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頒發的、確認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上面載有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社會信用統一代碼等登記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外文名:Institution legal person certificate
  • 實質:開辦資金等登記事項
  • 特點事業單位登記管理
法人證書,使用管理,證書管理,證書使用,年度檢驗,變更註銷,變更,註銷,領補程式,

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向核准設立登記的單位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應當懸掛在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場所醒目處,正本只核發一份。副本為摺疊式,主要用於事業單位在開展社會服務活動中對外出示,以證明其合法身份,或用於向有關部門辦理各種手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核發若干份證書副本。
經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或者備案,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取得事業單位法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證書正本證書正本
證書副本證書副本

使用管理

證書管理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二、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三、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註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式辦理。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六、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證書使用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 5 2 號),全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已開始對事業單位進 行登記,並對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法人頒發《事 業單位法人證書》。現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申辦以下事宜和開展其他相關活動時,有關部門應要求其提交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共杜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帳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其他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三、經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經審查年度報告合格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做出合格標誌;超過年度報告期限,沒有年度報告審查合格標誌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失去效力。

年度檢驗

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檔案(業務範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檔案。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記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准登記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後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准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後,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變更註銷

變更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範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檔案: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准檔案;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檔案;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範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並提交其複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檔案、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檔案;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併、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後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註銷

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檔案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領補程式

七、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發布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髮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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