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保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根據《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5日,《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15日,《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保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根據《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對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的跨設區的市的獨立橋樑、隧道工程,由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指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對工程技術難度大的特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指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質量責任制)公路水運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落實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制,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四新技術套用和統計分析)鼓勵和支持從業單位開展質量管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推廣和套用,提高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管理水平。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智慧化數位技術的創新及套用,提高監督管理效能。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數據的統計分析,推動數位技術的創新套用。
第六條(事故報告)公路水運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遲報。
第二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機構設定)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技術人員,具備開展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條件,建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制。
第八條(監督職責)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嚴格監督執法,依法對從業單位執行有關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情況、從業單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管理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核驗和鑑定。質量監督機構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依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制定監督方案和計畫,明確監督重點,確定監督人員,並按監督方案和計畫開展監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四)對工程質量進行核驗和鑑定,出具工程質量核驗意見、工程質量鑑定報告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五)按規定開展工程質量事故調查;
(六)按職責許可權對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試驗檢測機構負責質量監督過程中的檢測工作。
第九條(監督程式)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應當按照質量監督申請與受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交工質量核驗、竣工質量鑑定的步驟進行。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核驗(鑑定)的程式和標準由省級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制定和完善。
第十條(信用管理和監管記分)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單位的質量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根據質量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管記分,開展差異化監管,提高工程建設監管的效率。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質量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簡易程式)對於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的公路水運工程,交工質量核驗和竣工質量鑑定工作可以合併進行。
第三章 質量監督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監督申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質量監督申請。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提供《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及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登記表;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施工圖設計批覆(行政許可)檔案;
(三)施工、監理等單位契約(含附屬檔案);
(四)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人員等檔案;
(五)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對其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質量保證體系等檔案;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受理通知)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質量監督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結質量監督手續,並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明確質量監督人員、內容和方式等。對審查不通過的項目,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的理由,完整返還申請資料。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設立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組,具體實施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質量監督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聯合監督)對於建設周期長,技術複雜的公路水運工程,可以採用省市或市縣聯合監督的方式,並明確質量監督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監督交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發出後,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從業單位召開質量監督交底會議,對質量監督工作的具體內容進行交底。
第十六條(監督期限)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許可或者辦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四章 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內容)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從業單位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從業單位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四)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情況;
(五)主體結構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質量薄弱環節,涉及工程結構安全性、耐久性、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指標或關鍵部位進行重點檢查。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方式)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及要求。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隨機抽查、備案核查、專項檢查、綜合督查等方式。
(一)隨機抽查重點檢查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工藝措施落實及實體外觀質量、內業資料等情況。隨機檢查採取不事先告知被檢單位檢查行程和檢查項目,直接進入檢查現場,針對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開展檢查。
(二)備案核查的重點是參建單位工地試驗室備案情況。
(三)專項檢查重點是建設項目的特定環節、關鍵工序、重要部位質量狀況。
(四)綜合督查重點是工程項目整體質量狀況,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
第十九條(檢查結果處理)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監督意見,並督促參建單位及時進行處理。
(一)對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質量監督組應當及時提出檢查意見,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二)對重大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質量監督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條(整改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書面監督意見的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自收到書面監督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反饋給質量監督機構。
整改反饋材料應附有關證明材料、檢測報告或者影像資料。
第二十一條(處置措施)質量監督機構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質量主體職責的從業單位,可以在約定時間內採取約談措施;對建設項目存在的重大質量隱患的,應對該建設項目採取掛牌督辦措施。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交通運輸執法(監督)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差異化管理)對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工程管理薄弱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的公路水運工程,以及發生較大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的公路水運工程(工點),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章 交工質量核驗
第二十三條(核驗申請)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應當進行交工質量核驗,建設單位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質量核驗申請。
質量核驗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單位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
(二)設計單位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
(三)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
(四)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工作總結;
(五)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交工質量核驗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且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條(核驗內容)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符合交工質量核驗條件的工程項目,開展驗證性檢測工作,及時組織交工質量核驗工作,對通過交工質量核驗的,出具交工質量核驗意見。
對波形護欄埋深、橋樑動靜荷載試驗、機電工程等項目的驗證性檢測,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採用建設單位的檢測數據。
第二十五條(專業工程核驗規定)大型裝卸、輸送設備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重載試運轉,並按照設計要求對相關性能指標進行測試,試運轉結果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已進行性能檢測並出具相關許可證書的,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引用檢測或者許可意見。
船閘、樞紐等工程充水前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水下工程專項質量核驗。
配套工程中包含非交通行業工程的,由建設單位向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申請專項驗收,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引用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專項驗收意見。
第六章 竣工質量鑑定
第二十六條(鑑定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竣工質量鑑定,建設單位應當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質量鑑定申請。
質量鑑定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工作總結;
(二)交工驗收報告及試運行情況報告;
(三)交工驗收和缺陷責任期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工程質量用戶滿意度調查表;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鑑定內容)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符合竣工質量鑑定條件的工程項目,開展質量複測工作,及時組織竣工質量鑑定工作,對通過竣工質量鑑定的,出具工程質量鑑定報告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分期鑑定)對於一次設計、分期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功能並符合竣工質量鑑定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分期建設的計畫對項目分期進行竣工質量鑑定。
第二十九條(質量回訪)對於高等級公路或結構複雜的橋樑、隧道、船閘、樞紐、港口等工程項目,在缺陷責任期內,質量監督機構可以組織質量監督回訪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經費保障)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用應當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協調有關部門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條(延期竣工)竣工驗收時間與竣工質量鑑定檢測時間相隔1年以上的公路水運工程,應當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和試運行情況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指標進行再次複測。再次複測的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監督)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低等級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程式和措施,可以根據其規模、功能、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合併或者簡化。
第三十三條(大修工程)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拆除、大修的質量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式及標準》(蘇交規〔2011〕4 號)、《江蘇省公路工程質量鑑定工作程式及標準》(蘇交規〔2012〕6號)、《江蘇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工作程式及標準》(蘇交規〔2012〕8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一、《辦法》編制的必要性
一是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制度的需要。為規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2011年-2012年,省廳出台了《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式及標準》《江蘇省公路工程質量鑑定工作程式及標準》《江蘇省水運工程質量鑑定工作程式及標準》,在一定時期內,對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起到積極指導左右。近年來,交通運輸部和我省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關於公路水運工程監督管理的的規範性檔案,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二是落實質量監督管理的要求。根據交通運輸部印發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為適應新的要求,儘快編制出台《辦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三是服務工程建設新形勢要求。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依據部省相關法律法規,近年來,我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新方法和新舉措。通過採取省市或市縣聯合監督的方式,提高了監督管理效能;通過採用監管記分以及約談、掛牌督辦的方式,加強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履約監督。對於這些新方法和新舉措,需要在制度方面進一步規範完善。
二、《辦法》編制的過程
2023年2月,省交通綜合執法局質量局開展了《辦法》的編寫工作。3月起草了《辦法》編制方案, 4月對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以往做法及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5-8月,開展了對建設單位、市縣監督機構的調研,並通過現場調研和函調相結合的方式,對浙江、安徽等兄弟省份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監督程式和方法進行了調研。10月形成《辦法》中間成果。11月組織召開了兩次專家審查會,12月完成了全省交通建設執法(監督)機構的徵求意見,共收集意見64條,其中41條意見進行了採納吸收(詳見附屬檔案),12月25日,質量局召開局務會對《辦法》進行了審核,在此基礎上經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審議稿。12月26日,執法局法治專題會議對《辦法》進行了專題審核。
三、《辦法》框架及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辦法》共七章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含總則、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申請與受理、質量監督檢查、交工質量核驗、竣工質量鑑定、附則等內容。
(一)明確了質量監管職責和分工。在《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監督管理職責存在爭議工程、技術難度大的特定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指定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二)明確了質量監督程式和要求。《辦法》明確了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程式,完善了質量監督申請材料,規範了質量監督檢查方式,理順了交工質量核驗和竣工質量鑑定工作,增加了質量檢測數據共享、質量監督交底等內容。
(三)加強了對從業單位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的監管。《辦法》規定了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質量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並根據質量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管記分,實行差異化管理。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質量主體職責的從業單位,視情節採取約談、掛牌督辦、行政處罰等措施。
(四)創新了監督管理的方式。對於建設周期長,技術複雜的公路水運工程,《辦法》規定可以採用省市或市縣聯合監督的方式。提高了監督管理的效能,提升了監督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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