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是由2022年1月28日發布的免罰清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 發布時間:2022年1月28日
發布信息,內容原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月28日,上海、江蘇、浙江和安徽司法行政、文化旅遊和氣象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長三角區域輕微違法免罰清單工作推進情況。
日前,四地多部門聯合推出《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和《長江三角洲區域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兩份免罰清單,共明確21項輕微違法免罰事項。

內容原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在長江三角洲區域文化市場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合力最佳化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探索推進區域執法標準統一,提升區域執法一體化、精細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清單。
下列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二)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四)違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音像製品製作、複製、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備案手續,首次被發現的;
(五)違反《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送交樣本,首次被發現的;
(六)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七)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未備案,首次被發現的;
(八)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張掛的;
(九)違反《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者連結標識,首次被發現的;
(十)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出版單位未依照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首次被發現的;
(十一)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首次被發現,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二)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首次被發現,且保留的樣本、樣張未被非法使用的;
(十三)違反《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未在其網站首頁標明《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首次被發現的;
(十四)違反《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旅行社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並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
(十五)違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首次被發現,且能當場按規定懸掛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文化市場輕微違法行為,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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