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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衛發〔2023〕28號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並經2023年第13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7月13日
全文
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為,確保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式》《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具體種類和幅度的處置權。
第三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 裁量基本規則
第四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正公開、合法合理、程式正當、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對同類違法行為且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綜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當事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六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第七條 實施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因素等,區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五種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處罰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後果輕微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範圍以下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少的罰款數額。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為嚴厲的處罰種類和接近上限的罰款數額。
第十一條 當事人不具備不予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屬於一般行政處罰情形。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一般不適用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可以並處處罰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按照以下規則實施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並處;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並處。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中同一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對每種違法行為可以分別認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倍數,從輕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倍數到最高倍數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罰款倍數,原則上應取整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於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三)罰款只規定最高數額沒有規定最低數額的,減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下確定(不包含本數),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確定(包含本數),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包含本數),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30%—70%實施行政處罰(不包含本數)。
第三章 裁量實施程式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本機關的處罰依據、處罰程式、裁量基準、處罰結果和救濟渠道等信息。
第十七條 案件調查取證時,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全面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包括是否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證據。
案件調查終結時,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行政處罰的證據、依據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提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附相應證據材料。
第十八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十九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查制度。法制審核機構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部分予以審查。發現有以下情形的,應當退回辦案機構或者辦案人員補正:
(一)未說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應證據材料,或者所附相應證據材料不足的;
(三)建議的處罰種類或幅度適用不當的;
(四)其他應當退回辦案機構補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情節複雜、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集體研究討論,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二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聽證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不執行本辦法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四章 裁量行為監督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本機關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情況的監督。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件立卷歸檔及案卷定期評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當,導致衛生健康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構成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並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另行發文。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包括職權編碼、裁量基準編碼、違法行為、法律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等項目。職權編碼一共5位,由2位專業代碼和3位順序號組成。專業代碼YL表示醫療衛生專業、FY表示婦幼衛生專業、FS表示放射衛生專業、GC表示公共場所衛生專業、XX表示學校衛生專業、YS表示生活飲用水衛生專業、CR表示傳染病防治專業、ZY表示職業衛生專業、XD表示消毒產品及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專業。裁量基準編碼一共6位,由5位職權編碼和1位順序代碼組成。順序代碼“M”表示不予處罰階次,從A到F處罰力度由輕到重。
第三十一條 《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未在《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裁量事項,全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範圍內,參照本辦法的裁量原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2021年12月24日印發的《關於印發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的通知》(渝衛發〔2021〕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