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現場檢查暫行辦法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現場檢查暫行辦法》是為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規範現場檢查行為,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現場檢查暫行辦法
  • 研究制定: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為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規範現場檢查行為,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現場檢查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現場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規範現場檢查行為,根據《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現場檢查,適用本辦法。
現場檢查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三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互聯,積極探索利用登記註冊信息、納稅信息、徵信信息等外部數據輔助現場檢查。
根據工作需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鑑定機構、公證機構、徵信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現場檢查。
第四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檢查,廉潔自律,不得干預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對現場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前款規定適用於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聘請的參與現場檢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五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現場檢查,檢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檔案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檢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未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將檢查情況和相關信息向外透露。
第二章 檢查計畫
第六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現場檢查包括常規檢查和臨時檢查。常規檢查是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畫的檢查;臨時檢查是在年度現場檢查計畫之外,根據有關工作部署或者臨時工作任務開展的檢查。
第七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現場檢查計畫。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現場檢查職能的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根據年度監管重點、地方金融組織年審或者監管評級情況、被檢查頻次等,結合“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提出常規檢查立項建議,明確檢查對象、檢查事項、實施方式、預估檢查時間等,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後形成年度現場檢查計畫,對外公布並實施。
對投訴舉報較多、列入非正常經營名錄或者有違法失信記錄等情況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增加現場檢查頻次。
第八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年度現場檢查計畫之外提出臨時檢查立項建議,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
第三章 檢查實施
第九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由立項部門組織實施;
(二)由上級部門部署下級部門實施;
(三)採用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
第十條 現場檢查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執法機構應當根據檢查任務和檢查對象選定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
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把控現場檢查的質量和進度、協調與現場檢查有關的重要事項、審核檢查文書等工作,並負責檢查組廉政紀律、保密紀律。根據工作需要,檢查組可以確定主查人。主查人負責現場檢查的具體組織實施、檢查文書的起草、檢查資料組織整理移交等工作。
實施現場檢查時,持行政執法證的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一條 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情況的,檢查人員應當依法迴避。檢查對象認為檢查人員與其存在利害關係,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依法公正履行職責的,有權申請檢查人員迴避。檢查人員的迴避,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現場檢查的,其工作人員的迴避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後有權終止委託。
第十二條 檢查組可以根據檢查項目製作檢查方案,檢查方案內容包括:
(一)檢查依據、內容和範圍;
(二)檢查時間安排;
(三)與檢查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
(四)檢查組成員(檢查組組長、主查人);
(五)檢查紀律要求;
(六)與檢查有關的其他內容。
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現場檢查的,應當在檢查方案中明確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檢查內容、人員要求等。
第十三條 檢查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查前調查,收集檢查對象的內外部審計報告、通過非現場監管掌握的檢查對象業務開展情況、經營管理狀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等,進行分析並做好查前培訓。
必要時,檢查組可以要求檢查對象提前報送有關資料、開展自查並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 檢查組應當提前或者在進場時向檢查對象發出書面檢查通知,告知檢查時間、範圍、人員等,並與檢查對象舉行進場會談。進場會談的內容包括:
(一)出示檢查人員(含聘請參與檢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人員)執法證或者工作證等合法證件;
(二)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
(三)宣布現場檢查紀律和有關規定,告知檢查對象對檢查人員履行監管職責和執行紀律情況進行監督;
(四)向檢查對象提出配合檢查的有關要求;
(五)確定雙方聯絡人員;
(六)與檢查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檢查對象經營場所;
(二)詢問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四)檢查業務信息系統;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檔案、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現場檢查措施。
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檢查組可以與檢查對象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經營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對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等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詢問或者約談有關人員,應當有2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當場製作筆錄,由被詢問人或者被約談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手印確認;需要對詢問或者約談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的,應當提前告知被詢問人或者被約談人。
第十七條 檢查組可以向檢查對象出具質詢函,要求其對有關問題進行書面說明。質詢函內容包括檢查對象應予說明的有關問題、反饋說明的時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第十八條 檢查組可以查閱、複製檢查對象的檔案制度、會議紀要、業務檔案、財務憑證等與檢查有關的檔案、資料,可以查看檢查對象的業務信息系統,收集有關檢查信息。
檢查組調取上述檔案、資料、信息時,應當由檢查對象派員陪同進行。
第十九條 對檢查對象存在涉嫌違法違規的問題,檢查組應當依法依規收集固定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檢查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檢查對象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檢查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的,應當通知檢查對象負責人到場,對登記保存物品當場清點,開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由檢查人員、檢查對象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並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第二十條 檢查組認為檢查對象存在重大風險,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向執法機構負責人報告,並依照《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實施現場檢查時,對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對詢問約談、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檢查對象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拒絕、阻礙現場檢查,拒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以及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檢查組應當在執法文書或者其他有關材料上載明情況,並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也可以邀請無利害關係第三方作為見證人見證。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如實、完整記錄檢查工作開展過程。
工作底稿主要包括檢查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或者事實記錄、調閱的資料等內容,可以按照一事一稿進行記錄,也可以視情況合併記錄,工作底稿應當由檢查人員簽名。
第二十三條 檢查組應當根據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製作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交予檢查對象確認。檢查對象對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所述事實無異議的,加蓋本單位公章確認。
檢查對象對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所述事實有異議且提供補充證據材料的,檢查組應當進行覆核。檢查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檢查組應當採納。
第四章 檢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製作現場檢查報告。
現場檢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現場檢查實施情況、檢查對象基本情況和總體評價、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定性及定性依據、處理建議及依據等。
第二十五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場檢查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未發現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予以記錄或者結案;
(二)發現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三)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執法機構應當發出書面通知或者決定,督促檢查對象落實整改要求;對暫時不能完成整改的,審核其理由是否合理,是否制定適當的後續整改計畫;必要時,可以對檢查對象開展整改“回頭看”檢查,審查其整改是否真實、到位。
檢查對象逾期未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進一步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整改情況的統計分析,將現場檢查發現的有關情況納入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年審、監管評級、風險評估以及市場準入等日常監管工作,並建立現場檢查信息反饋和共享機制。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風險和問題,可以依法採取監管通報、風險提示等措施;對於檢查中發現的行業性、區域性風險苗頭,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上報。
第二十八條 經執法機構負責人確定,可以適當簡化檢查程式。簡化程式不得減損檢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且實施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現場檢查的,其出具的檢查報告或者意見建議不對檢查對象直接產生效力。執法機構應當研究審定後,形成最終檢查結論意見和有關文書。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現場檢查案卷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移交。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以下”“內”包含本數。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日常監管需要開展的監管走訪、巡查、調研等活動,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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