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項目貸款,也被稱為
項目融資,或項目籌資,是以項目本身具有比較高的投資回報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項目經營權,項目產權和政府特別支持(具備檔案)等。項目融資與一般貸款最大的區別是歸還貸款的資金來自於項目本身,而不是其他來源。
項目貸款的主辦人只是項目單位的發起人,其財力與信譽不再是貸款的主要擔保對象,資金由
貸款人直接提供給項目單位。
產品類型
項目貸款一般是
中長期貸款,也有用於項目臨時周轉用途的
短期貸款。目前,
工商銀行項目貸款按項目性質、用途、企業性質和產品開發生產不同階段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貸款。
1. 基本建設貸款:指用於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服務設施和以
外延擴大再生產為主的新建或擴建生產性工程等基本建設而發放的貸款。
2. 技術改造貸款:指用於現有企業以內涵擴大再生產為主的
技術改造項目而發放的貸款。
3. 科技開發貸款:指用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製開發、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化或套用而發放的貸款。
4. 商業網點貸款:指商業、餐飲、服務企業,為擴大網點、改善服務設施,增加倉儲面積等所需資金,在自籌建設資金不足時向銀行申請的貸款。
為充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我行還開發了臨時周轉貸款及併購貸款等項目貸款業務品種。
項目貸款按項目性質、用途、企業性質和產品開發生產不同階段劃分,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貸款:
5 併購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併、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併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
6.房地產貸款:包括法人房地產業務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業務。這裡只介紹法人房地產業務,其中包括商品房開發貸款、法人商業用房貸款、學生公寓建設貸款、建築安裝企業的設備投資貸款。
7.項目融資
指以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者有限追索權的債務融資。
產品用途:用於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其他投資規模大、具有長期穩定預期收入建設項目的融資。
主要特點
與其他貸款相比,項目貸款具備以下特點:
1、貸款支持的項目本身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進行審批。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一般要經過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開工等幾次審批,才能進入施工建設。項目建成後還要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竣工、決算、驗收等工作。
2、 固定資產貸款必須考慮其他建設資金的配套。國家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具有資本金,即投資人的非債務資金。不同行業的項目所要求的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不同,銀行貸款不能作為
項目資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項目資本金在30%以上。
3、 固定資產貸款期限較長,往往是一次審批,多次發放,貸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資產貸款以整個項目全部資金需求為評審對象,一次審批、承諾。而放款階段是根據工程進度和年度貸款計畫,逐年、逐筆發放。固定資產貸款契約期限是指對項目發放第一筆貸款起至最後一筆貸款還清為止的期限。契約利率為貸款第一年利率,以後每年要根據
人民銀行的利率變動進行調整。
4、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次性的。一筆
固定資產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從項目建設時投入,項目竣工投產產生效益開始歸還借款,到銀行逐步收回全部
貸款本息,貸款即退出企業生產活動。新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需要按規定重新立項報批。
5、 固定資產貸款的還款來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稅後利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其他自有資金。
6、 固定資產貸款專業性強,管理過程複雜,對客戶經理的素質要求較高。
六大問題
一、政府的有關批文存在著一定的滯後性。此類貸款多屬於固定資產貸款,有些項目在申請銀行貸款時,國家政府的整體規劃、有權審批部門的項目立項都沒有完全落實,使得銀行在審批此類貸款時缺乏完整的審批依據。
二、借款主體的資格問題。各市、區政府在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都另外成立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這些企業一般是政府對外舉債的融資視窗,自身實力並不一定符合銀行借款的資格。
三、
貸款用途銀行難以監控。由於此類貸款的用途多數涉及到政府的實事項目,而還款的資金來源又是由政府財政資金進行統借統還的,因此借款人的貸款用途一般不會跟著每個項目走,尤其是在項目較多的情況下,更是統籌調度,給銀行在監管資金用途上造成一定的困難。
四、貸款可能短貸長用。由於此類貸款時間長、規模大,產生的經濟效益較少,產生的大多是社會效益,因此由於受某些政策的影響,有些項目貸款到期後續貸由技術改造貸款變成
流動資金貸款,可能會出現企業短貸長用或貸款用途發生變化。
五、貸款的擔保能力有限。由於此類貸款規模大,難以找到與其規模相匹配的擔保單位,因此第三方擔保往往是與市、區政府相關的經營企業,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往往較弱,因此銀行在審批貸款時更注重市、區財政現有的實力和發展潛力,因此銀行在貸款發放前要先取得政府部門出具的承諾函。
六、同業競爭激烈。此類貸款雖然建設周期長,有一定的政策風險,但由於政府出面承諾和財政資金存款等因素,因此同業競爭十分激烈,為了爭取到客戶,在利率條件上爭相下浮,使銀行的獲利空間降到最低。
申辦條件
借款人申請項目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
一般存款帳戶。實行貸款證管理的地區,須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申請外匯項目貸款,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檔案。
3. 項目具有國家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4. 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須持有批准檔案。
5. 借款人信用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對外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 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
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
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4.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
淨資產的50%;
5.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
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檔案;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國際項目貸款
國際項目貸款又稱國際工程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跨國地對某一特定的工程項目發放貸款,並以該項目的預期收益來償還貸款。國際項目貸款是為了適應國際上一些大型工程項目,如能源和資源開發、交通運輸、電力、化工等大型項目的巨額資金的需要而逐步發展起來的,是一種較新型的國際融資方式。項目貸款通常只占工程投資總額的65%到70%,其餘的由舉辦該項目的主辦人投資,以體現主辦人和貸款人共擔風險的原則。
國際項目貸款的流程:
一、國際項目貸款人事結構
(1)貸款人:政府、出口信貸機構及金融組織、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
(2)項目主辦人:政府、公司、企業
(3)項目公司:由項目主辦人組建
二、國際項目貸款的各種形式:
(1)、貸款人與項目公司訂立貸款協定,由貸款人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2)、主辦人與貸款人或項目公司簽訂以下三種擔保協定,由主辦人向貸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3)、項目公司與項目產品購買人簽訂遠期購買協定,項目投產建成後,按協定賣出產品,用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4)、主辦人向項目公司提供擔保,保證購買人履行在提貨或付款協定中承擔的必須付款義務;
(5)、貸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間簽訂貸款協定,貸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貸款,金額相當於事先商定的項目公司擬借入的所需款項;
(6)、金融公司與項目公司簽訂遠期購買協定,金融公司把從貸款人那借到的款項支付給項目公司,作為購買項目公司產品的預付款;
(7)、項目投產後,項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產品,金融公司按提貨或付款協定將產品轉售給第三人,以所得貨款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8)、主辦人就項目公司依遠期購買協定交付產品的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或就購買人在提貨或付款協定中的付款義務向金融公司提供擔保。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項目貸款操作,加強項目貸款管理,有效防範信貸風險,促進項目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貸款,是指(以下簡稱本行)向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新建、擴建、改造、購置、安裝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投資支出的本外幣貸款,不含房地產開發貸款。
第三條 項目貸款發放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項目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具備貸款申請資格;
(二)借款人達到本行客戶質量評級D級及以上。如借款人為新設法人,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人質量評級不應低於E級;
(三)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國土、環保及節能減排、資源、城市總體規劃、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他相關政策和本行的信貸準入要求與投向政策;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應符合要求;
(五)項目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六)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續;
(七)項目資本金比例符合國家和本行有關規定。項目各項資金來源明確並得到落實;
(八)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九)能夠提供本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五條 貸款期限。
(一)項目貸款期限是指從項目第一筆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契約約定借款人應還清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的時間。應在審慎評估項目風險和償債能力的基礎上,根據項目預期現金流、投資回收期、項目融資金額等因素合理確定。
(二)對於僅能以項目產生的收益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的項目貸款,可根據客戶和項目具體情況給予寬限期。寬限期應與項目貸款同時申請。建設期超過1年的項目,寬限期不得超過項目實際建設期。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只償還貸款利息,不歸還貸款本金。建設期不超過1年的項目,不給予寬限期。給予貸款寬限期應滿足:寬限期內所建設項目無法投產,或即使部分投產,但產生的收益不足以歸還貸款本金。
(三)項目融資應實行分期還款。還款計畫應與項目預期現金流情況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項目融資到期前償還。對項目建造完成後,借款人直接將項目資產轉讓,並一次性獲得轉讓對價的除外。
第六條 貸款利率。項目貸款利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和本行貸款定價政策確定。
第七條 貸款額度。項目貸款額度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實際資金需求、償債能力、風險保障措施、本行的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項目貸款額度的確定應同時遵循如下行業、區域的規定:
(一)屬於本行信貸政策支持類行業的單一項目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對於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內客戶單一項目貸款額度可適當放寬;
(二)對於貸款需求超過上述規定的項目,鼓勵以發起銀團貸款的方式支持,本行承貸額度不超過上述指導額度;
(三)不得向本行信貸政策限制和淘汰類行業(客戶)新增項目貸款。
項目所需鋪底流動資金貸款可一併報批。
項目貸款及鋪底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
第八條 還款方式。項目貸款採取分期償還本金的方式,寬限期滿後,還款頻率不低於每年還款一次,具體還款安排由本行同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契約中明確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事先徵得本行同意。項目貸款不得展期,不得借新還舊。
第九條 擔保方式。項目貸款原則上實行擔保貸款方式。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
第十條 本行項目貸款實行團隊化管理,項目貸款經辦行必須組建項目小組共同進行貸前調查、項目評估以及貸後的跟蹤管理。項目小組成員不少於3人,要求由經辦機構負責人任組長,行銷部門負責人必須參加,主辦客戶經理、輔助客戶經理參與。項目小組成員共同承擔業務風險,分享業務收益。項目小組成員組成情況必須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二章 貸款申請
第十一條 客戶經理可主動行銷目標客戶,也可直接受理客戶的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客戶經理可與客戶面談了解其基本情況,面談內容包括:
(一)公司性質、註冊地、經營年限、主要產品或服務;
(二)股東、主要經營人;
(三)融資需求、融資用途;
(四)項目手續情況,自有資本金比例,工程進度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接受其貸款申請:
(一)被列入黑名單,或處於逾期、欠息狀態;
(二)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產品或項目;
(三)產品或生產工藝屬於國家禁止發展或明令淘汰的。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四條 貸款受理
(一)經辦行接到客戶申請後,應儘快成立項目小組,綜合面談情況,對項目合法合規性、項目建設條件及盈利前景等進行初步判斷,決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請,並及時向客戶反饋受理意見。
(二)項目小組決定受理的,應準備後續貸前調查工作;不予受理的,應向客戶解釋。
第十五條 貸前調查的原則和要求
(一)項目小組負責貸前調查,對貸前調查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項目小組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原則,結合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全面掌握客戶信息。
(三)遵循項目小組實地調查原則,主辦客戶經理為主調查人。
第十六條 貸前調查時,客戶經理應取得借款人的下列資料:
(一)基礎資料
1、借款申請書(格式見附1);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貸款卡、開戶許可證、印章樣本、個人徵信查詢授權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書等;
3、如為特殊行業須提供特許經營許可證明;
4、驗資報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履歷等;
5、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最新月度及上年同期財務報表,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依據實際經營期限提供財務報表,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可只提供主要股東相關資料;
6、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有權機構同意申請貸款的決議、檔案;
7、其他能夠證明經營和還款能力的資料;
8、涉及抵、質押擔保的還應提供抵質押物的權利證明、價值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涉及保證擔保的應要求保證人參照上述借款人提供資料。
(二)項目貸款要求的特定材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國家有權部門對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
3、國家有權部門對項目在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許可(或審批)檔案;
4、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證明資料;
5、與項目建設及生產經營相關的契約、協定或意向性檔案,如總承包契約、特許經營權協定、購買協定、原材料供應契約等。
第十七條 客戶經理對借款人現場調查時應約談經營、管理、財務人員,實地考察辦公場所和項目現場,審核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準確性,核實借款人經營管理情況、財務情況等,現場調查的要點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項目發起人或主要股東的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註冊資本、治理結構、經營範圍、資金管理方式;信用狀況、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融資情況;主要股東的行業地位、資金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等;
(三)貸款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條件和可行性、建設進展情況,項目核准(或審批、備案)情況、土地審批、環境評價等行政審批情況,項目資本金、項目債務資金的來源渠道和方式以及項目未來現金流等情況;
(四)項目產品市場情況,包括項目所屬行業規劃、市場環境、供求狀況和未來變化趨勢,同類產品市場波動與購銷狀況,項目生產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來源的持續穩定性,項目產品的競爭優勢與劣勢等。對於項目建成後即移交或轉讓的,可簡化對項目產品市場的調查,但應調查掌握借款人與項目受讓方之間的協定以及受讓方資金實力;
(五)項目投資及籌資情況,包括項目投資構成、資本金比例、自籌資金來源、項目預期未來現金流等;
(六)抵質押物的保持狀況,權屬是否明確,價值評估是否公允;
(七)其他需調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要嚴格調查評估項目建設資金來源。項目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經濟效益、國家規定等因素確定。
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即建設投資和建設期利息之和)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
第十九條 項目貸款的還款來源可為項目的稅後可分配利潤、折舊、攤銷和借款人的綜合效益及其他資金,應注意分析第一還款來源的可行性,並按預測的項目現金流情況制定分次還款計畫。
第二十條 對有政府補助、稅收返還等綜合還款來源的項目,除分析第一還款來源外,還應著重分析上述綜合還款來源的落實情況,可用於歸還本項目的預期現金流和資產的數量、時間及條件;必要時,要審查其可作為項目還款來源的依據檔案。
第二十一條 客戶經理對保證人現場調查時應約談經營、管理、財務人員,實地考察辦公場所,審核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準確性,核實保證人經營管理情況、財務情況等,現場調查的要點包括:
(一)保證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
(二)保證人非財務情況,包括經營環境、行業狀況、管理、技術、主營業務市場情況、產品替代性及產品議價能力及競爭情況等;
(三)保證人財務情況,核對賬表、賬戶流水、發票等財務證明資料,財務報表是否如實反映生產經營、財務情況,分析申請人營運能力、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能力等。
第二十二條 客戶經理應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資料進行審核,重點包括:
(一)借款申請書內容與協商內容一致;
(二)所提供資料公章清晰,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貸款卡等各種證件名稱一致;
(三)各類許可檔案齊全、有效;
(四)所收集資料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條 客戶經理應認真核實借款人等當事人所提供資料原件的真實、有效性,認真核對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在複印件上籤署“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字樣及核對日期,並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 客戶經理應通過各種信息媒體搜尋有價值的資料,或通過本行網路或第三方機構等渠道開展調查,核實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客戶經理應通過人行徵信系統,查詢列印借款人、保證人(若有)和實際控制人信用記錄。
第二十六條 項目小組應根據調查情況對項目進行綜合評估,並撰寫項目評估報告(報告框架參見附5)。在進行評估時,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項目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保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項目小組所有成員對評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應運用包括如下方法在內的多種措施,做好風險控制。
(一)對能源和原材料的穩定供應依賴性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在整個生產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的項目,應要求借款人提供長期能源和原材料供應協定,並對協定內容及供應方的履約能力和意願進行審查。
(二)為降低項目開發和試生產階段的完工風險,應儘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落實履約擔保、完工保證金等完工擔保措施,明確在項目建設期、成本超支、項目不能按期達到完工標準、項目停建以至最終放棄等情況下項目完工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三)項目資產、項目預期收益等依法可設定抵(質)押的,應要求借款人將項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項目資產、項目收益權抵(質)押給我行。同時,可根據需要要求項目股東將所持有的借款人股權質押給我行。對於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或卻因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特殊要求等原因無法辦理抵質押的,視情況可不提供上述擔保。
(四)應根據項目及其在建設期、運營期等的不同特點,要求借款人或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選擇我行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相應商業保險,如建築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綜合財產保險及其他有關險種,以轉移項目相關風險。商業保險應由我行代理。對所投商業保險,經辦行應作為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按貸款比例設定賠償請求權等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償或給付賠償金的權益。
(五)應同借款人約定項目收入賬戶,要求項目投產後實現的收入均進入該賬戶。如有多家項目貸款銀行,應要求借款人將同本行承貸額度同比例的收入額進入賬戶。
(六)應同借款人約定項目支付賬戶,約定在契約簽訂後的所有項目建設資金支付全部通過該賬戶支付。如有多家項目貸款銀行,可以約定多個支付賬戶,但是客戶經理應對所有支付賬戶進行監控,保證項目資金全部用於項目建設。
第二十七條 對情況複雜、專業性強、行內自身評估經驗不足的項目,可在本行內部自主評估的同時,就某些具體事項聘請外部專家進行諮詢或由本行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項目評估報告。外部諮詢和評估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四章 風險評價
第二十八條 風險評價人員(審查人)負責審查業務合規性、可行性、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資料的完整性,對審查工作質量和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九條 審查要點
(一) 是否雙人實地調查;提交程式是否合規,部門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等意見是否明確;信貸資料是否符合規定,複印件是否核對;借款人等當事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合規,評級是否準確。
(二) 審查項目的合規性,應著重對貸款項目開工建設的必要條件進行審查,以項目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許可)通過作為項目授信合規審查的最低要求。要點如下:
1、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本行的信貸投向政策;
2、項目經過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
3、通過用地預審(如項目需新增用地);
4、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5、經過節能評估審查;
6、符合安全和城市規劃等規定和要求。
進行合規審查,既要關注形式上的合規要求,如相關審批(或核准、備案)檔案的權威性、完整性和相關程式的合法性,又要關注實質上的合規要求,包括新上項目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趨勢,項目環評要與規劃環評的總要求相容,技術經濟標準原則上應向國內先進水平和國際水平看齊。
(三)審查項目的總投資,應包括落實項目的資本金比例要求,了解總投資中是否包含了建設期利息和鋪底流動資金、不可預見費的充足與否等。
(四)審查項目經濟評價的可行性,應側重對摺現率淨現值、項目營業收入、成本和利潤、內部收益率、投資收益率、盈虧平衡點、敏感性分析、貸款償還期等指標進行複審。
折現率的設定要求不得低於現行貸款利率,如利率處於上升周期,還應設定一定的提高幅度。財務淨現值應大於零。內部收益率一般應高於平均籌資成本或現行貸款利率。投資收益率一般應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敏感性分析應至少選擇建設投資、營業收入(含價格、產量)、經營成本等不確定性因素進行測算,且變化的幅度至少為±10%。貸款償還期原則上應短於投資回收期,且貸款期限屆滿之日原則上應在借款人營業執照載明的有效經營期限或存續期限內。
(五)對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各類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保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是否充分和公允。審查針對各類風險的避險措施安排是否充分、有效。
(六)對市場的審查分析應結合現行市場和未來可以預測的數據重點核實。
(七)審查擔保是否能有效覆蓋風險,是否有對項目資產抵押或股權質押的操作安排,是否有合理的商業保險安排。
第三十條 風險評價人員應在詳盡審查的基礎上,充分揭示信貸業務風險,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按程式提交有權審批人。
第五章 貸款審批
第三十一條 審批人對業務進行獨立審批,對審批工作質量和審批意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審批人應在審閱項目評估報告、風險評價(審查)意見基礎上,明確貸款對象、用途、品種、額度、期限、幣種、利率、擔保、發放條件和支付方式、還款計畫安排以及貸後管理等各項審批要素。
第三十三條 審批完畢,簽署信貸業務審批書(以下簡稱審批書)。未獲批准的,客戶經理應及時告知借款人並留存信貸資料。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預算金額,借款人申請追加貸款的,應按照原審批金額與追加金額之和確定審批許可權,並重新履行審查審批程式。對審批同意追加貸款的,應按照項目資本金比例要求追加相應資本金,涉及擔保的,應追加相應擔保。
第六章 契約簽訂
第三十五條 客戶經理負責契約簽訂、擔保落實等業務操作,對業務操作的合規性、有效性、規範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 契約簽訂的基本流程
(一)客戶經理審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經辦人授權委託書(格式參考附4),提供個人保證的,應審核保證人身份證明。
(二)客戶經理與借款人面簽《銀行項目貸款借款契約》,與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面簽《銀行法人借款抵押契約》、《銀行法人借款質押契約》、《銀行法人借款保證契約》。
借款契約簽訂時,應在借款契約中約定項目銷售收入賬戶,要求項目銷售收入進入該賬戶進行監管;同時,應約定項目資金支付賬戶,約定在契約簽訂後的所有項目建設資金支付全部通過該賬戶支付,客戶經理應對項目資金的支付進行監控,保證項目資金全部用於項目建設。
(三)抵押方式辦理的,客戶經理持借款契約、抵押契約與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負責取回抵押權利證明。
(四)質押方式辦理的,客戶經理應落實質押物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契約簽訂工作要點:
(一)確認契約文本選用正確;
(二)客戶經理雙人面簽並在契約經辦人處簽字;
(三)確認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有權簽約人主體資格;
(四)確認契約簽字或蓋章與借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基本信息一致;
(五)確認契約中已落實審批檔案所規定的條件;以抵押和質押方式辦理的,應落實抵押和質押手續;
(六)主從契約及附屬檔案齊全且規範銜接;
(七)補充條款完善;
(八)契約填寫符合規範要求;
(九)一式多份契約的形式內容一致。
第七章 貸款發放與支付
第三十八條 客戶經理、部門和機構負責人、放款審查人共同負責貸款發放流程的操作,對所簽署檔案負責;放款審查人對貸款發放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客戶經理在發放貸款前,應對貸款有關事項進行複查,重點複查以下內容:
(一)貸款審批條件是否落實;
(二)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和資信狀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三)項目各項重要經濟技術指標是否發生較大負面變化;
(四)項目自有資金和其他建設資金是否已按規定的時間和比例到位,原則上用於項目的其他資金劃入在本行開立的項目資金支付賬戶,由本行監督使用;
(五)不得將本行貸款作為項目資本金、股本金和自籌資金等使用,用於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與本行貸款同比例使用;
(六)建築工程開工前,已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新開工報告;
(七)擔保、保險等是否已經落實;
(八)項目用款計畫和還款計畫是否符合本行要求;
(九)是否有其他不利於貸款安全的重大情況。
對貸款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的,不得發放貸款。
第四十條 鋪底流動資金貸款應採取單獨發放、管理的方式。在項目整體或部分完工驗收,具備生產條件,並滿足貸款批覆條件的前提下,一次性或分批次發放貸款,監管使用。
項目貸款和鋪底流動資金貸款應分開發放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經辦行應採取按照建設進度分筆發放,分筆使用的操作方式,單筆發放時無需另行簽訂借款契約。應區分支付金額採用受託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監管資金用途。支付方式按如下條件選擇:
(一)單筆支付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必須採取受託支付方式。
(二)單筆支付金額低於項目總投資5%或低於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可採取自主支付方式。
(三)在貸款發放和使用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經辦行應提高支付監管的級別(即由自主支付變為受託支付),或根據契約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1、信用狀況下降;
2、不按契約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3、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4、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支付監管。
第四十二條 受託支付操作流程
(一)支付審批、審查
1、借款人申請發放貸款時,需填寫《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附6),提供交易契約等證明性資料,填制完備的付款憑證。
2、客戶經理審核《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和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契約等證明性資料,確認是否符契約定用途,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是否足額到位,借款人是否滿足契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以及審批書中設定的條件。客戶經理填寫審核和支付意見後,將《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及批覆書、契約等其他相關資料提交部門負責人和機構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和機構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客戶經理將《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同交放款審查人。
3、放款審查人應通過客戶經理提交的紙質材料審查借款人是否滿足契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以及審批書中設定的放款條件,審核契約的交易對手同借款人提供的《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付款憑證列明的收款人名稱是否一致,交易金額是否相符,出具是否同意發放貸款並支付資金的明確意見。
4、同意放款並支付資金的,放款審查人應將放款手續和付款憑證交綜合櫃員辦理放款、支付手續。
第四十三條 自主支付操作流程
(一)支付審批、審查
1、借款人申請發放貸款時,需填寫《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附6),提供交易契約等證明性資料,填制完備的付款憑證。
2、客戶經理審核《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和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契約等證明性資料,確認是否符契約定用途,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是否足額到位,借款人是否滿足契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以及審批書中設定的條件。客戶經理填寫審核和支付意見後,將《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及批覆書、契約等其他相關資料提交部門負責人和機構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和機構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客戶經理將《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一同交放款審查人。
3、放款審查人應通過客戶經理提交的紙質材料審查借款人是否滿足契約約定的提款條件以及審批書中設定的放款條件,審核契約的交易對手同借款人提供的《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付款憑證列明的收款人名稱是否一致,交易金額是否相符,出具是否同意發放貸款並支付資金的明確意見。
4、同意放款並支付資金的,客戶經理辦理後續放款手續。
(二)支付監督
1、資金支付完畢後,客戶經理對借款人支付情況進行核查,主要採用查驗借款人付款憑證、賬戶分析、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情況,包括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約定的金額和用途實施了支付,實際支付同《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化整為零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情形等。
2、如出現借款人實際支付同《法人單筆支用申請審批表》不一致的,應查明原因。如實際支付方向偏離了借款契約約定,經辦行應暫停發放未發放的貸款,要求借款人做出說明,並對貸款風險重新評估,決定是否繼續發放貸款,是否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債務。
第八章 貸後管理
第四十四條 項目小組負責日常貸後管理,承擔貸後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力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檢查與管理。貸款發放後,項目小組應加強貸後管理,及時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控。客戶經理應及時對借款人的履約情況和信用情況,項目建設實施進度、經營期銷售情況、巨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和分析。客戶經理應根據檢查情況,至少每個季度形成一份書面風險評價報告。
(一)項目建設期檢查
1、項目的建設進度是否按計畫進行,有無延長情況及延長原因。
2、項目總投資中各類資金是否到位及使用情況。
3、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投資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額。
4、項目的建設、技術、市場條件是否發生變化,承擔項目建設的能力和項目建設質量實際情況如何,是否出現較大事故,環保設施是否同步建設等。
(二)項目生產期檢查
1、環保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經環保部門驗收通過。
2、項目建成的設施和設備運轉是否正常,是否達到預期的效益目標。在項目試生產階段,應密切監督項目試生產情況,確認世紀的項目生產數據和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融資檔案規定的完工標準。
3、生產經營及市場銷售是否正常,由項目產生的還貸資金是否能達到原來項目評估報告的要求。應持續關注、監督項目收入賬戶資金流動情況,作為評價項目經營的重要指標。
(三)其他方面檢查
1、借款人有無出現重大的人事變動和股權變動。
2、對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是否存在貸款資金、項目資金挪用等情況,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3、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進行動態監測,定期進行貸款本息安全保障的重新評估。
第四十六條 項目小組應參與貸款項目的概、預、決算審查及項目建設工程招標和竣工驗收等工作,積極獲取項目各階段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七條 風險預警。借款人或貸款項目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即視為發生風險: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和資料,拒絕本行對借款使用情況和相關財務活動進行監督與檢查;
(二)借款人擠占挪用或未按約定用途、比例使用貸款,擠占挪用其它項目資金;
(三)未有合理原因,借款人不能按分期還款計畫足額歸還借款,導致後期還款壓力增大的;
(四)借款人不支持、不配合本行參與借款所建項目的概算、預算、決算審查、工程招標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的;
(五)項目撤銷、停建和緩建,或項目建設、技術、市場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建設進度和借款使用嚴重偏離計畫的;
(六)借款人經營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項目運營效益與評估報告的要求和預期有嚴重不符的;
(七)貸款有擔保的,其抵(質)押物或保證人的狀態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八)借款人本身或其高層管理人員以及董事會成員涉及重大案件、重大經濟糾紛,關聯方出現嚴重經營或財務危機等可能對其正常生產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九)未按契約約定事先通知並經本行同意,發生可能對其資產、資本、組織形式等情況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行為,如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實施合併、合資、分立、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等的;
(十)借款人採取或發生的其他可能影響本行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風險防範與化解。項目小組應及時研究風險預警信息,並進一步調查和說明原因,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提出風險防範與化解方案。對於重大風險狀況,項目小組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及上一級風險管理部門報告,上級風險管理部門及時參與風險化解方案的制定並督促落實。
第四十九條 項目小組應根據上級風險管理部門要求做好日常貸後管理工作和資產分類工作。
第九章 收回與處置
第五十條 項目小組負責貸款回收工作,貸款出現逾期,應立即催收,並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保全措施。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客戶經理應提示客戶還款,確保到期足額還款。對還款能力明顯不足的、嚴重影響資產安全的,應採取催收、訴訟等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調整還款計畫。借款人需要變更原契約約定還款方式的,應按原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銀行信貸業務責任認定及追究實施方法》、《銀行員工經營違規處理暫行規定》等辦法處罰。
(一)貸前調查、項目評估、風險評價、貸款審批、貸後管理未盡職。
(二)對借款人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三)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契約及擔保契約。
(五)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
(六)放任借款人將本業務項下貸款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股票、期貨等投機活動或其他法律明確禁止的經營項目。
(七)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
(八)未按規定及審批要求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
(九)認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對文化創意、新技術開發等項目發放符合項目融資特徵的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