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定義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
資產組合採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
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以下四類:
1、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是以
實物資產和
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並上市的過程。
2、
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一組流動性較差
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使這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益比較穩定並且預計今後仍將穩定,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在此基礎上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進行發行的過程。
3、證券資產證券化:即證券資產的再證券化過程,就是將證券或
證券組合作為
基礎資產,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數為基礎發行證券。
4、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的過程。
狹義定義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
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
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
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流程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
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
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
現金流為支撐在
金融市場上發行
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舉例簡單通俗地了解一下資產證券化:
A:在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
過程
B把A轉移給C,C以證券的方式銷售給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現金;D在購買以後可能會獲得投資回報;C獲得了能產生可見
現金流的優質
資產。
投資者D之所以可能獲得收益,是因為A不是垃圾,而是被認定為在將來的日子裡能夠穩妥地變成錢的好東西。
SPV是箇中樞,主要是負責持有A並實現A與破產等麻煩隔離開來,並為投資者的利益說話做事。
SPV進行
資產組合,不同的A在
信用評級或增級的基礎上進行改良、組合、調整。目的是吸引投資者,為發行證券。
發展
過去有很多
資產成功進行了證券化,例如應收賬款,
汽車貸款等,出現了更多類型的資產,例如電影
特許權使用費,電費應收款單,健康會所會員資格等。但核心是一樣的:這些資產必須能產生可預見的
現金流。
2007年,
浦發、工行、
興業、
浙商銀行及上汽
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但第二批試點額度用完之時,恰逢金融危機席捲全球,對證券化產品的談虎色變令這一新興事物的成長戛然而止。
在經歷了2009年的信貸狂飆之後,監管部門對
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以及隨後的信貸收緊令,使得業界對資產證券化擴容或重啟的呼聲四起。
2011年5月,
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關於資本充足率和
撥貸率的最新要求推算,未來六年中國13家上市
銀行核心資本缺口合計將達到7885億元,總資本缺口合計將達到13919億元,為其2010年合計淨利潤的2倍;新增計提
撥備合計將達到10769億元,為其2010年撥備餘額的1.4倍。
初步測算,如果13家上市銀行
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分別達到監管要求,在不進行
再融資、僅考慮
利潤留存補充
資本金的情況下,2011年-2016年,13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缺口合計達到7885億元,總資本缺口合計達到13919億元。
如果13家上市銀行
撥貸率未來每年均達到監管要求,2011年-2016年新增計提撥備合計達到10769億元,2010年底上述
銀行撥備餘額合計僅為7942億元,這意味著未來六年時間裡上述銀行撥備規模將增加1.4倍,這對各家銀行的利潤將造成重大影響。
《徵求意見稿》中,商業銀行受衝擊最大的部分將是調整部分貸款的風險權重。目前尚未明確
中長期貸款風險權重調整的具體細節,如果中長期貸款風險權重統一從100%調整到150%,按照13家上市銀行平均中長期貸款占整個貸款比重約60%,整個貸款占
加權風險資產約90%來估計,上述
銀行資本充足率將下降超過2個百分點,
核心資本充足率下降接近2個百分點。
為彌補此項不利影響,總資本和
核心資本缺口分別需要高達約9000億元和7000億元。這將對商業銀行形成重大影響,因此,監管部門此項政策調整需慎之又慎。
外部
融資渠道受限,商業銀行補充
資本金捉襟見肘。進入2011年以來,我國銀行業補充資本金的來源將越來越困難。首先,股票市場難以承受商業銀行大規模融資。
2010年我國商業銀行融資占整個市場融資規模超過40%,當年我國股市摘得全球IPO融資桂冠,但其跌幅全球排名倒數第三,這種局面也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滿足銀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期融資需求。
其次,次級債作為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受到較多的限制,監管部門做出了嚴格約束,而
混合資本債屬於創新資本工具,監管部門審批較謹慎,僅興業、民生、浦發、深發展等少數銀行發行過混合資本債,且發行規模均偏小。
在國際金融危機後,全球金融機構對於資本的需求普遍提高。歐美銀行主要通過剝離非核心資產來籌集資本,而中國銀行業則從資本市場上大規模融資來補充資本。
開展資產證券化和
貸款轉讓已勢在必行。早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我國資產證券化經過近6年試點,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而我國貸款轉讓市場交易規模2008年已達到8000億元左右,2009年以來隨著銀行
新增貸款規模大幅增長,貸款轉讓業務加速發展。
中國銀行業
貸款結構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存短貸長的矛盾凸顯,客戶集中度和
行業集中度維持在較高水平,這一方面需要新增貸款
調結構,更重要的是
存量貸款的調結構。而開展
貸款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於我國商業銀行達到監管要求,也有利於防範和分散
銀行風險。
種類範圍
⒈
根據基礎資產分類。根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費)、
債券組合證券化等類別。
⒉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根據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所屬地域不同,可將資產證券化分為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或結構化投資機構(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稱為離岸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通過境內SPV在境內市場融資則稱為境內資產證券化。
⒊
根據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根據證券化產品的金融屬性不同,可以分為
股權型證券化、
債券型證券化和混合型證券化。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資產證券化的歷史不長,但相關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層出不窮,名稱也千變萬化。最早的證券化產品以
商業銀行房地產
按揭貸款為支持,故稱為按揭支持證券(MBS);隨著可供證券化操作的基礎產品越來越多,出現了
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稱謂;再後來,由於混合型證券(具有股權和債權性質)越來越多,乾脆用CDOs(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概念代指證券化產品,並細分為CLOs、CMOs、CBOs等產品。最近幾年,還採用
金融工程方法,利用
信用衍生產品構造出合成CDOs。
當事人
資產證券化交易比較複雜,涉及的當事人較多,一般而言,下列當事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⒈
發起人。發起人也稱原始權益人,是證券化
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大型工商企業。
⒉
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託人(SPV)。這是指接受發起人轉讓的
資產,或受發起人委託持有資產,並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選擇特定目的機構或受託人時,通常要求滿足所謂破產隔離條件,即發起人破產對其不產生影響。
⒊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為保證資金和基礎資產的安全,特定目的機構通常聘請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和資產的託管。
⒋
信用增級機構。此類機構負責提升證券化產品的
信用等級,為此要向特定目的機構收取相應費用,並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有些證券化交易中,並不需要外部增級機構,而是採用超額抵押等方法進行內部增級。
⒌
信用評級機構。如果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屬於
債券,發行前必須經過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⒍
承銷人。承銷人是指負責證券設計和發行承銷的
投資銀行。如果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較大,可能會組成承銷團。
⒎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即證券化產品發行後的持有人。
除上述當事人外,證券化交易還可能需要金融機構充當服務人,服務人負責對
資產池中的
現金流進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發起人兼任。
意義
發起人
從發起人(一般是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將相對缺乏
流動性、個別的資產轉變成流動性高、可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
金融商品的手段。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者能夠補充資金,用來進行另外的投資。例如,
商業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提高其
資產流動性。
一方面,對於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通過證券化處理,將其轉化為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多獲得一些資金來源,加快銀行資金周轉,提高資產流動性。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銀行在流動性短缺時獲得除
中央銀行再貸款、
再貼現之外的救助手段,為整個
金融體系增加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提高了流動性水平。
2.獲得低成本融資。
資產證券化還為發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
籌資渠道。通過資產證券化市場籌資比通過銀行或其他資本市場籌資的成本要低許多,這主要是因為:發起者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具有比其他
長期信用工具更高的
信用等級,等級越高,發起者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就越低,從而降低籌資成本。
投資者購買由
資產擔保類證券構成的
資產組合的整體信用質量,而不是資產擔保類證券發起者的信用質量。同時,資產證券化為發起者增加了籌資渠道,使他們不再僅僅局限於
股權和
債券兩種
籌資方式。
3.減少風險資產。
資產證券化有利於發起者將
風險資產從
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出去,有助於發起者改善各種財務比率,提高資本的運用效率,滿足
風險資本指標的要求。例如:根據《巴塞爾協定》和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要求,一個穩健經營的商業銀行,
資本淨額占表內外
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
核心資本不得低於4%。為了滿足這一要求,許多銀行必須
增加資本或出售
資產。
由於增加資本是昂貴的,通過資產證券化交易出售資產就成為商業銀行滿足《巴塞爾協定》要求的有效途徑。資產證券化可以將一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分離出去,減少分母資產數額,提高
資本充足率以更好的滿足監管要求。
資產證券化還為發起者提供了更為靈活的
財務管理模式。這使發起者可以更好的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取得精確、有效的資產與負債的匹配。
借短貸長的特點使商業銀行不可避免的承擔資產負債期限不匹配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市場,商業銀行即可以出售部分期限較長、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將所得投資於高流動性的
金融資產,也可以將長期貸款的短期資金來源置換為通過
發行債券獲得的長期資金來源,從而實現了風險合理配置,改善了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
同時,由於資產證券化允許將發起、資金服務等功能分開,分別由各個機構承擔,這有利於體現各金融機構的競爭優勢,便於確立金融機構各自的
競爭策略。
總之,資產證券化為發起者帶來了傳統籌資方法所沒有的益處,並且隨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不斷深入發展,將愈加明顯。
投資者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
資產擔保類證券提供了比政府擔保
債券更高的收益。這部分高收益來源於許多因素,但最主要的是資產擔保類證券的信用質量。
資產證券化品種一般是以超過一個基準利率的
利差來交易的。例如在
浮動利率資產證券化品種中,一般
基準利率使用
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該種投資工具稱為“基於利差的投資工具”。資產證券品種的出現滿足了投資者對“基於利差的投資工具”的需求,從而達到投資多樣化及分散、降低風險的目的。
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投資者擴大投資規模。一般而言,證券化產品的
風險權重比
基礎資產的風險權重低的多。比如,美國
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由聯邦
國民住房貸款協會發行的以
住房抵押貸款為支撐的過手證券卻只占20%的風險權重,金融機構持有的這類投資工具可以大大節省為滿足
資本充足率要求所須要的
資本金,從而可以擴大投資規模,提高
資本收益率。資本金所創造的壓力已經成為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支撐證券進行投資的主要驅動力。
投資者的
風險偏好各不相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例如,有的投資者對風險比較厭惡,就會選擇
國債等風險較低的投資品種,相應會得到較低的收益,而有的投資者風險偏好較高,就會投資股票或衍生
金融工具,當然要求的收益也較高。
而資產擔保類證券豐富了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結構,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品種選擇。
現代證券化交易中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
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可以設計出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不同檔級證券具有不同的償付次序,以“熨平”現金流波動。
甚至將不同種類的
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從而可以更好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同偏好。資產證券化技術可以提供無限證券品種和靈活的信用、到期日、償付結構等,這樣就可以“創造”出投資者需要的特定證券品種。這種的多樣性與結構的靈活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優良特性,也是
投資期最關注的性質。
好處
對原始權益者的好處:
(1) 資產證券化為原始權益人提供了一種高檔次的新型融資工具。
(2) 原始權益人能夠保持和增強自身的借款能力。
(4) 原始權益人能夠降低融資成本。
(5) 原始權益人不會失去對本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6) 原始權益人能夠得到較高收益。
對投資者的好處:
(2) 獲得較大的流動性。
(3) 能夠降低投資風險。
(5) 能夠突破投資限制。
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分類
1)實體資產證券化
2)信貸資產證券化
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3)證券資產證券化
4)現金資產證券化
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的過程。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
具體而言,它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
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簡而言之,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並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
其中,最先持有並轉讓資產的一方,為需要融資的機構,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都是由其發起的,稱為“發起人”(originator)。購買資產支撐證券的人“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減少融資成本,在很多情形下,發起人往往聘請
信用評級機構(rating agency)對證券信用進行評級。
同時,為加強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會採取一些信用加強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強手段的人被稱為“信用加強者”(credit enhancement)。在證券發行完畢之後,往往還需要一專門的服務機構負責收取資產的收益,並將資產收益按照有關契約的約定支付給投資者,這類機構稱為“服務者”(servicer)。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
特點
1、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
4.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
6.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程式
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投資者、特設
信託機構、
承銷商、
投資銀行、
信用增級機構或擔保機構、
資信評級機構、
託管人及律師等。通常來講,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重組
現金流,構造證券化
資產。 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稱為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
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整個組合的現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個基本判斷,決定借款人信用、
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並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對
現金流的重組可按貸款的期限結構、
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風險的重新分配等進行,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
資產池。
2.組建特設
信託機構,實現
真實出售,達到
破產隔離。 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託實體,有時也可以由發起人設立,註冊後的特設信託機構的活動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本化程度很低,資金全部來源於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託機構是實現
資產轉化成證券的“介質”,是實現破產隔離的重要手段。
3.完善
交易結構,進行
信用增級。 為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特設機構要完成與發起人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
貸款服務契約、與發起人一起確定託管銀行並簽訂託管契約、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周轉協定、與券商達成承銷協定等一系列的程式。同時,特設
信託機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
風險分析後,就必須對一定的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的
重組,並通過額外的
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
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
信用風險,提高
資產支持證券的
信用等級。
4.資產證券化的
信用評級 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評級由
國際資本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承認的獨立私營評級機構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
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
資產的信用風險。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 在
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後,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
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採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託機構從承銷商處獲取
證券發行收入後,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
6.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
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後,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並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
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並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託管行的收款專戶。
注意問題
在這一過程中,最重要的有三個方面的問題:1、必須由一定的
資產支撐來發行證券,且其未來的收入流可預期。
2.即資產的所有者必須將
資產出售給SPV,通過建立一種
風險隔離機制,在該資產與發行人之間築起一道
防火牆,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支持
債券的資產,即實現破產隔離。
3.必須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將該資產與SPV的資產隔離開來,以避免該資產受到
SPV破產的威脅。後兩個方面的問題正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之所在。其目的在於減少資產的風險,提高該資產支撐證券的
信用等級,減低
融資成本,同時有力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現狀
早期探索
1992年
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2億元的地產投資券。
離岸證券化
1996年8月,
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億美元
債券。
1997年4月,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
私募發行3億美元。1997年12月,進行第二期資產證券化交易,金額為5億美元。
2000年3月,
中集集團的應收款出售給
荷蘭銀行的
資產管理公司(TAPCO),由後者發行 ABCP 。
2002年1月,
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啟動6 億美元的ABS融資項目,在此基礎上發行
資產擔保證券。國內銀行首次參與境外資產證券化業務。
金融業嘗試
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26.02億元債權資產。中國商業銀行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第一次嘗試採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處置
不良貸款。
2005年12月12-15日,國家開發銀行發行了國內首隻ABS--“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該交易的基礎抵押資產為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
工商業貸款,總計51筆,
本金餘額為41.77億元人民幣。
2005年12月15日,
中國建設銀行發行國內首隻RMBS產品--“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信託”。該交易的基礎抵押
資產池包含15162筆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本金餘額為30.17億元人民幣。
主要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於2005年5月16日公布。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3月15日公布。
《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3年4月22日公布。
交易結構
資產證券化主要市場主體包括:發起人、SPV、
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服務商、投資人和其他服務機構等組成。
發起人
發起人也稱原始權益人,其職能是選擇擬證券化的
資產,並進行組合和重組,然後將
資產組合轉移給SPV以融資。
SPV
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並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SPV的原始概念來自於防火牆(China 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SPV 的業務範圍被嚴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會破產的高
信用等級實體。SPV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SPV有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
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兩種主要表現形式。
是指為SPV發行的證券提供信用增級的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
是指通過對資產證券化各個環節進行評估而評定證券
信用等級的機構。
主要評級機構:
國外:
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穆迪(Moody)、惠譽(Fitch)
國內: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簡稱“聯合資信”),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簡稱“聯合評級”)
是指負責按期收取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
現金流,並將其轉移給SPV 或SPV 指定的
信託機構的實體。
投資人
是指在資本市場上購買SPV發行的證券的機構或個人。一般都是
機構投資者。
其他服務機構
投資銀行:協調項目操作,發行證券等
受託人:由SPV 指定的、負責對資產處置服務商收取的現金流進行管理並向投資者分配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