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民委、人民銀行印發,進一步加強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引導支持地方落實貼息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民委、中國人民銀行
  • 發文字號:財預〔2022〕76號 
  • 成文日期:2022年5月31日
辦法全文,發展歷史,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滿足各族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豐富中華民族文化內涵,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進一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以下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引導支持地方落實貼息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為滿足少數民族民眾生產生活需要,促進民族地區貿易發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應,對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下稱民貿民品企業)用於開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的貼息補助。
中央財政設立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引導支持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用於引導和支持地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列中央對地方體制結算補助。
第三條 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實施至2025年。實施期限屆滿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民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民族工作政策變化等,按規定程式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四條 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一)中央引導。中央財政通過設立引導資金,對地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給予支持。
(二)省級統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需要,統籌安排部分自有財力,與中央引導資金一併作為貼息資金,加大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力度。
(三)因地制宜。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以及民貿民品企業發展等實際,在統一的政策規定內,自行確定貼息水平以及貼息工作程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會同國家民委、人民銀行制定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做好引導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編制引導資金的中期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確定年度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和撥付資金,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會同國家民委加強引導資金績效管理。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對引導資金進行監管。
第六條 國家民委負責組織認定民貿民品企業,審核匯總地方上報的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相關數據,指導地方民族工作部門開展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相關工作,對政策落實情況實施監督,協同財政部加強引導資金績效管理。
第七條 人民銀行負責督促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貿民品企業發展,指導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開展審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省級民族工作部門、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制定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實施細則和資金管理政策,報財政部、國家民委和人民銀行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做好貸款貼息資金審核、撥付、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貼息政策
第九條 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包括民族貿易貸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
(一)民族貿易貸款。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經銷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購、加工、銷售當地農(牧)副產品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省、州級民族貿易公司承擔特定民族貿易供應任務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生產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民族貿易縣、民族貿易縣內民族貿易企業、省州級民族貿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按照國家民委相關檔案執行。
第十條 民貿民品貸款按照不得高於貸款本金金額2.88%的水平安排財政貼息。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規模、貼息資金規模等因素,在貼息上限範圍內,確定本地區貼息水平。
第十一條 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需要,通過設定單戶企業年度貼息金額上限等方式,增強貸款貼息政策的普惠性。
第十二條 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三條 民貿民品企業根據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規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第十四條 地方民族工作部門、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以及貸款規模、用途和期限等進行審核,確定符合貼息條件的民貿民品企業、貸款規模,向財政部門提出具體貼息建議方案。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確定貼息方案並撥付貼息資金。
第五章 引導資金分配下達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結合財力可能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引導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 引導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以民貿民品企業數量、貸款規模、貼息支出等為分配因素,通過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加以調節,並實施增幅(降幅)控制機制。具體測算公式:
某地區引導資金(實行增幅控制)=該地區基礎因素得分×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各地區基礎因素得分×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引導資金總額
某地區基礎因素得分=該地區上一年度享受貼息的民貿民品企業數量占全國比重×20%+該地區上一年度享受貼息的民貿民品貸款全年平均規模占全國比重×40%+該地區上一年度貼息支出占全國比重×40%
某地區上一年度享受貼息的民貿民品貸款全年平均規模=∑(該地區上一年度享受貼息的每筆貸款本金金額×該筆貸款上一年度享受貼息的天數/360)
各地區引導資金規模實行增幅(降幅)控制機制。增幅(降幅)控制後所余(或所需)資金,通過同比例放大(或壓縮)各地區引導資金的辦法分配給各地區。
第十八條 省級民族工作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於每年2月10日前,向國家民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報送本地區上一年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相關數據及政策實施情況(詳見附屬檔案1、2)。
國家民委對地方上報的相關基礎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對審核匯總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級民族工作部門對上報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國家民委於每年2月底前將審核後的基礎數據提供財政部,用於測算引導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民委提供的基礎數據分配引導資金,並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下達當年引導資金預算,同時抄送國家民委、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預算後30日內,分配下達引導資金預算,並抄送省級民族工作部門、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和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及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規定,加強貼息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及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審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的企業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財政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民委、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民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139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函〔2017〕6號)、《財政部關於繼續做好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函〔2017〕159號)同時廢止。

發展歷史

2022年6月14日,財政部、國家民委、人民銀行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貼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內容解讀

根據《辦法》,中央財政設立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引導支持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用於引導和支持地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列中央對地方體制結算補助。根據實施期限安排,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實施至2025年。
  在管理機制上,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中央財政通過設立引導資金,對地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給予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落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需要,統籌安排部分自有財力,與中央引導資金一併作為貼息資金,加大民貿民品貸款貼息力度。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以及民貿民品企業發展等實際,在統一的政策規定內,自行確定貼息水平以及貼息工作程式。
  《辦法》明確,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包括民族貿易貸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在貼息安排方面,民貿民品貸款按照不得高於貸款本金金額2.88%的水平安排財政貼息。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規模、貼息資金規模等因素,在貼息上限範圍內,確定本地區貼息水平。同時,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需要,通過設定單戶企業年度貼息金額上限等方式,增強貸款貼息政策的普惠性。《辦法》同時指出,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和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及本地區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規定,加強貼息資金監督和管理。《辦法》同時強調,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的企業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財政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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