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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3〕89號
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經市局2023年度第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單位和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法規處反饋。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活動,確保行政處罰的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基準。市藥監局、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以及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除外。
本基準分為總則和分則。總則除適用於分則外,也適用於分則未列明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局聯合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基準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活動。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應當基於正當目的,遵循合法、公平、程式正當、過罰相當、綜合裁量、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公正合理。
第五條 行政處罰裁量,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及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的數額;
(三)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
(四)違法行為的規模或涉及的區域範圍大小;
(五)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是否惡劣;
(七)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
(八)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
(九)違法行為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十)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六條 不予處罰是指案件存在法定情形或因法定原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特定違法行為決定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從輕處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種類或者選擇較低的幅度予以處罰。
下列情形屬於從輕處罰:
(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多個處罰種類時,選擇單處警告、通報批評或一個較輕的種類;
(二)法定罰款幅度規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的30%以下部分進行處罰;
(三)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或倍數的,決定罰款的數額介於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的10%以上30%以下。
第八條 減輕處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幅度或減少法定的處罰種類。
下列情形屬於減輕處罰: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同時適用多種行政處罰種類予以處罰時,選擇其中一種或者部分處罰種類決定處罰;
(二)法律區別情形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不同檔次時,在違法行為對應檔次以下決定處罰;
(三)法定罰款幅度為一定金額或倍數的,決定罰款的數額低於最低金額或倍數;
(四)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或倍數的,決定罰款的數額低於最高罰款數額或倍數的10%;
(五)法定罰款數額無幅度規定,為確定數額的,在確定數額之下決定處罰。
第九條 從重處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下列情形屬於從重處罰:
(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多個處罰種類時,選擇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或者營業執照等種類;
(二)法定罰款幅度規定有最高限和最低限的,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的70%以上部分進行處罰;
(三)法定罰款幅度只有最高數額或倍數,沒有規定最低數額或倍數的,在最高數額或倍數的70%以上進行處罰。
第十條 加重處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重的處罰種類決定處罰,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最高金額之上決定處罰。
加重處罰的種類或幅度按法律規定執行。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得實施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實施違法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實施違法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
(六)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後果輕微;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並經查證屬實。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
(二)當事人因殘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
(三)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較少;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證據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行政執法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八)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受特殊保護群體利益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一)實施衝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明確的階段性重點工作的違法行為;
(二)實施坑農害農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手段惡劣;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本基準分則列明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時,應當全面考慮分則規定的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歸屬於同一裁量等級的,按照對應等級進行裁量;裁量因素分屬於不同裁量等級的,或者當事人還具有本基準總則規定的其他裁量情節的,按照總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綜合裁量。
第十八條 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一般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被設定了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只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並處;
(三)對以上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並處。
第二十條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多個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同一違法行為既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罰款處罰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次予以罰款處罰。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不再給予罰款;但依法需要給予吊銷許可證件、限制從業等其他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相應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不得通過減輕處罰予以減除。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應將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違法事實、違反的法律法規和改正期限,並督促和指導當事人及時改正。
第二十三條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範圍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當限制或者責令當事人停止與違法行為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或者責令當事人停止全部生產經營活動。
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時限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明確具體的整改時間,也可以以特定條件成立之日為時限,但最短不得少於15日。以具體時間為時限的,最長不得超過90日。以特定條件成立為時限的,對條件的表述應當客觀、明確、具體,便於核查。
當事人整改完畢,申請提前恢復生產經營的,經調查核實並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準予恢復。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或者以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廢止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對新規定施行前發生、施行後查處的同種類違法行為,應當適用新、舊規定中較輕的規定進行處罰裁量。新的規定不視為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執法實際,制定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或者涉案市場主體合規評估制度等行政處罰裁量的特別制度,特別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前款規定的特別制度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按本基準總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本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細化量化,但不得與本基準相牴觸。
第二十七條 市局執法總隊適用本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本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市局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適用本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本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市局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二十八條 辦案機構在查辦案件時應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辦案機構收集證據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無主觀過錯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按照規定需要集體討論的重大、複雜行政處罰案件的裁量,應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聽證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對處罰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對依法應當先行責令改正、責令退賠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應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告知書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經責令改正、責令退賠後當事人拒不改正或拒不退賠的事實,並在案卷中收存《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退款通知書》《送達回證》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審核機構在對處罰案件進行審核時,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當性予以審查。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事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處罰決定後,對當事人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教育,告知其違法事實和違反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議。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加處罰款。決定加處罰款的,應當按照法定比例實施,不得減少加處基數,降低加處比例。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本部門和下級部門(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違反本基準不當實施行政處罰裁量的,應當依法主動、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司法監督和輿論監督,並對監督意見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不當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導致行政處罰案件被有權機關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所依法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本基準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取締、撤銷登記、撤銷許可等非處罰行為,不適用本基準。
第三十八條 本基準中的“到”“不足”“低於”不包括本數,“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基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渝市監發〔2021〕114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版)》(渝市監發〔2022〕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