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支付
產品支付是針對
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
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
折現後的淨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採礦項目融資中套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
使用協定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
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融資模式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
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
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
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
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
城市捷運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
特許經營協定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藉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
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資金短缺與
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
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PPP融資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
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鑑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
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
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
民營、夥伴,
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係。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
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
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
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已開發國家採用。比較而言,開發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已開發國家的套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占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畫、軍事飛行培訓計畫、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ABS融資模式
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畫在資本市場
發行債券來
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
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契約、協定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
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
債券本息。
很多國家和地區將ABS
融資方式重點用於交通運輸部門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橋樑、隧道建設項目;能源部門的電力、煤氣、天然氣基本設施建設項目;公共事業部門的醫療衛生。供水、供電和電信網路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融資方式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
手段就是
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係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
銀行承兌最多只能開12個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這個是最難操作的
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係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定。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裡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
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
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
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
再貸款的。
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
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
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
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所謂直通款就是
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
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
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八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
市面上多
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四大忌
一忌盲目吹噓
對自己的項目充滿信心,對於一個融資者來說這是成功的基礎。但是有些項目方在介紹項目時一味誇大,盲目吹噓,並且為了爭取投資者更多的資金,甚至輕易許諾高額回報。其實,這反而會給投資者造成融資方不切實際、甚至“誠信不佳”的不良印象。要知道項目固然好,但是投資者更注重人的因素,畢竟人是決定一個企業項目成敗的決定內因。
二忌認知不足
企業項目好不好只是第一步,而且與最後成功與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投資者作為理性經濟人關心的是企業項目能否打開市場、實現盈利。所以投資者更願意聽到融資方對企業項目總體的市場前景、競爭對手、行業環境、風險狀況、
財務規劃、
行銷策略、預期回報、項目團隊等方方面面進行深入而詳細地分析。
三忌管理滯後
對於企業團隊來說,一定要有一個相當專業的技術帶頭人,同時團隊成員或精於管理、或精於市場開發,總之優勢互補各有所長。而且整個團隊氛圍良好,管理有序。一些項目方往往注重對自己項目、產品的包裝、介紹,而忽視將自己良好的團隊建設呈現給投資者。項目方尤其是創業者須知道投資者對一個項目產生信心,首先是對項目團隊產生信心。
四忌急於求成
投融資對接,涉及雙方巨大利益,投資方有時需要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考察、談判。項目方如果認準了投資方的價值、意義,在該階段切不可急於求成,甚至步步緊逼。如若不然,投資方會認為創業者不夠沉著,或者耐性不夠,不足以應付商場風雲變幻的競爭。
針對以上四點,
投融界建議:項目方在對自己的項目充滿自信之時,態度也須誠懇,要運用紮實可信的市場調研數據、科學合理的戰略規劃、理性的陳述方式來打動投資者;再者,若本身專業知識不夠,應聘請專業的融資服務機構對融資活動展開全程的跟蹤服務。最後,項目方如果對資金需求極為迫切,可以採取分段融資方式,將股權逐步攤薄進行融資。這樣做,一方面因為融資額較小,較易成功;另一方面因為多次融資可以實現多次的股價溢價、升值;最後也可以防止融資方對企業的控制權被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