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全縣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困難,根據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是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標準劃分,在本縣轄區內依法納稅,並符合本縣產業政策,技術含量高,有發展前景的成長型、科技型、就業型且已納入江陵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中小微企業池”的各類所有制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以下簡稱“助保貸”)是指“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在合作銀行辦理“助保貸”業務獲得的信貸資金。該資金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周轉,不得用於其它用途。
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中小微企業池”是指由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與合作銀行共同認定的優質中小微企業群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助保金是指“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繳納的資金。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合作銀行是指與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合作協定,向“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助保貸”風險補償是指縣政府用風險補償金對合作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
第二章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八條風險補償金由縣財政出資,專項用於對“助保貸”業務風險損失按比例進行補償。合作銀行應按照風險補償金專戶內的資金形成放大10倍的信貸投放規模。
第九條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由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委託縣財政局進行管理,由縣財政局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其中,助保金由合作銀行代收。該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封閉運行,採用受託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資金本金及利息僅限於提供“助保貸”業務的擔保及代償。除經確認為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在確保風險補償金安全的情況下,按資金存量適度安排定期存款,收益用於補充風險補償金或適度適量安排貸款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按會計年度結算,每年由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縣財政局逐項審核,並報縣政府批准後,從風險補償金收益中予以撥付。
第十條當企業貸款發生逾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合作銀行可啟動申請代償程式。由合作銀行提出申請,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縣財政局覆核確認,並報縣政府審核同意後,用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金和利息(含複利和罰息),同時,合作銀行啟動債務追償程式。
第十一條當助保金不足代償銀行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時,不足部分由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向縣政府提出補償申請,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按各50%的比例分攤。當政府風險補償金不足時,超出部分風險損失由合作銀行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在實施助保金代償以後,合作銀行向借款人追償和執行債務追償程式。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按代償比例先償還政府風險補償金和銀行債權,剩餘部分補回企業繳納的助保金所承擔的損失。
第十三條根據助保金“共擔風險”原則,助保金返還應剔除企業助保金代償損失部分。如企業按時還款、無任何不良記錄,可在企業貸款發放後的第4年,按當年度繳納助保金扣減代償損失後的50%予以返還。當“助保貸”業務終止,且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後,企業所繳納助保金可扣減代償損失後一次性退還貸款企業。
第十四條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助保貸”業務運轉、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的使用,以及與縣直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組織專家團隊,負責制定科學詳盡的準入標準,做好中小微企業“助保貸”客戶的推薦、準入和審核工作。
第三章貸款條件及方式
第十五條申請“助保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並滿足合作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我縣區域產業發展戰略和扶持政策;
(三)人民銀行徵信報告中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在其它第三方徵信渠道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無參與高利貸行為,無購買期貨等高風險經營行為,且其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無涉黑、參與高利貸等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除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外,貸款企業必須提供不低於貸款額度40%的、符合合作銀行要求的抵(質)押或保證。
第十七條企業“助保貸”額度和還款方式由合作銀行確定,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貸款利率由合作銀行按照收益覆蓋風險和成本的原則,實行差別化的風險定價。
第四章貸後管理
第十九條“助保貸”業務按照合作銀行貸後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貸後檢查和完成貸後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合作銀行應加強貸後管理,指定專人為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貸後檢查所需的資料,並加強溝通協調。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與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匯報貸款企業情況、貸款審批要求等,協商解決貸款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合作銀行要建立與工商、稅務、司法等部門、銀行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信用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與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商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風險補償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挪用等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定的,將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將已撥付的風險補償金全額收回。
第二十三條助保金貸款損失比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管理規定,嚴格損失和核銷條件,防止套取基金和銀行信貸資金,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銀行貸款損失和政府風險補償金損失的貸款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
第五章貸款業務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合作銀行協商可終止助保金貸款業務。自提出終止之日起,助保金貸款只收不貸,當助保金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後,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終止。
第二十五條當合作銀行在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過程中,貸款未達到合作協定要求時,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單方面中止與該銀行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的合作。
第二十六條在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過程中,合作銀行弄虛作假,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的,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單方面中止與該銀行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
第二十七條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終止後,政府出資的風險補償資金由縣財政局收回。企業繳納的助保金結餘部分按比例退還給企業。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