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是省政府2012年出台的檔案記錄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國務院令第427號
  • 施行時間:2013年
  • 有效期:4年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加強和規範財政貼息資金管理,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信貸支持,根據《財政部國家民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139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貿民品優惠利率貸款,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金融機構,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民貿民品貸款優惠利率政策發放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是指中央財政對民貿民品貸款優惠利差的補貼。
貼息範圍和比例
第四條 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政策的民貿民品優惠利率貸款範圍為:
(一)實行優惠利率的民族貿易貸款,限於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供銷社、醫藥公司和新華書店等經銷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生活必需品、藥品、書籍及收購少數民族農牧副產品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經審查批准承擔民族貿易縣供應任務的,並列入國家民委送工業品下鄉(縣以下鄉鎮)名單的省、州級民族貿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民族貿易縣範圍按國家民委檔案執行。
(二)實行優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限於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進行生產的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和民族特需用品目錄按國家民委、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相關檔案執行。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對民貿民品貸款按優惠利率政策規定的優惠利差(現行為2.88%)給予貼息。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給予貼息。
第六條 民貿民品貸款貼息金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貼息金額=貸款本金金額×優惠利差×貼息天數/360
貼息天數為該筆貸款在當季計息天數。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
第七條 民貿民品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達成優惠利率貸款一致意見後,向其註冊登記機關同級的民族工作部門提出申請。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對所屬企業資質、優惠利率貸款用途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的書面意見抄送企業所在地設區市和縣(市)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市級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承貸金融機構。承貸金融機構據此向民貿民品企業發放貸款。
第八條 金融機構按季申領貼息。承貸金融機構應於結息月25日前填制民貿民品生產貸款貼息申請表(見附表1)、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和民品貸款貼息資金承貸金融機構賬戶表(見附表3),並附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核實意見、民貿民品優惠利率貸款契約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及計息傳票等資料,報中國人民銀行市級中心支行。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市級中心支行對貼息資金計算、貸款是否符合補貼範圍、利率政策是否合規等進行初審後,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並抄送設區市和縣(市)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存檔備查。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及時與中國人民銀行市級中心支行進行溝通。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在收到審核意見2個工作日內,匯總全省民貿民品優惠利率貸款貼息申請材料並出具終審意見後,送省財政廳覆核,並抄送省民族宗教事務廳。
第十條 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終審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覆核並完成審批程式後向承貸金融機構省級分行和省內法人金融機構支付貼息資金。
帖息資金預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撥付各承貸金融機構。
(一)民貿民品企業應綜合考慮自身生產經營和承貸金融機構貸款授信情況,於每年7月15日前,將本企業下年度貸款需求報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
(二)各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民貿民品企業貸款需求、優惠利率貸款發放餘額和貼息比例,測算編制下年度貼息計畫,並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省民族宗教事務廳於每年8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匯總報送全省下年度預算申請。
(三)省財政廳根據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報送的貼息預算申請、上年度貼息資金實際使用等情況,於每年8月底以前向財政部報送下年度預算申請。
第十二條 民貿民品企業須於每年1月30日前將貸款貼息民貿民品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附表4)、上年度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情況及貼息效果分析總結(一式三份)通過設區市民族工作部門上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匯總後送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省財政廳在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對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的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進行結算,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撥付使用報告和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匯總表報送財政部,並抄送國家民委和中國人民銀行。
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為確保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落實,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貼息資金審核、撥付義務,切實加強貼息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貼息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工作,並會同行政區域內民族工作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民族工作部門確保行政區域內民貿民品優惠利率貸款的發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規定,對貸款相關申請資料,要及時進行登記和存檔。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貼息資金申請進行審核,並對金融機構發放民貿民品貸款執行優惠利率政策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審查貼息金額的計算、貸款是否符合補貼範圍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規等。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配合相關部門對貸款企業資金用途的監督檢查,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不再對其貸款實行優惠利率。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貼息資金的,省財政廳將責令其改正,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自2013年度起,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按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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