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是一般指對商品、車、船等經有關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後所發的檢驗合格證書。如出口商品經國家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後所發的證書,船舶經船舶檢驗局檢驗後所發的船舶檢驗合格證書等,均稱為“檢驗證書”。保險人對有檢驗合格證書的商品、車輛、船舶才能考慮予以承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驗證書
  •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檢驗證書定義,作用,種類,繕制時的注意事項,

檢驗證書定義

國際貿易中,由國家設定的檢驗機構或由經政府註冊的、獨立的,第三者身份的鑑定機構,對進出口的商品的質量、規格、衛生、安全、檢疫、包裝、數量、重量、殘損以及裝運條件、裝運技術等所進行的檢驗、鑑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進出口商品檢驗是貨物交接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經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證書,出口方即可報關出運;檢驗不合格的,可申請一次復驗,復驗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作用

商檢證書關係到有關各方的經濟責任和權益,其作用表現為:
1、作為賣方所交付貨物的品質、重量、數量、包裝及衛生條件等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依據。
2、作為買方對品質、數量、重量、包裝等提出異議、拒收貨物、要求賠償的憑證。
3、作為賣方向銀行議付貨款的單據之一。
4、作為出口國和進口國海關驗放的有效證件。
5、作為證明貨物在裝卸、運輸中實際狀況、明確責任歸屬的依據。
商品檢驗證書起著公正證明的作用,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結算貨款和處理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也是通關納稅、結算運費的有效憑證。

種類

1、品質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是出口商品交貨結匯和進口商品結算索賠的有效憑證;法定檢驗商品的證書,是進出口商品報關、輸出輸入的合法憑證。商檢機構簽發的放行單和在報關單上加蓋的放行章有與商檢證書同等通關效力;簽發的檢驗情況通知單同為商檢證書性質。
2、重量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是證明進出口商品重量的證明檔案。
3、數量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是證明進出口商品數量的證明檔案。
4、獸醫檢驗證書(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或食品經過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於凍畜肉、凍禽、禽畜罐頭、凍兔、腸衣等出口商品。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進口國通關輸入的重要證件。
5、衛生檢驗證書(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是證明可供人類食用的出口動物產品、食品等經過衛生檢驗或檢疫合格的證件。適用於腸衣、罐頭、凍魚、蛋品、乳製品、蜂蜜等,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通關驗放的有效證件。
6、消毒檢驗證書(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證明出口動物產品經過消毒處理,保證安全衛生的證件。適用於豬鬃、馬尾、 羽毛、人發等商品,是對外交貨、銀行結匯和國外通關驗放的有效憑證。
7、熏蒸證書,是用於證明出口糧谷、油籽、皮張等商品,以及包裝用木材與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經過熏蒸滅蟲的證書。
8、殘損檢驗證書,是證明進口商品殘損情況的證件。適用於進口商品發生殘、短、毀等情況;可作為受貨人向發貨人或承運人保險人等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有效證件
7、產地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如果契約規定出具原產地證明,按給惠國的要求,出口方開具原產地證明,商檢機構簽發原產地證書。
8、價值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證明產品的價值或發票所載商品價值正確的檔案。
9、積載鑑定證書,是證明船方和貨櫃裝貨部門正確配載積載貨物,作為證明履行運輸契約義務的證件。可供貨物 交接或發生貨損時處理爭議之用。
10、驗殘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證明商品殘損情況、殘損程度、殘損原因,供索賠、理賠之用的檔案。
11、財產價值鑑定證書,是作為對外貿易關係人和司法、仲裁驗資等有關部門索賠、理賠、評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據。
12、船艙檢驗證書,證明承運出口商品的船艙清潔、冷藏效能及其他技術條件是否符合保護承載商品的質量和數量完整與安全的要求。可作為承運人履行租船契約適載義務,對外貿易關係方進行貨物交接和處理貨損事故的依據。
13、生絲品級及公量檢驗證書,是出口生絲的專用證書。其作用相當於品質檢驗證書和重量/數量檢驗證書。
14、產地證明書,是出口商品在進口國通關輸入和享受減免關稅優惠待遇和證明商品產地的憑證。
15、艙口檢視證書、監視裝/卸載證書、艙口封識證書、油溫空距證書、貨櫃監裝/拆證書,作為證明承運人履行契約義務,明確責任界限,便於處理貨損貨差責任事故的證明。
16、價值證明書,作為進口國管理外匯和徵收關稅的憑證。在發票上籤蓋商檢機構的價值證明章與價值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17、貨載衡量檢驗證書,是證明進出口商品的重量、體積噸位的證件。可作為計算運費和制訂配載計畫的依據。
18、貨櫃租箱交貨檢驗證書、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鑑定證書,可作為契約雙方明確履約責任和處理費用清算的憑證。
此外,根據具體業務需要,商檢機構還可以簽發檢溫證書、驗艙證書等。

繕制時的注意事項

(1)出證機關、地點及證書名稱。如來證未規定出具證書的機關,則由出口人決定,如L/C上規定由“有關當局”出證,則應根據情況由有關的商檢機構出具。出證地點除L/C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應在裝船口岸。證書名稱應與L/C的規定相符。
(2)證書日期。原則上應與提單日期相同,如證書日期與提單日期相差超過3天,就容易遭到開證行或開證人拒付,議付時也會發生困難。
(3)證書內容。證書所表示的檢驗結果要與L/C上的要求和發票等各項單據所列明的規格、形狀、質量等項目一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