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證

銀行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銀行(開證行)根據買方(申請人)要求及指示向賣方(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即期或在一個可確定的將來日期兌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這種承諾是有條件的,要求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和單證必須相符。當買賣雙方首次接觸,不了解對方商業信譽,或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商人做生意,無法承擔開發中國家的商業/國家風險時,常在契約中規定使用信用證付款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信用證
  • 類別:銀行擔保
  • 功能:融資擔保
  • 安全係數: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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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用證 letter of credit(L/C)

起源

信用證為傳統表外業務。在國際貿易中,為減少風險

特點

(1)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
(2)信用證是獨立檔案(不受交易契約限制與約束)
(3)以單據為付款憑證,不以實物為憑證備用信用證

standby credit letter ,scl

概念

實際是一種銀行擔保,保證SCL持有人對第三方依據契約所做承諾。

與L/C區別

同:銀行以個人信用代替代客戶信用,收取手續費(金額0.5%—1%)。
異:“備用”即當客戶不履約,銀行才承擔付款義務
3、備用信用證在企業發債時作用
4、信用證中包含3個基本因素進口開證

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1、 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准手續及外匯來源。
2、 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契約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 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契約為依據。不能用“參閱XX號契約”為依據,也不能將有關契約附屬檔案附在信用證後,因信用證是一個獨立的檔案,不依附於任何貿易契約
4、 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 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契約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 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 契約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里,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采。
8、 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 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契約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11、我方國有商業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

四進口信用證申請書的填制

1、開證日期(DATE),在進口申請書右上角填寫申請日期;
2、致:浙江省中國銀行( TO:BANK OF CHINA,ZHEJIANG BRANCH);
3、請開列以下不可撤銷信用證(PLEASE ISSUE ON OUR BEHALF AND FOR OUR ACCOUNT THE FOLLOWING IRREVOABLE LETTER OF CREDIT);
4、信用證號碼(L/C NUMBER),此欄由銀行填寫;
5、申請人(APPLICANT),填寫開證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並註明聯繫電話,電傳等號碼;
6、受益人(BENEFICIARY),填寫受益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並註明聯繫電話,電傳等號碼;
7、通知行(ADVISING BANK),由開證行填寫;
8、信用證金額(AMOUNT),填寫契約規定的總值,分別用數字和文字兩種形式表示,並且表明幣制。如果允許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動,要在信用證中明確表示出來;
9、到期日期和地點(EXPIRY DATE AND PLACE),填寫信用證的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10、分批裝運是否允許(PARTIAL SHIPMENT),此處可打√或打×,表示同意與否;
11、轉運是否允許(TRANSHIPMENT),此處可打√或打×,表示同意與否;
12、裝運地(港)及目的地(港)的名稱,最遲裝運日期(LOADING IN CHARGES、FOR TRANSHPORT TO、LATEST DATE OF SHIPMENT),如允許有轉運地港,也應列明;
13、匯票要求: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① 匯票金額,根據契約規定填寫信用證項下應支付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如契約規定所有貨款都用信用證支付,則應填寫信用證項下匯票金額是發票金額的100%;如契約規定該筆貨款由信用證和托收兩種方式各付50%,則應填寫信用證項下匯票金額是全部金額的50%。
② 支付期限,主要有即期、遠期,如果是遠期匯票,必須填寫具體的天數,如30天或60天等。
③ 付款人,付款人一般不是開證人,而是開證行或者指定銀行。
14、單據條款:信用證申請書中已印就單據條款12條,第12條是“其他單據”,對上述11條中沒有的單據可全部填寫在該處以下。填制單據時應注意:
① 在所要的單據前打“X”。
② 然後在該單據條款後填上具體要求,如一式幾份,應包括什麼內容等。如信用證申請書印製好的要求不完整,可在該條款後面填寫清楚。
③ 申請人必須根據契約規定填寫單據條款,不能隨意提出超出契約規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減少契約規定的要求。
15、商品描述(COVERING),契約規定的貨物描述有,商品名稱、規格、包裝、單價條款、嘜頭等。所有內容都必須與契約內容相一致,尤其是價格條款數量條款包裝條款如有特殊要求,如規格、包裝物等,應具體、明確表示清楚。
16、附加指示(ADDITIONAL INSTRUCTIONS),此欄已印就6個條款:
① 所有單據加列契約號碼(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UMBER);
② 所有開證行以外的費用由受益人承擔(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③ 每項數量與金額允許 %增減(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 MORE OR LESS ALLOWED)。
④ 第三方作為託運人是不能接受的(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
⑤ 單據必須在提單後 天送達銀行並且在信用證有效期內(DOCUMENTS MUST BE PRESNTED WITHIN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已印就好的上述條款,如需要,可在條款前的括弧里打“X”,或在該項條款後作補充內容。
17、授權人簽字(法人代表)及電話、傳真等內容( SIGNATURE OF AUTHORISED PERSON、TEL NO.、FAX )。申請書最下面的一欄由有關授權人簽字,並加注電話和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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