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是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
  • 通過:1998年11月5日
  • 施行:1999年1月1日起
  • 會議: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時間,內容,實施情況的報告,

時間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共同繁榮,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由國家正式認定的除漢族以外的各民族。
第三條:少數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禁止民族歧視和破壞民族團 結、損害民族關係的行為。
第四條:本市各單位應當對各民族公民進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適應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於發展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科技事業所需要的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力予以安排。
第六條:市民族事務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事務工作;區、縣民族事務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民族事務工作。
第七條:少數民族公民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有關國家機關必須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保障政治平等權利
第八條:市和區、縣,民族鄉以及有一定數量少數民族人口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少數民族的代表。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的選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保障少數民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在制定涉及少數民族的重要政策、決定以及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要問題時,應當聽取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見,發揮少數民族在發展經濟、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團結進步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並採取措施,有計畫地選拔、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國家和本市認定的直接為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服務的單位和部門,應當配備少數民族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少數民族人口達到總人口30%以上的鄉級行政區域,可以設立民族鄉;特殊情況的,可以略低於這個比例。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民族鄉的建立以及合併、撤銷,由區、縣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少數民族人口達到總人口30%以上的村,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認定為民族村。民族村的主要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建立民族村的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二條:少數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在招收、招聘、錄用人員時,不得歧視少數民族公民。
第三章 發展經濟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扶持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資金。
第十四條: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財政預算時按照優待民族鄉的原則對民族鄉的財政給予照顧和支持。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經濟、科技開發項目和專項資金,開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應當對民族鄉、村優先給予照顧和支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幫助民族鄉加強農業、林業、水利、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農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民族鄉、村,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本市鼓勵興辦適應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實體,開發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的產品。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國家和本市認定的民族貿易、民族用品企業,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飲食、副食經營單位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信貸、財政等方面的扶持。
第四章 發展教育、文化、衛生事業
第十八條:本市少數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加強對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領導和支持。
第十九條:少數民族公民較集中的地區,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設定民族學校和托幼園(所)。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在安排教育資金應當考慮對少數民族教育的扶持;幫助民族學校和民族托幼園(所)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
第二十條:民族學校和托幼園(所)中的領導成員、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有少數民族公民。民族學校應當開展民族政策、民族常識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二十一條:本市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考生在錄取標準和條:件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市民族事務行政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民族事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協助教育、勞動行政部門舉辦民族職業學校(班),開展適合少數民族特點的職業培訓。
第二十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少數民族文化建設,適當投入經費;加強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發掘和整理;幫助少數民族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文化、藝術、體育活動;幫助民族鄉、村和少數民族公民較多的地區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室)。
第二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公民較多的地區和民族鄉、村的醫療衛生事業,辦好少數民族公民較多地區的醫院、衛生院(站),幫助培養少數民族醫務人員,鼓勵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科學的挖掘、整理。
第五章 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第二十五條:少數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條:新聞出版、文藝創作、廣播影視等宣傳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做好宣傳工作。嚴禁在各類圖書、報刊、廣播、影視、音樂、戲曲和其他宣傳活動中出現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侮辱、歧視少數民族,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禁止使用帶有侮辱、歧視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和傷害少數民族感情的牌匾、字號。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在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較多的地區和車站、機場、商業中心等客流量大的地區設定清真飲食、副食、食品經營網點。
第二十九條: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必須經區、縣民族事務行政部門登記、審驗後,懸掛由市民族事務行政部門統一發的清真專用標誌。禁止轉讓、出租、買賣、借用清真專用標誌。經營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標誌。
第三十條:清真飲食、副食經營單位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配備一定比例的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職工和管理人員,負責人中應當有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銷售場地等應當保證專用。
第三十一條:以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國有飲食、副食、食品經營網點,應當堅持其服務方向;確需撤銷、合併或者改變其服務方向的,必須徵得市或者區、縣民族事務行政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在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較多的單位可以設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未設立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少數民族職工參加本民族重大節日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假,並照發工資。
第三十四條:賓館、旅店以及其他公共活動場所,不得以風俗習慣為由,拒絕接待少數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具有特殊喪葬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提供必要的條:件,做好殯葬服務和管理工作。對少數民族公民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保障少數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合法的宗教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少數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少數民族公民。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為維護祖國統一,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項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支援民族地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事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長期從事民族工作,全心全意為各民族服務,並取得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複製、印刷、出版、發行、銷售、出租、放映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內容的音像製品、出版物的,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轉讓、出租、買賣、借用清真專用標誌,經營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標誌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族事務行政部門對其清真標誌予以撤除,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清真食品的運輸車輛、計量器具、儲藏容器和加工、銷售場地等未實行專用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族事務行政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民族事務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北京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北京市是一個多民族並存的城市。我國的55個少數民族都有成員在京工作、學習和生活,據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全市常住人口中有少數民族人口80.1萬,占人口總量的4.1%;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區域有5個民族鄉、116個民族村和13個民族工作重點街道。“十一五”以來,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民族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少數民族各項事業發展,保持了首都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良好局面。
一、認真貫徹《條例》要求,在全社會加強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
根據《條例》關於“本市各單位應當對各民族公民進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教育”的規定,五年來,市政府不斷加強對民族政策法規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創新宣傳理念,初步實現了“三個轉變”。即:從著眼“小社會”的宣傳向著眼“大社會”的宣傳轉變;從側重於特殊性的宣傳向認同感為主導的宣傳轉變;從控制信息式的宣傳向開放傳播型的宣傳轉變,逐步形成了多層次、立體化、全方位的“大宣傳”工作格局,提高了黨領導下的民族宣傳工作社會化的程度,有力推動了民族團結教育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團的深入開展。
第一,注重社會化宣傳。加強領導幹部宣傳。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市相關部門以及區縣主要領導都訂閱了《中國民族報》;面向基層傳送民族方面的書刊和宣傳材料,定期編髮《民族宗教工作學習文選》。發揮民委委員製作用,相關部門注重對容易發生違反《條例》行為的行業和領域進行有針對性的民族政策法規宣傳。加強流動人口和相關行業宣傳,結合每年全市專項治理整頓活動,製作雙語宣傳材料,宣傳民族政策法規和城市管理規定,並通過舉辦漢語培訓班,增強少數民族民眾漢語使用能力,增強民族互動和文化認同,取得了較好效果。認真貫徹國辦33號檔案精神,對各視窗服務單位進行檢查,印發各種相關宣傳材料13.5萬份。以重大活動為契機加強宣傳。通過奧運會、國慶60周年慶典、北京民族電影展以及各種民族文化展示等活動,宣傳少數民族優秀文化,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宣傳的社會化。在全面報導北京市第八屆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全國第九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同時,宣傳民族政策,做到政策宣傳形象化,理論宣傳典型化。
第二,加強媒體宣傳。近年來,通過舉辦報刊雜誌、電視台等新聞媒體的編輯、記者民族政策法規培訓班、組織系列報導等形式,進一步提高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宣傳覆蓋面。據統計,“十一五”期間,各級各類媒體宣傳北京民族工作1100餘次,報導859篇50餘萬字。其中電台、電視台編髮報導近300條,印發民族政策法規書籍15萬冊,發放各類宣傳品17萬套。同時,積極利用新媒體平台進行宣傳,舉辦了兩屆北京市民族宗教政策知識網上競賽,在民族文化交流中心開設6個宣傳網站。通過將少數民族領域重大活動的專題網頁與首都之窗、中國民族報、千龍網、中工網等開通連結,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第九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期間,北京電台以訊息、錄音、連線等方式報導運動會有關情況,總計播發稿件20多條次。
第三,突出典型經驗的宣傳和引領作用。大力宣傳推廣牛街典型經驗。圍繞“六個一”機制,精心設計製作牛街《古街新唱》宣傳片和系列宣傳冊。組織中央、北京媒體聯合採訪,並進行系列報導。配合國家民委召開推廣“牛街經驗”全國視頻會2次,組織全市經驗交流會、座談研討會、宣講團巡迴報告等活動14次,3.3萬名幹部民眾到會參加。廣泛宣傳牛街“相互尊重、團結一心、同步繁榮、共享成果”的經驗,使牛街為少數民族民眾提供系列化、精細化服務的具體做法推廣到全市。
第四,發揮學校的主陣地作用。積極開展民族團結教育示範學校評選活動。以增強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感為核心,以校本教材、學科融入、主題活動等形式,將愛國主義教育、素質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有機結合,教育學生“了解本民族熱愛大家庭”。在幼稚園進行民族文化感知教育試點,在高校採取黨的民族政策講座、“民族電影”課堂、共建“城市民族工作基地”等形式進行宣傳。同時,不斷加大投入力度,對“內高班”所在學校校長、班主任、各區縣教委、民宗辦領導進行定期培訓,為切實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團結教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和方法。民族團結教育已從單一的面向民族學校向全市學校覆蓋,從普通學校向首都名校輻射,湧現出了中關村三小、景山中學等一批典型。西城區少年宮因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突出,被評為全國民族團結教育基地。
第五,不斷開拓外事宣傳。為適應新時期民族工作,不斷加大外宣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新聞發布制度,通過定期編寫《口徑手冊》、民族工作重大活動召開新聞發布會、主動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等形式,加強宣傳我國民族政策和本市民族工作成果。首屆北京國際電影季民族電影展期間,設立外國媒體專場,促成各國記者對少數民族藝術家的專訪。協助外交部主管的世界知識出版社,為其製作並發放至世界範圍內的中國少數民族掛曆提供全部圖片及文字。
二、強化制度措施落實,切實保障少數民族政治平等權利
認真貫徹《條例》規定,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項制度。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檔案、明確比例和要求等措施,加大制度落實力度,依法保障少數民族政治權利落到實處。據統計,在全市各級人大、政協中,少數民族代表、委員的比例均高於全市少數民族人口的所占比例。如,市十三屆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占9.3%,市十一屆政協委員中,少數民族委員占9.7%。
各級政府在制定調整城市規劃、確定清真餐飲食品網點布局以及出台涉及少數民族利益政策等工作中,能夠邀請民族工作部門、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和民眾參加,注意徵求和聽取他們的意見。認真貫徹國辦33號檔案要求,通過下發通知、執法檢查等措施,在就業、房屋出租、城市管理、行政許可等方面,確保不發生民族歧視問題。在處理和化解涉及民族領域問題和矛盾時,注重發揮少數民族幹部和民族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幾年來,由於措施得力,較好地維護了少數民族民眾的合法權益,保持了首都民族團結穩定的局面。
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幹部工作。按照《條例》要求,制定實施了《2006—2010年培養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幹部規劃》,切實把少數民族幹部工作納入全市各級幹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總體規劃中安排和部署,並提出明確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建設。通過多渠道民主推薦、公開選拔、人才儲備、培養鍛鍊、備用結合等措施,使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數量進一步增加,結構逐步合理,素質能力不斷提高。“十一五”期間,全市民族幹部共有3.26萬人,占全市幹部總數的4.6%。建立了近600人包括40多個民族的北京市民族優秀處級幹部(黨外代表人物)信息庫,為培養、選拔、使用奠定了基礎。
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促進少數民族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十一五”期間,市政府高度重視貫徹《條例》相關規定,將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作為關係到貫徹黨的民族政策、率先實現統籌城鄉一體化新格局和關注民生的重大問題進行安排部署,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貫徹落實,取得了明顯效果。
一是加大推進力度。從2009年開始,連續三年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少數民族鄉村經濟工作會議,總結成績、分析問題、提出目標任務和措施。牛有成、程紅二位市領導均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規劃先行、項目推進、部門聯動、政策集成、優先發展”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市民委建立了台賬和“掛賬銷賬”責任制,並會同區縣民宗辦加強督促檢查指導,有力地促進了此項工作的落實。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針對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較為緩慢的問題,按照《條例》規定,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間兩次大幅度增加專項資金。即由2006年的1000萬元增加到2000萬元,2009年又從2000萬元增加到4000萬元。其中,用於少數民族鄉村經濟發展資金達到2400萬元,實現了二次翻番的增幅。2011年,專項資金實際支出6400萬元。“十一五”以來,累計投入1.4億元,扶持產業項目288個。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在新農村建設、特色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積極向民族鄉村傾斜,做到了優先安排、優先實施,較好地形成部門聯動、政策集成、優先發展的新格局,極大地促進了少數民族鄉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增收和生產、生活條件的改善。
三是創新機制,注重發揮主體作用。為充分發揮區縣、鄉鎮政府在發展鄉村經濟中的主體作用,經過深入調研,建立了專項資金“以獎代補”的工作機制。通過對各民族村新上產業項目、農民增收以及區縣、鄉鎮政府配套政策扶持力度等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比和排隊,對工作力度大、效果明顯的區縣、鄉村進行獎勵,較好地調動了區鄉兩級政府的積極性。目前,已有大興、房山、昌平、懷柔、通州、密雲、延慶、順義等八個區縣政府出台了政策意見,並建立了總額1610萬元的專項扶持資金。
經過幾年的努力,北京市民族鄉村人均勞動所得在全國率先超過萬元。2010年全市民族鄉人均勞動所得為12053元,比2006年的6822元增長77%,年均增長率19.3%;民族村農民人均勞動所得為12502元,比全市平均水平11944元高558元,比2006年的7724元增長62%,年均增長率為15.5%,比全市13.5%的年均增長率高兩個百分點。據統計,2011年全市民族村農民人均勞動所得為13890.9元,比全市平均水平13100.5元高790.4元,較2010年的12501.7元同比增長11.1%,高於全市9.7%的平均增長率,目前,全市已有60%的民族村人均勞動所得達到全市或所在區縣平均水平,較2010年增長10個百分點。
在少數民族企業發展上,市政府按照《條例》規定,認真落實中央各項優惠政策,為19家全國民族特需定點企業落實流動資金貸款額度2.45億元,幫助企業落實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和補助1462萬元,切實解決了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以少數民族聚集區和清真老字號為重點,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間,由原來400萬元/年增加到1600萬元/年,共投入5600萬元扶持225個項目,用於支持清真餐飲、副食品網點、企業(含扶持全國定點企業924萬元)的改擴建、設施更新。既扶持了企業的發展,又較好地滿足了少數民族民眾的生活需要。
四、積極推進民族教育、文化、體育、衛生事業,促進少數民族社會事業全面發展
(一)在民族教育事業方面。經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全市民族教育取得了長足發展。按照《條例》要求,市政府不斷提高對民族教育的投入,辦學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在堅持由市民族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加強協調機制的基礎上,市政府投入10.7億元,用於民族學校、幼稚園、內地民族班的建設、辦學條件的改善和專項經費補助。51所民族中國小的辦學條件已全部達到全市中國小統一標準。與此同時,在民族學校師資配備、培訓和提高方面繼續堅持優先加強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優先為民族學校充實畢業生配備優質師資、優先安排教師進修培養的“三優先”政策。在中招和高招中分別實行對少數民族學生每科加1分和提前一個分數段投檔錄取的政策。注重工作模式創新,在堅持抓好“民族團結示範校評選”、“燭光杯”、“巨人杯”等傳統項目的基礎上,不斷開拓新的工作思路和模式,重點加強全市非民族學校、內地民族班校長及教師培訓與提高。建立社團引領模式,在全國率先成立市級民族教育學會,發揮各理事校的能動作用,有力推動全市民族教育科研水平。組織實施“北京市民族教育系列叢書”工程,已編纂完成系列叢書十五卷。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北京市少數民族人口的文化素質顯著提高,並且高於全市常住人口的水平(2010年北京市少數民族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為12.1年,比2000年提高1.5年。高於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1.5年的水平)。西藏中學和本市舉辦的內地新疆班和西藏班成果突出,所培養的新疆、西藏學生已有近3000人在大學畢業後返回家鄉工作。
(二)在推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方面。本市堅持“保護、建設、展示、發展”的工作方針,緊緊圍繞繁榮民族文化,推動公共文化建設,服務北京文化發展大局,加大民族文化建設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撥付600萬元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支持少數民族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發展,分批扶持民族鄉村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目前,已累計投入4200萬元,完成了全市13個民族工作重點街道、50個重點社區文化活動站(室)的建設;為5個民族鄉配備了數字電影流動放映設備和流動放映車;116個民族村全部建成了文化活動室(站);90%以上的民族村建起了“益民書屋”、文化科技大院,實現了民族鄉村廣播電視全覆蓋。廣泛開展民族文化系列活動。市、區兩級民族部門和文化部門,積極搭建集中展示民族文化的大平台,形成了涉及民族音樂、舞蹈、書畫、醫藥、服裝、電影、旅遊等多個領域的系列民族文化藝術節。精心打造了一批民族文化活動品牌,支持基層建立文化活動隊伍200多支,建立了3000多人的文化骨幹隊伍。市民委、市廣電局組織的北京民族電影展,填補了我國少數民族文化領域的空白,並使本市民族電影展演常態化,成為首都民族文化活動標誌性品牌。懷柔區“滿族民俗風情節”,東城區“5·6民族團結日”等成為區縣政府打造的區域性民族文化品牌模式。同時還通過奧運會56個民族國歌合唱團、60周年國慶遊行民族方陣等大型活動,集中展示了北京少數民族文化活動的高水準和高品質,演繹了“北京精神”包容的內涵。
(三)在推動少數民族體育事業發展方面。為加快全市民族體育健康發展,本市提出了“更快樂、更強健、更和諧”新時期民族體育的理念和精神。“十一五”期間,建立了北京體育大學等4個民族體育訓練基地和46個民族體育普及推廣基地。為116個民族村、13個民族工作重點街道和50個社區建設了體育健身場地設施和標準籃球場。建立和完善民族體育人才選拔培養機制,培訓了一批民族體育學科帶頭人和教練員隊伍,發展少數民族社會體育指導員891名,儲備了一批優勢民族體育項目,進一步提升了全市民族體育競技水平。本市挖掘整理的蹴球、珍珠球、彈弓術被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獲得中國體育學會科學技術獎。通過舉辦市(區)民族體育運動會、中國小民族運動會,使民族體育得到進一步普及。2010年舉辦的北京市第八屆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參加人員達8000餘人,創歷史新高。2011年,本市組團參加了第九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取得7個一等獎、12個二等獎、15個三等獎和代表團體育道德風尚獎,展示了北京水平和首都風采。根據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條例》的要求,本市制定的《北京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2011-2015年)》確定了發展少數民族體育的保障和措施。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北京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任務分解方案》,進一步明確了發展少數民族體育事業是各區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政府公共服務職責。
(四)在發展少數民族衛生事業方面。市政府始終把民族鄉村作為農村衛生工作的重點,進一步健全衛生服務體系和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積極推廣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目前,全市116個民族村均已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時,不斷加大5個民族鄉衛生院的支持力度。在北京民族醫院、回民醫院建立了民族醫藥研發基地,設立了回民醫療特色門診等個性化醫療服務,保護弘揚了民族醫藥文化。
在全面推進本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同時,認真落實中央部署,加大對西藏、新疆、內蒙古等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和經濟合作。“十一五”期間,全市累計支援資金及物資折款21.63億元,選派713名幹部到受援地區工作,為當地培訓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6864名,為受援地區的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作出重大貢獻。
五、積極構建民族特色服務體系,切實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積極推廣“牛街經驗”,大力支持培育和平里街道、德勝街道、朝外街道、紫竹院街道、西紅門鎮、竇店村、回民營村等一批民族特色服務重點街道社區,按照系列化、精細化服務理念,為少數民族民眾提供了包括教育、文化、醫療、助困、殯葬等公共服務、特色服務內容。一些地區把政府為民服務由街道延伸到民族社區、樓宇,實施了“一窗式辦理、多視窗服務”、“一刻鐘生活服務圈”等項目,一些街道社區還將科技社區建設與民族特色服務體系緊密結合,增加了服務的科技含量,走出了一條具有鮮明特色的路子,形成了一批“民生街”、“團結社區”和“溫馨家園”。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滿足信仰伊斯蘭教的十個少數民族民眾在殯葬習俗方面的需求,確定了回民公墓擴建征地範圍、投資渠道和實施主體,目前正在抓緊編制方案,履行各項審批手續。
以解決“清真不便不真”問題為重點,將清真牛羊肉的供應納入“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在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清真食品行業發展的意見》,並撥專款用於促進清真飲副食業發展。“十一五”期間,在首都機場T3航站樓、北京西客站、八達嶺長城景區等地新建了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的清真餐飲網點。在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清真飲、副食網點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達到2336家,比2006年增加283家,增幅為13%,基本滿足了少數民族民眾日常生活需求。在295所中國小校設立清真食堂。2011年,投入4000餘萬元用於全市中國小清真食堂、非民族中國小校自辦食堂的清真灶和專用清真操作間以及內地民族班學校的清真食堂進行改造建設。培育規模以上的民族企業200家、擁有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19家,民族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進一步發展。
根據《條例》關於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的要求,市政府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新疆少數民族民眾在京務工經商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納入全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建立了由市民族、民政、教育、工商、衛生、流管、公安、城管等部門形成的民族平等政策大檢查機制、按職能分工負責的服務管理機制、做好新疆少數民族民眾在京務工經商服務管理工作機制、對各類無照經營包括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無照管理整頓機制、涉及少數民族民眾的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機制和流入流出地的雙向協調機制等六項工作機制。積極探索城市民族工作服務管理模式,培育、總結和推廣了新發地市場服務新疆來京務工人員的“真誠尊重、真正優惠、真情關懷”經驗。妥善處理了四川彝族農民工因傷索賠糾紛、新疆務工人員經濟糾紛集體上訪、甘肅省廣河縣176名穆斯林民眾集體信訪等13起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維護了少數民族民眾的合法權益和首都的社會穩定。各級政府充分尊重少數民族民眾的宗教信仰,“十一五”期間,先後對雍和宮等20餘處宗教場所和東四清真寺等幾十所清真寺進行了修繕和擴建,較好地滿足了少數民族民眾的宗教生活需求。
六、進一步健全完善《條例》配套措施,積極推進民族工作社會化、法制化進程
為切實落實好《條例》的各項規定,“十一五”以來,全市各級政府在少數民族幹部培養使用、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清真食品經營管理、少數民族鄉村經濟社會發展、妥善處理涉及民族領域的矛盾糾紛、做好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規範民族工作行政許可審批等方面,制定和完善了《北京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關於做好少數民族鄉村水務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關於做好當前維護首都民族領域團結穩定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對民眾的教育引導切實維護民族領域穩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北京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優惠利率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等100餘個政策檔案規定,基本形成了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區縣民族工作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十一五”期間,共有10個區縣獨立設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部門,未獨立設定的,也加掛了民族宗教工作辦公室的牌子,適當增加了行政編制。加大民族工作執法檢查力度,據不完全統計,幾年來,全市共開展各項執法檢查1100餘次,查出各類違法案件和糾正各種違法行為400多起。其中,涉及民族問題的行政執法案件以“清真食品經營”中出現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或證照不全為主。加強市場監管,切實解決“清真不真”問題。在強化培訓宣傳、相關企業配備少數民族幹部、加強日常檢查的基礎上,市有關部門在重大節日前夕,對全市大中型副食商場、農貿市場、超市進行執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政策指導和糾正,確保清真食品的安全。進一步完善民族工作機制,調整完善了民委委員及其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委員單位作用,通過定期召開會議、溝通情況,明確重點任務和要求,研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促進了《條例》的貫徹落實。
積極探索民族工作社會服務管理與創新,依託社會組織為少數民族提供特色服務。以北京市民族聯誼會為代表的民族類社會組織,在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聯繫本市少數民族人士和民眾、發揮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優勢、開展各種服務少數民族民眾的公益活動等方面,發揮社團組織的職能作用。北京市民族聯誼會作為黨和政府開展民族工作的有效補充,已被認定為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成為聯繫少數民族人士和民眾的橋樑紐帶和發現舉薦少數民族後備幹部、優秀人才的“蓄水池”。目前,聯誼會聯絡的少數民族類社會組織達70多家,每年組織開展30多個少數民族傳統節日活動和與傳播民族文化、發展民族體育、提升民族教育有關的活動。
市政府高度重視本市民族領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並在全市廣泛推廣“牛街經驗”。在“推廣‘牛街經驗’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上,程紅副市長代表北京市作了經驗介紹。本市《努力建設覆蓋城鄉的特色服務體系確保把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落到實處》的經驗,在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會議進行了大會交流。在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民委召開的貫徹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經驗交流會上,北京市就《緊抓機遇繼往開來努力開創首都民族工作新局面》做了大會交流。本市首次編制了《北京市少數民族事業“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並作為專項規劃納入了《北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已於2011年年底正式發布實施,《規劃》緊緊圍繞《條例》的各項規定,比較系統地明確了“十二五”時期全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總體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作與保障措施和實施步驟。《規劃》的制定,使本市少數民族事業的發展全面納入了首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規劃》的實施將為首都少數民族各項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起到制度保障作用。
“十一五”期間,本市的民族工作始終堅持了“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堅持科學化、社會化、法制化的發展道路。通過“大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民族團結重要性的認識,通過“大民生”優先發展少數民族事業,通過“大服務”建立完善民族特色服務體系,創造了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牛街經驗”和民族鄉村經濟科學發展的“北京模式”,保證了《條例》的貫徹落實,促進了各民族大團結,實現了全市涉及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零”目標,為首都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以上是“十一五”以來貫徹落實《條例》所做的主要工作。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深感在《條例》貫徹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矛盾,主要表現在:
第一,少數單位和領導對新形勢下保障少數民族權益的重要性認識還不夠高,對少數民族事業發展還不能完全做到優先考慮、重點安排、落實到位,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仍需加大;對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使用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第二,用於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的地區補助專項經費與北京市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民族工作的需要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在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方面的有關設施建設和保障機制仍存在一些問題;民族鄉村經濟發展的任務仍然很艱巨,各項優惠政策仍需加大力度。在城市化進程中,確保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仍需付出艱苦的努力。
第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民族工作領域法制建設仍需進一步加強,堅持依法管理民族事務的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
第四,民族工作納入社會服務與管理的體制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與管理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關於今後一個時期貫徹落實《條例》的工作思路。
一是採取各種形式,繼續加大《條例》的宣傳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宣傳與培訓,切實提高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學習貫徹《條例》的自覺性;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部門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繼續加強少數民族幹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使之在首都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是認真貫徹“十二五”規劃。對《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進行層層分解,明確各部門、各區縣的責任和要求,並抓好落實,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著力在領導體制、工作機制、扶持政策、科技人才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著力解決《條例》貫徹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加大少數民族地區補助的經費投入和對民族品牌企業、清真食品企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關注民生,圍繞保障少數民族民眾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特殊生活需求情況開展調研。
三是認真做好《條例》修訂的相關準備工作。針對新形勢下城市民族工作特點,重點在加強清真食品監管、最佳化網點布局、對民族老字號企業及品牌支持等方面開展調研。
四是進一步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不斷鞏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
以上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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