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1月6日,為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2號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辦理銀行貸款的主體除外)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根據風險管理實際需要,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借款人股東分紅,以及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對向地方金融組織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流動資金貸款禁止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契約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於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應當遵循利率市場化原則,由借貸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四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准登記;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為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通過非現場調查手段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並可據此對借款人作出風險評價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
貸款人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審慎確定借款人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的貸款金額上限。
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畫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象資金占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示例參考附屬檔案),併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貸款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測算方法,並適時對方法進行評估及調整。
借款人為小微企業的,貸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範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為股東等關聯方辦理流動資金貸款的,應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發放貸款條件不得優於一般借款人,並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四章 契約簽訂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契約等相關協定,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契約或條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契約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對於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在借貸雙方協商基礎上,原則上實行本金分期償還,並審慎約定每期還本金額。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契約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以及進行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契約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契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契約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套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契約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契約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三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契約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對於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契約約定的貸款用途範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託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於放款完成後及時完成事後審核。
第三十二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契約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契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託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在貸款發放或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契約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經營及財務狀況明顯趨差;
(三)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或規避受託支付;
(四)其他重大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契約約定採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髮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對於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的業務,應當按照適當比例實施貸後實地檢查。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契約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定,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
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契約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回貸款、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業務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契約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四十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慎評估展期原因和後續還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應根據借款人還款來源等情況,合理確定展期期限,並加強對貸款的後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期限一年以內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契約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契約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清收、協定重組、債權轉讓或核銷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第四十三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契約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或參與虛構貿易背景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借款人股東分紅、金融資產投資、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對借款人嚴重違約行為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流動資金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貸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提出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對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採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可適用本辦法,或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徵、運行模式等參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於貸款金額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固定資產相關融資需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網際網路貸款、汽車貸款以及其他特殊類貸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示例
附屬檔案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示例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餘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餘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餘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餘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餘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係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併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微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內容解讀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後形成的。本次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寬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對象範圍,最佳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二是調整最佳化受託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託支付時限要求,提升受託支付的靈活性。三是結合信貸辦理線上需求,明確視頻面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四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最佳化貸款結構。五是進一步強化信貸風險管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信貸管理的規範化水平。六是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對於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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