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於2022年3月14日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3月14日
全文
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推進公路養護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路養護作業,是指為保證已建公路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採取的預防或者修復作業活動,不包括公路日常養護。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全省公路養護資質管理系統,推動與交通運輸部管理平台、省政府政務服務平台以及相關執法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提升公路養護資質服務便利化,管理智慧化水平,推進公路養護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通強國建設、交通運輸現代化示範區建設要求,強化政策引導,激發養護市場活力,培育規模化、專業化的現代公路養護產業體系,打造全國知名的“蘇式養護”品牌,推動我省公路養護高質量健康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許可權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依法實施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許可工作,省公路事業發展機構和省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職責許可權具體做好公路養護的市場培育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事業發展機構和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具體做好公路養護資質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實施細則、辦理指南並監督實施;
(二)實施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受理、審核和資質證書的頒發;
(三)健全和維護全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系統和相關政務服務平台;
(四)培育發展全省公路養護市場,維護全省公路養護市場秩序;
(五)根據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違反國家和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助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培育發展全省公路養護市場,維護轄區內公路養護市場秩序;
(二)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對轄區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做好在轄區內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信用信息的歸集、結果上報等信用管理工作;
(四)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合開展轄區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十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分為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四個序列。路基路面、橋樑、隧道養護資質下設甲、乙兩個等級,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不分等級。
第十一條 各序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等級的從業範圍如下:
(一)路基路面甲級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路基路面乙級資質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
(二)橋樑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樑的各類養護工程;橋樑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樑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橋樑的修復養護工程;
(三)隧道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各類養護工程;隧道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特殊地質條件隧道除外)土建結構的修復養護工程;
(四)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暫不具備相關交通安全設施養護業績的,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第十二條 申報各類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是經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技術人員和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作業經歷;
(三)有與公路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四)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第四章 資質申請與許可
第十三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初次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
(二)已具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同序列高一等級資質的;
(三)已具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增加其他序列資質的。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可以同時申請一項或者多項公路養護作業資質。
第十四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通過省政務服務網,登錄公路養護資質管理系統填報以下材料: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等;
(二)企業符合資質條件的相應技術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職稱資格證書、勞動契約、近3個月的社保材料、所承擔的項目業績材料;
(三)企業符合資質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職稱資格證書(含註冊建造師、會計師、經濟師、造價師等證書)、勞動契約、近3個月的社保材料等;
(四)企業符合資質條件的技術設備購置發票或設備租賃契約等;
(五)企業符合相應業績要求的養護工程項目契約、設計檔案、交(竣)工驗收證明材料等。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六條 註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擬申請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的,可按照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按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和告知承諾書,並在20日內通過公路養護資質管理系統提交承諾事項相關材料。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提交的申請表和告知承諾書進行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準予許可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後30日內進行情況核查。申請人未及時配合告知承諾情況核查(含承諾後未按時提交材料)或者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進行整改。申請人整改後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可以在養護資質管理系統下載相應的電子證照。
第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許可決定通過省交通運輸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資質延續與變更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在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3個月之前,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延續申請,並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資質許可材料的相關規定報送材料。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許可延續申請後,應當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條件的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依法辦理許可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重組等事項,需要承繼原單位資質的,應當重新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採取年度督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及其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健康可持續的公路養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以及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企業主體責任,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江蘇省養護資質管理系統更新上一年度從業情況信息報告。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年度從業情況信息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財務信息、企業技術人員信息、企業技術設備信息等;
(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技術人員培訓情況;
(三)養護作業單位的信用評價情況;
(四)參加搶險救災或者應急養護、參與編制養護工程的國家規範或者地方標準、“四新技術”成果套用等,受到通報表揚情況;
(五)受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情況;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機制,並將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推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評優評先、試點示範等活動中的套用,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及特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從業單位,其招投標活動的限制參照《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資質類別開展養護作業活動。
禁止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二)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許可,已取得的資質許可予以撤銷。
(一)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
(三)在資質申請及從業過程中使用非本單位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證書的;
(四)依法不予許可和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並向社會公布: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依法終止的;
(二)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違法從事公路養護資質活動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涉及在省外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書面告知其許可機關。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應當依法履職、客觀公正、廉潔高效,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相關本實施細則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製作電子證照正本和副本,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4月15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