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貸實付

實貸實付

實貸實付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貸款項目進度和有效貸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對外支付貸款資金時,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以及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主要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支付給符合契約約定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貸實付
  • 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
  • 支付:符合契約約定的借款人
  • 受託支付:“實貸實付”
  • 詞條來源:上海銀監局
來源,專家分析,

來源

上海銀監局3月8日對政府融資平台企業貸款作出風險提示,要求各銀行對這類企業2009年底貸款逐筆打開梳理,對每筆貸款開展重新評審和嚴密的風險排查,同時要求銀行堅持“受益人支付”的原則,防止貸款匯入集團資金池或平台公司統籌使用。
上海銀監局同時重申銀行貸款必須堅持“實貸實付”,為防範借款人化整為零規避“受託支付”,可採用按月核定自主支付最高額度的方式。
據悉,上海銀監局要求各銀行對政府融資平台企業2009年底貸款逐筆打開梳理,對每筆貸款逐個開展重新評審和嚴密的風險排查,對項目貸款要重點審核報批手續、環評結果、用地審批、項目資本金到位、銀行內部審批及擔保落實情況等各項要求;對流動資金貸款要重點審核貸款資金實際用途、銀行內部審批及擔保落實情況等各項要求,同時逐戶登記造冊、按企業建立信貸台賬。
在控制風險方面,上海銀監局特別指出,對不符合相關規定投向產能過剩行業、違規挪用或資金閒置的貸款,銀行要下決心採取多種措施儘早回收。
上海銀監局強調指出,對實行資金池管理的大企業集團和資金統籌使用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堅持“受益人支付”原則,銀行貸款資金不得匯入集團資金池或由平台公司統籌使用。
關於“實貸實付”的貫徹細則,上海銀監局表示,採用受託支付方式的,貸款發放後應儘快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禁止超出合理時間長期滯留在借款人賬戶上;採用自主支付方式的,應按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計畫發放貸款,並定期通過有效方式核查用款計畫的合理性和貸款支付是否符契約定用途,堅決禁止借款人有意化整為零規避“受託支付”要求的行為,可採用按月核定自主支付最高額度的方式加以控制。

專家分析

新頒布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範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從流程上遏止貸款人挪用信貸資金的可能。
過去存在挪用流動貸款資金的根源在於“超額放貸”,銀行發放的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因此,此次《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貸款資金總量提出了明確要求,規範重點之一就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近日也表示,銀監會今年將推動落實貸款新規作為工作重點之一,樹立“實貸實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細化信貸管理模式,注重從源頭上控制信貸資金被挪用風險,為貸款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提供制度保障。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出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此舉有利於銀行掌控信貸風險,使得信貸資金被挪用這一問題獲得解決的突破口;也有人認為,貸款新規強調的“實貸實付”,雖然有利於銀行掌控信貸風險,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較大的困難,關鍵在還於執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面臨較大難度。其中對地方政府的影響可能會比較大,由於新規實施後,某些地方政府平台項目的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不再像以前容易,所以在推行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阻力。為此,銀監會稱,銀監會也在督促檢查貫徹落實《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的有關情況,將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貸款新規的情況作為監管評價的重要參考。對執行不積極、不到位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要求,嚴格追責。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還對貸款資金的用途進行了限制,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防止銀行信貸資金過多的進入股市和樓市,促進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實體經濟。業內人士分析,新規實行後,在短期內可能會影響到樓市與股市資金供給量,但長遠看,將有利於保證國內金融穩定,保持國內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同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還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規定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確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金額標準。有媒體分析,這一規定給了貸款銀行一定的許可權去自主判定怎樣的金額算是較大金額且需要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更利於貸款銀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操作,但同時也給貸款銀行留出了一定打擦邊球的空間。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亮點之一則是強調貸款面談面簽制度,以防止出現個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個貸辦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盡職調查,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個人在提出貸款申請時,應當有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此外,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我們關注,《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強調的受託支付方式。新規要求個人貸款資金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由銀行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符合契約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新規明確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貸款金,也可以打給個人賬戶。這就這意味著,30萬元以上的個人貸款都將直接通過“受託支付”的途徑發放,貸款人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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