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品生產貸款是指民品定點生產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用於民品生產的一年期
流動資金貸款,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民品生產貸款由市級財政給以貼息支持。民品定點生產企業和民品目錄按國家民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相關檔案執行。
第三條 金融機構是指除財務公司外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
第四條 民品生產貸款資金全額用於生產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中規定的商品。
第五條 貼息資金採取企業先付息、財政後補助的方式,由市級財政部門結合年度貼息資金需求情況,統籌資金安排預算並予統一兌付。貼息資金全部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二章 貼息範圍及補助標準
第六條 貼息範圍。享受財政貼息政策的民品貸款範圍,限於按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進行生產的民品企業所需要的按同期限基準利率發放、用於民品生產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
第七條 貼息利率。按照固定年利率2.88%的比例進行貼息,單戶企業每年財政可予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貼息金額。民品企業申請貼息金額為該企業一個年度內(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各筆貸款貼息之和,具體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某企業申請貼息金額=∑(該企業單筆貸款本金金額×申請貼息率(2.88%)×貼息天數/360)
貼息天數為該筆貸款在當年計息天數,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給予貼息。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九條 民品定點生產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就基準利率貸款進行自主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向市民宗局申請。市民宗局對民品企業資質、流動資金貸款金額、用途、期限等進行審核,並建立民品貸款檔案。審核確認後,承貸金融機構據此向民品定點生產企業發放貸款,貸款契約應由承貸金融機構於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民宗局備案。利息採取先付息後補助的方式,每季申請一次。
第十條 貼息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式:
(一)民品定點生產企業應於每季度結息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民宗局報送上季度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一),並附加蓋銀行公章或業務章的貸款契約複印件、貸款發放憑證、結息憑證及證明貸款用於民品生產等材料。
(二)市民宗局收到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內,對貼息資金計算、貸款是否符合補貼範圍、利率政策是否合規等進行審核,並在民品貸款貼息資金審核表(見附表二)上籤署審核意見後,報送市級財政部門。
(三)市級財政部門收到市民宗局報送的審核材料後,根據審核意見於10個工作日內向民品定點生產企業撥付貼息資金,考慮到年度人代會預算批覆時間節點,四季度貼息撥付時間根據預算批覆實際下達時間作相應延遲。
第四章 貼息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市民宗局綜合考慮民品定點生產企業
財政貼息貸款需求、上年度財政貼息貸款季度平均餘額、貼息比例等因素,測算編制下年度貼息計畫及績效目標,並按照預算管理要求,於每年8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報送,市級財政根據測算金額足額安排預算。
第十二條 市民宗局會同市財政局於每年3月底前,將全市上年度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落實、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上報省民委,作為省財政
均衡性轉移支付的分配因素。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中,市民宗局、市財政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和貼息資金運行狀況進行動態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預算執行結束後,市民宗局應對照確定的年度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並抄報市財政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為確保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落實,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貸款審核發放及貼息資金審核撥付職責,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民宗局要積極做好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確保民品企業資格符合相關認定條件,流動資金貸款用途、利率、貼息金額計算、期限及貼息申請符合有關規定;對貸款相關申請資料,及時進行登記和存檔;提出民品貸款年度預算安排建議並制定績效目標;做好民品貸款貼息的監督檢査工作。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要加強對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工作的指導,做好貼息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等工作,確保財政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 承貸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貸款實際用途的審核和管理,確保民品貸款全額用於生產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中規定的產品;主動配合民品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貸款企業資金用途的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金融機構,取消其開展民品貸款貼息業務的資格。
第十八條 民品企業須誠信守法、規範經營,建立健全財務
會計核算制度,對民品貸款設立專賬(可為輔助賬)管理,清晰反映民品貸款的實際用途、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對貸款及貼息資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民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
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蕪湖市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財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供應,加強和規範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民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139號)、《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8〕54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市民宗局聯合制定了《蕪湖市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蕪湖市財政局蕪湖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2019年4月19日
政策解讀
我局對《蕪湖市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財政部國家民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139號)、《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8]54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財政局、市民宗局聯合制定了《蕪湖市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過程
我局會同市民宗局認真解讀部、省檔案,結合蕪湖市實際情況,充分溝通各方意見,根據《財政部國家民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139號)、《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8]546號)等檔案要求,制定了《辦法》。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做好我市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供應,加強和規範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四、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由總則、貼息範圍及補助標準、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及相關程式、貼息資金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及附則六章內容組成。詳細情況如下:
(一)總則:主要是制定的依據,對相關名詞進行解釋,適用範圍、貼息方式及資金承擔方等內容。
(二)貼息範圍及補助標準:主要是明確享受財政貼息政策的民品貸款範圍、貼息利率、金額和計算公式等內容。
(三)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主要是介紹民品定點生產企業申請貸款貼息的程式,市民宗局和市財政局的審核要求。
(四)貼息資金預算管理:主要是將此貸款貼息納入
財政預算管理,市民宗局、市財政局對該預算執行實施動態監管。該預算執行結束後,市民宗局對照確定的年度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評價。
(五)監督檢查:主要是明確承貸金融機構、民品生產企業、相關政府管理部門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承貸金融機構、民品生產企業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內容。
(六)附則:主要是明確《辦法》的解釋機構、施行時間及試用期限等。
五、創新舉措
貼息資金改變以前市、縣區財政配套、拼盤的做法,全部由市級財政統一承擔。
六、下一步工作考慮
我局將會同市民宗局繼續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供應,同時加強和規範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