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是2022年1月28日發布的免罰清單。

發布信息,內容原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月28日,上海、江蘇、浙江和安徽司法行政、文化旅遊和氣象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長三角區域輕微違法免罰清單工作推進情況。
日前,四地多部門聯合推出《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和《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兩份免罰清單,共明確21項輕微違法免罰事項。

內容原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 年)》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在長江三角洲區域探索氣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合力最佳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探索推進區域執法標準統一,提升區域執法一體化、精細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清單。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但在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使氣象設施恢復正常運行的;
(二)違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者第十七條,危害氣象探測環境,但在限期內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
(三)違反《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升放氣球資質單位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但及時完成年度報告補充提交的;
(四)違反《升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委託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且氣球升放單位已被處罰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
(六)違反《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第九條,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註明發布單位名稱或者發布時間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本清單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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