關和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門、重要廠礦企業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的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結合修建一等人員掩蔽所;其它民用建築項目,結合修建二等人員掩蔽所。
  (五)物資庫工程: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大於3萬平方米(含)且滿足本區域人員掩蔽需求的情況下可以設定戰時物資庫。
  (六)區域電站: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大於5000平方米時(含)應設定。在同一建設區域內有多個防空地下室、單個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時,需累加計算設定人防電站。
  (七)對於居住類項目,配置戰時功能時應首先滿足人員掩蔽和醫療救護需求,在滿足人員掩蔽和醫療救護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配置其它戰時功能。
第三章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
  第十三條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行並聯審批。因特殊情況無法並聯審批的項目,可單獨受理。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結建人防主管部門可以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
  (一)除第十條第(一)項以外的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三)按規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只占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四)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五)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六)同一規劃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
  (七)地下室平時功能為風、水、電等設備用房或者不進人的全自動機動車庫,難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對申請易地建設的,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批,不得擴大範圍或變通執行,不得以繳代建。對於建設單位以“因地質、施工等客觀條件不適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作為申請易地建設理由的,應依據地質勘察、設計評估報告判斷是否符合易地建設條件。
  第十五條 對於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可選擇承諾辦理,承諾時限為非稅收入繳款告知書開具日期起60個自然日內。建設單位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承諾書》後,結建人防主管部門出具《關於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通知》。建設單位可憑此通知先行辦理其它建設手續。建設單位在承諾時限內繳交易地建設費的,結建人防主管部門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意見書》。
  如到期後建設單位未履行承諾繳交易地建設費,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督促其依法繳交,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的現行規定如下:
  (一)住房類項目(含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農村新建及翻建自用住房、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房等)
  1.《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2.《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第十六條規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3.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八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規定:對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
  6.《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建房工作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1〕9號)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的住房建設,各地應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國小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並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
  7.《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民用建築,按照以下規定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予以免收。
  (二)教育類項目(含幼稚園、學校等)
  1.《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新建幼稚園、學校教學樓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規定:全國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國小(含幼稚園)校舍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予以免收。
  3.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人防辦、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17〕799號)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學校教學樓屬於民用建築範疇,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應按規定交納易地建設費用。學校新投資建設包括教室、教師辦公場所、電腦教學、教學實驗室等教學活動,且以教學活動為主的單體多層教學綜合樓項目,符合《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中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有關規定。
  4.《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民用建築,按照以下規定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幼稚園、學校教學樓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中、國小的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三)養老類項目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
  1.《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2.《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規定: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規定:非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全額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4.《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員會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號)規定: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5.《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民用建築,按照以下規定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四)涉企項目
  《關於免徵中央 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規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省級收入部分。即企業申請易地建設的項目,按現行收費標準下調8%繳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五)其他(臨時民用建築、危房翻新改造項目、災後修復項目、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等)
  1.《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應適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2.《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免徵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規定: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3.《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民用建築,按照以下規定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上述收費優惠項目重疊的,按合併後最優惠政策執行。國家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七條 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納入房屋建築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在補辦人防驗收手續時,如無法納入竣工聯合驗收,可單獨受理。
  第十八條 辦理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對照《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和《廣州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記錄冊》,覆核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意見中總建築面積以《廣州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記錄冊》為準。
  第十九條 因地質、地形等客觀原因,竣工驗收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未能達到核定的應建面積,且確實無法原址擴建、補建的項目,經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批准,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補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條 結建人防主管部門出具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意見,填寫防空地下室坐標時,應取《防空地下室竣工測量成果報告》中心點位坐標或序號1坐標。
  第二十一條 對於《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包含多棟單體建築,而防空地下室統籌建設在部分建築地下的情形,當其中某棟單體建築申請聯合驗收時,若統籌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暫不具備驗收條件,建設單位可在聯合驗收中選擇人防備案承諾辦理,需提供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原因和具體完成時間)、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受理書、防空地下室施工計畫等資料,結建人防主管部門對相關資料確認後,可先行通過本次聯合驗收人防事項。
  第二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統籌建設的項目,最後一批單體建築聯合驗收時,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州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記錄冊》,對項目所有單體建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進行覆核,對防空地下室建設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 對於有可能影響到既有防空地下室使用效能的裝修裝飾、增設電梯、充電設施安裝、設備設施改造等項目,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防止破壞防空地下室主體結構和使用效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起草背景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起草了《廣州市結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實施細則(送審稿)》(以下簡稱《細則》)。起草背景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現行的結建人防行政審批規範性檔案已到期。目前指導我市結建審批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是市人防辦制定的《廣州市民防辦公室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已於2022年12月29日到期。2019年機構改革分工後,結建人防工程的建設管理職能由市人防辦調整為市住建局承擔。因此,我局擬儘快發布該《細則》,作為結建人防審批工作的指導檔案。
  二是結建人防審批的上位法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建築類型、形式多樣化,上位法對一些結建人防審批的具體情形未做明確,各區結建人防審批部門存在對政策理解不一致、執行標準不統一、審批工作不規範等問題。各區級結建人防主管部門對出台《細則》的訴求強烈,尤其是希望對民用建築的界定、人防應建面積計算、易地建設費審批和減免等方面進行細化和明確,以便審批過程中統一標準,減少自由裁量權。
  三是上級部門出台的結建人防審批政策檔案較為繁雜。國家、省、市原已有很多關於結建人防工程審批的政策檔案,2020年~2022年,廣東省三部門又出台了多份關於結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的檔案。但省里的檔案是針對全省的,對各個城市的標準和要求不同,且各級檔案內容交叉重疊,發文部門多,時間跨度長。為了便於審批人員掌握,有必要通過制定《細則》,對現行的各層級結建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進行梳理和歸納。
  四是為了鞏固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建設工程審批制度改革中,人防改革包括並聯審批、聯合驗收、承諾制等。為了鞏固這些改革成果,將其寫入本《細則》,以規範性檔案的方式確定下來。
  二、政策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四)《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
  (五)《中共中央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六)《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
  (七)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依法依規開展人民防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防〔2015〕103號)
  (八)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人防辦、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17〕799號)
  (九)《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
  (十)《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十一)《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員會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號)
  (十二)《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十三)《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十四)《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建立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
  (十五)《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
  (十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
  (十七)《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建房工作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1〕9號)
  (十八)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
  (十九)《關於免徵中央 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
  (二十)《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免徵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
  (二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全流程線上審批的通知》(建辦〔2020〕97 號)
  (二十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 號)
  (二十三)《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粵人防辦發〔2022〕1號)
  (二十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防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0〕27號)
  (二十五)《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明確物流項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範圍的通知》(粵人防辦〔2020〕143號)
  (二十六)《關於加快推進全省人防工程建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粵人防﹝2011﹞267號)
  (二十七)《廣州市民防辦公室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穗民防規字〔2017〕746號)。
  (二十八)《關於印發廣州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消防、人防業務融合統一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人〔2020〕223號)
  (二十九)《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4.0版)》。
  (三十)《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與人防工程行政許可並聯審批的通知》(穗規劃資源字〔2019〕162號)
  (三十一)《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進全流程線上審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
  三、主要內容
  《細則》共5章24條。
  (一)總則。明確了《細則》的制定依據、目的、適用範圍、市區分工、審批系統等問題。
  (二)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明確了民用建築界定、各類建築項目中應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圍、一般和特殊情形下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如何計算、各類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功能配置原則、防空地下室建設如何統籌等問題。
  (三)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許可。明確了易地建設條件、易地建設費繳費承諾制、易地建設費減免情形等問題。
  (四)結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明確了結建人防工程驗收備案時應覆核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統籌建設如何辦理人防驗收備案等問題。
  四、答疑解惑
  (一)對於工業用地上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複合型建築,怎樣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答:隨著近年新型產業迅速發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需求強烈, 廣州、深圳、成都等城市用地分類在“工業用地(M)”大類下新增了一種用地類型即新型產業用地(M0),指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因此,在工業用地上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複合型建築也屢見不鮮。考慮到上位法對這種建築的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計算方法尚未做明確,《細則》第十條第(九)款明確,複合型建築按照非生產性用房部分地面總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二)對於改擴建的民用建築,應怎樣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答:在近年城市更新的案例中,常遇到建築物局部加建或改建的情況。從尊重歷史的角度,《細則》第十條第(九)款明確,對於改擴建的民用建築,如不涉及到基礎變化的,按照新增建築面積的5%計算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三)確實無法同期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項目,是否可以採取事先承諾的方式?
  答:《細則》第十一條明確,確實無法同期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可以申請易地建設,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建設單位申請後期統一建設的,應當在人防規劃中明確修建地點和修建時限。採取事先承諾的方式,承諾時限不超過5年(自承諾之日起至防空地下室驗收備案完成)。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定期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落實情況,對於採用事先承諾方式的,要督促建設單位後期補建。對不履行承諾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四)對一些特殊的項目,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因素影響,無法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是否可以易地建設?
  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應按規定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質、地形等客觀條件不能與地面建築同時修建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細則》第十三條對上位法和上級檔案關於易地建設條件的內容進行了歸納。其中(七)~(九)為審批實踐中遇到的確實無法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情況;即無新增地下建築面積的改、擴建項目;地下室平時功能為風、水、電等設備用房或者不進人的全自動機動車庫,不適於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地下室全部設防仍不滿足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不足的部分可申請易地建設。
  (五)關於易地建設減免的規定有哪些?
  答:關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減免情形,國家相關的規定分布在不同的政策檔案中。另《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中也有相關規定。為便於操作,統一規範,我們這次把國家所有關於易地建設減免的檔案都梳理了一遍,在《細則》第十五條中,按照住房類項目、教育類項目、養老類項目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涉企項目、其他項目的分類,列舉了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的現行規定。
  (六)辦理結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是否需要覆核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
  辦理結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結建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對照《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和《廣州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記錄冊》,覆核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結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意見中總建築面積以《廣州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記錄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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