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辦法

《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最佳化衛生健康領域營商環境,促進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範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安徽省衛生健康委發布《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衛生健康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11月,安徽省衛生健康委發布《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最佳化衛生健康領域營商環境,促進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更加嚴格規範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衛生健康領域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輕微免罰”),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衛生健康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本辦法所稱首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是指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裁量不予行政處罰。
本辦法所稱沒有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無主觀過錯不罰”),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雖然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衛生健康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實施“輕微免罰”“首違不罰”“沒有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規範行使裁量權。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適用“首違不罰”的違法行為及適用條件實行清單制管理,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執法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發布《安徽省衛生健康領域“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部門可以補充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開,同時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二)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四)涉案貨值金額較小;
(五)涉案產品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六)其他能夠反映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八條 危害後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範圍較小;
(二)危害後果易於消除或者減輕;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
(四)主動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五)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後果輕微的因素。
第九條 “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存在不可抗力等違法阻卻事由;
(二)當事人實施依法令或規則的行為;
(三)當事人實施的是緊急避險;
(四)當事人對違法行政所涉的法律義務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可形成相互印證的完整的證據鏈;
(六)其他可達到足以證明的標準。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及時改正:
(一)在衛生健康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衛生健康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後,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後按要求改正;
(四)其他及時改正的情形。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並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不合格產品、依法退賠等。違法行為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改正到位的,當事人已制定並提交整改計畫,明確整改責任和時間表,且正在按計畫改正的,可以視為及時改正。
第十一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首次實施衛生健康領域同一種違法行為。
經詢問當事人,並查詢執法辦案記錄,未發現當事人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二年內有同一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第十二條 下列違法行為,不適用“首違不罰”:
(一)涉及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風險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進一步調查,並主動告知當事人有證明自己“主觀無過錯”的權利。查實違法行為適用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的,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提出整改要求。當事人按期改正的,執法人員經核查符合本辦法的,及時歸檔材料。當事人未按期改正或出現其他違法情形的,執法人員應依法採取必要監管措施,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對當事人實施“首違不罰”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運用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督促當事人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或者執業活動,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將“首違不罰”案件的證據材料和執法文書立卷歸檔,並做好相關信息的記錄和保存,方便執法人員查詢。
第十六條 已適用本辦法“首違不罰”的當事人故意隱瞞非初次違法事實,且尚未超過處罰時效的,衛生健康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檔案對不予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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