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
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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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與××單位簽訂購銷契約,現請貴行按我單位開證申請書內容開出不可撤銷 跟單信用證,為此我單位願不可撤銷地承擔有關責任如下: |
一、我單位願遵守 中國人民銀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 同意貴行依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辦理該信 用證項下一切事宜,並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
二、我單位保證按時向貴行支付該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手續費、 利息及一切 費用等。 |
三、我單位保證在單證表面相符的條件下,貴行有權主動辦理對外付款,並從我單位 帳戶中扣款。 |
四、貴行對由於任何電報、 信函或單據郵寄過程中發生延誤、 遺失所造成的後果,或者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差錯,不承擔責任。 |
五、我單位在收到貴行開出的信用證通知後,保證及時與原申請書核對, 如有不符之處,保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兩個 工作日內通知貴行。如未通知,視為正確無誤。 |
六、如因申請書字跡不清或詞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我單位負責。 |
開證申請人簽章 |
年 月 日 |
印製說明:此承諾書印在開證申請書各聯背面。 |
欺詐及防範
1.假冒
信用證欺詐 假冒信用證欺詐是指利用自身缺乏成為有效信用證必備條件而呈現出自身虛假性的信用證所進行的欺詐,近來,隨著
國際貿易中對信用證使用的日益頻繁,大家對信用證的熟悉程度不斷提高及
信息技術的發展,直接利用這種假冒的信用證進行欺詐困難亦有所增加,這已不是
信用證欺詐的主要手段。一般來講,只要通過
通知行來接收
信用證或收到信用證後及時通過
銀行向
開證行核對密押以確認信用證的真偽即可很好的解決該問題。
2.“
軟條款”
信用證欺詐 “軟條款信用證”又稱“陷阱”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欺詐不是以信用證本身的虛假,而是利用其生效、付款條件中隱藏著的陷阱條款,使開證行、
付款行隨時可以根據
開證申請人的單方行為而解除付款義務或附有
受益人很難或根本無法提供的
單據作為付款條件所進行的欺詐,主要形式有:
要防範上述“
軟條款”
信用證欺詐,沒有太好的辦法,只有通過在收到信用證後讓具備較好的
信用證業務知識並熟悉有關貿易特性的人員進行嚴格的審核,以發現其隱含的“陷阱”條款並予以拒絕來防範。
因所謂的“
軟條款”根據不同貿易特點會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難以一一列舉,但一般來講,在
審證時,應當重點注意
信用證內容與
商務契約是否相符,因為如果信用證內容與商務契約不符的話,
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
買賣契約而不得不違反信用證的規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證規定,而不得不違反商務契約的有關條款,其結果是要么遭
銀行拒付,得不到貨款,要么將面臨被
開證申請人以違反商務契約為由
索賠的
風險。同時應謹慎對待來證中具有預付
佣金、履約金,或大宗
貨物一次
裝船等條件的
信用證,以防預付金被騙。
為避免爭議,在訂立商務
契約時應明確
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同時規定合理的
信用證開立期限及有效期,以便於發現來證中具有不可接受的條件時,具有充分的時間與開證方進行改證磋商,並有合理時間安排裝運、辦理收匯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