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議付
信用證 (Negotiation
L/C ),是指邀請其他銀行買入
匯票 及/或
單據 的信用證。即允許
受益人 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
交單 議付的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 由於開立信用證銀行與受益人一般分處兩國,由受益人向
開證行 索款存在不便,受益人可以邀請一家本地銀行(
議付行 )先行
審單 墊款 ,這有利於出口商
資金融通 。對
信用證申請人 和開證行的好處是單證相符的
單據 沒有到達櫃檯前不需付款;且單證是否相符最終由開證行確認,開證行可以認為議付行寄來的單據有
不符點 而拒付。
1.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L/C)是指
開證行 對願意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通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的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
2.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證行本身自己進行議付的信用證。
詳細解析 如何理解
信用證 的議付一直是銀行界、法律界和學術界頗有爭議的話題,雖然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
UCP500 )中對議付的定義有所規定,但是並不全面和具體。本文擬根據UCP500並結合信用證法律實踐,對如何理解信用證議付的問題做一膚淺探究。 UCP500第10條(b)(ii)款將議付定義為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
匯票 及或
單據 支付對價 ”的行為,並強調“僅僅對單據審核,卻未支付對價”不構成議付。鑒於許多銀行仍然不能正確理解議付的定義,國際商會(以下簡稱ICC)於1994年9月1日公布的第二號意見書中對議付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特別是對“支付對價”又下了定義:就UCP500而言,“支付對價”可以解釋為“立即付款”(如通過現金、
支票 、清算系統匯款支付或貸記賬戶),或“承擔付款責任”(under taking an obligation to make payment)(不同於承擔
延期付款 責任或
承兌匯票 )。
議付信用證 然而,ICC沒有繼續給“承擔付款責任”的概念作出任何正式的解釋,這就給對“承擔付款責任”的理解帶來了不確定性與困惑。有觀點認為,“承擔付款責任”的議付方式就是指
議付行 承擔遠期議付
信用證 項下到期付款的責任。然而,該種觀點顯然不符合議付的本質特性——議付是一種融資行為。還有觀點認為,
背對背信用證 的
開證行 ,即主信用證下的議付行,接受到由背對背信用證的
受益人 提交的相符
單據 時,可以認為是“承擔了付款責任”從而構成議付。但是,該種觀點沒有考慮到這裡的被指定議付行在背對背信用證下所承擔的付款責任,並不是對主信用證下的受益人的。而ICC二號意見書中的“承擔付款責任”應是針對受益人而言的。
之所以存在或保留議付信用證的存在,就是為了滿足在
信用證業務 中受益人的融資需求。因而可以說,議付
信用證 是
開證行 明確在信用證中授權可進行融資的信用證。因此,議付的定義應緊扣融資這一本質特性,強調提前(在開證行兌付之前)的付款行為。而不應該從契約法的“
對價 ”角度來定義議付,因為信用證法律界對信用證是否需要對價已有了比較一致的觀點,即開證行在信用證下的允諾並不需要有對價支持。該觀點更是在1995年
美國統一商法典 第5-105中被徹底明確下來。總之,對
受益人 的提前付款是構成議付的不可缺少的要素。
分類特點 1.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L/C)或稱自由議付的信用證(FreelyNegotiationCredit),是指
開證行 對願意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通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的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大多數是自由議付的,這對
受益人 有利。受益人要議付,不一定非要到
通知行 ,而可自由選定一間對自己有利的銀行。而
限制議付信用證 的開立,往往是開證行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例如規定受益人必須到開證行的一海外姐妹行/關係行辦理議付。限制信用證對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
議付行 可能收費很高,而受益人沒有選擇餘地,只好接受;二是一旦指定的銀行不願意辦理議付,那么信用證就失去了其應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收款風險就大了。
在限制議付信用證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議付文句:“本證限XX銀行議付。”(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are restricted to XXBank.)
有效期 議付
信用證 的信用證有效期的失效地點通常在
出口 國,
匯票 的付款人可以是
開證行 或其指定的其他銀行。根據《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500號出版物)第9條規定:“開立信用證時不應以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如信用證仍規定匯票付款人為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匯票為附加的
單據 。”
公開議付 信用證和
限制議付信用證 的到期地點都在
議付行 所在地。這種
信用證 經議付後,如因故不能向
開證行 索得票款,議付行有權對
受益人 行使
追索權 。“議付”是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
匯票 及/或單據付出
對價 的行為;而“付款”則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
信用證受益人 或其代理人進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匯票的行為。“議付”與“付款”的主要區別之一,還在於議付行如因開證行無力償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項時,可向受益人追索;而開證行、
保兌行 或指定
付款行 一經付款就無權向受款人及其前手進行追索。
議付信用證 操作辦法 信用證 議付的具體操作方法是,
受益人 開具
匯票 ,連同
單據 一起向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議付,議付銀行則在
審單 後扣除墊付資金的利息,將餘款付給受益人。然後
議付行 將匯票與單據按信用證規定的方法交與
開證行 索償。
議付款項 議付信用證款項 是一個會計科目,科目編號1307。本科目核算銀行接受
國內信用證 受益人 的申請,在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議付
信用證 的款項。
議付行 按規定計算議付利息、議付手續費、實付議付金額辦理
轉賬 時,按信用證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
單位存款 ”等科目;如採取先收利息的方式,還應同時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如採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
開證行 劃來的款項時,按應計議付信用證利息,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
利息收入 ”科目。議付行收到開證行劃來的信用證款項後,借記“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存放系統內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信用證付款 日到期,開證行未劃回資金,議付行從信用證收益人
存款 賬戶收取議付款項時,借記“
單位存款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應對
議付信用證款項 進行全面檢查,併合理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 。對於不能收回的議付信用證款項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本科目按
信用證 收益人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議付信用證的款項。
議付信用證
易混辭彙 議付信用證 付款
信用證 與議付信用證的區別在於
追索權 ,作為被指定銀行,如果按照信用證的指定履行了被指定銀行的義務,則對
受益人 沒有追索權,如果是
議付行 ,即使按照信用證的指定,對受益人的
單據 進行了議付,是有追索權的。單據不僅可以通過被指定銀行以外的銀行向
開證行 交單 ,受益人也可以直接將單據提交開證行,只是這兩種做法對受益人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不向被指定銀行交單,則信用證的有效期即轉移到開證行櫃檯,且受益人承擔單據遺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