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是為了規範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7日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經信規範〔2023〕11號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
修訂後的《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已經市經濟信息委2023年第13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8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以及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以下統稱經信執法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細則規定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三條 經信執法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查明事實,結合《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見附屬檔案)規定的違法情節,按照《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規定的裁量辦法,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相當的處罰決定。
第四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從輕、減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經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限期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情況特殊經經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五條 經信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記錄在案。凡有從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六條 對當事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經信執法部門必須收集和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 執法人員製作案件調查報告,應當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並說明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八條 經信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特別是對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理由要重點說明,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九條 經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
經信執法部門不執行裁量基準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制度。對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經信執法部門發現裁量權行使違法或不當的,應當依法及時、主動糾正。
市經濟信息委應當加強對區縣經信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情況的檢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十二條 附屬檔案《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系本細則組成部分,與本細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細則》(渝經信規範〔2021〕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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