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

信貸資產

又稱為信貸業務貸款業務。信貸在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中是最主要的業務,我國的商業銀行約占到80%。這類資產風險較大,資產收益較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貸資產
  • 別稱:信貸業務或貸款業務
  • 性質:風險較大 收益較高
  • 類型:資產業務
  • 單位:我國的商業銀行約占到80%
基本介紹,分類,轉讓模式,證券化,轉讓,回購,定義,產品特點,優良結構,

基本介紹

信貸資產是指銀行所發放的各種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業務。貸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確定的期限貸出貨幣資金的信用活動,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最重要的項目,在資產業務中所占比重最大。
信貸資產信貸資產
按保障程度(風險程度),貸款可劃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抵押(貼現)貸款。信用貸款是指銀行完全憑藉客戶而無須提供擔保品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銀行憑藉客戶擔保人的雙重信譽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包括貼現)要求客戶提供具有一定價值的商品物質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放的貸款。這種標準劃分,有利於銀行加強貸款安全性或管理。銀行在選擇發放貸款方式時,應視貸款對象貸款風險程度加以確定。
2015年5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新增50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繼續完善制度、簡化程式,鼓勵一次註冊、自主分期發行;規範信息披露,支持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前期山東、廣東開展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試點的基礎上,央行2015年10月決定在上海、天津、遼寧、江蘇、湖北、四川、陝西、北京、重慶等9省(市)推廣試點。
央行相關負責人介紹,此舉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和支持實體經濟力度的精神,也是2015年人民銀行工作會議的要求。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信貸資產質押再貸款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轄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部分貸款企業進行央行內部評級,將評級結果符合標準的信貸資產納入人民銀行發放再貸款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範圍。

分類

按期限
貸款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1年以內為短期貸款;1-7年為中期貸款;7-10年為長期貸款。以貸款時間來劃分貸款種類,主要作用是有利於銀行掌握資產的流動性性,便於銀行短、中、長期貸款保持適當比例。
按對象和用途
貸款可以分為工業貸款農業貸款科技貸款消費貸款投資貸款證券貸款等。這種分法一方面有利於按貸款對象的償還能力安排貸款秩序,另有利於考察銀行信貸資金的流動方向及在國民經濟各部門間的分布狀況,從而有利於分析銀行信貸結構與國民經濟情況。
按貸款的質量或占用形態
貸款可以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等。正常貸款是指能按期償還本款。逾期貸款是指超過貸款契約規定期限而銀行又不同意延期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預計兩年以上時間不能歸還。呆賬貸款是指企業倒閉以後無力歸還的貸款。這種分類有利於加強銀行貸款質量管理,找出產生貸款風險的原因,以及相應的措施和對策。

轉讓模式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分為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和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定約定轉讓信貸資產,資產轉讓後,借款人向受讓方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項下,債權人由出讓方轉讓為受讓方。這種轉讓方式也被稱為“真實出售”。
信貸資產信貸資產
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定約定在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轉讓信貸資產,同時出讓方承諾在約定的日期向受讓方無條件購回該項信貸資產。由於回購型業務所轉讓的信貸資產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讓方購回,所以不辦理貸款檔案和法律檔案的移交,付息的責任由出讓方承擔。
目前我國大力發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是一種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主體(這種轉移可以採用轉讓方式,也可以採用信託方式),由特設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以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傳統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處即創新之處在於特設目的主體受讓了該筆信貸資產以後,以該筆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了受益證券。

證券化

一般來講,銀行信貸資產是指銀行發放的各種貸款以及應收賬款,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商用房抵押貸款工商業貸款汽車貸款以及應收賬款等。按資產質量劃分可分為高質量(根據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曹鳳歧教授的觀點:高質量資產是一種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拖欠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的資產)和低質量信貸資產(通常指的是銀行不良資產)。
所謂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將其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信貸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重組形成資產池,進而轉換為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其發行過程涉及眾多參與者。主要有借款人、發起人(銀行)、特殊目的載體(SPV)、受託人、服務商、信用評級機構、擔保機構、投資銀行、投資者。一般來講,其基本運作流程如下:
銀行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一方面將其信貸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由特殊目的載體發行ABS(資產支持證券),經投資銀行承銷賣給投資者,然後投資銀行將發行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按與銀行簽訂契約中的資產出售價格轉讓給銀行;另一方面,銀行委託服務商向借款人收回本息,經受託人將本息償還給投資者。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有以下幾個優點:
1、增強流動性,提高資產收益率。銀行的資金來源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資金的運用則很多投向長期貸款。這種“借短貸長”的資產/負債不匹配的風險會使銀行陷入流動性不足的困境。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流動性不足的長期資產提前變現,可以加快信貸資產周轉的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
2、銀行可以利用結構金融工具來創建所需的投資結構,推進投資組合管理實踐,有效改善銀行財務管理,促進我國銀行業從過去的市場占有率經營方式向風險管理方式轉變,建立一個高效的金融體系
3、可以盤活許多銀行不良資產,完成企業的低成本融資,加快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提高資產處置效率。下面我從博弈論的角度通過分析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來探討它的效率問題。

轉讓

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定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產並融出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功能及優勢:
(1)可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整體力量,實現優勢互補,達到改善信貸資產結構、合理規避資產負債監管指標、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和經營效益最大化等目的;
(2)可以豐富客戶資源,分散貸款風險

回購

定義

信貸資產回購業務是指信貸資產的持有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按協定約定階段性轉讓給受讓方,該信貸資產轉讓到期,出讓方按契約約定無條件向受讓方購回該信貸資產的業務。

產品特點

緩解信貸資產出讓方資金緊缺的不利局面。

優良結構

信貸資產的優良特性是信貸資產證券化順利實現的內在要求,除此之外,還需對信貸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以保證SPV能以較低成本從資本市場融資,這是信貸資產能否順利實現證券化的關鍵環節。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對信貸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是一項很複雜的工作。SPV應儘可能多地收集與借款契約相關的信息,包括數據信息、信用狀況、借款分布、產業發展、資產類型等,對還款風險等作充分的測算,考慮各種影響現金流的可變因素及其補救措施和發行市場的承受能力及投資人的偏好,設計出合適的證券品種,降低債券發行成本
信用增級可以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外部信用增級。對信用增級要求的強弱取決於信貸資產歷來的拖欠及虧損情況、以及證券化融資的法律及付款結構等。SPV還需比較為獲得信用增級所付出的成本與信用級別提高后所減少的融資成本的差異。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有:提供超額的信貸資產抵押;提供權利或收益擔保;建立儲備金帳戶或利差帳戶;第三方負連帶責任信用擔保;保留對信貸資產出售機構的全部或部分追索權;制定信貸資產的回購和替換條款;由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採取利率互換貨幣互換等風險防範措施。
從總體上說,第三方擔保是一種最基本的信用增級方式。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展的初期,可設立國有獨資的擔保機構為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當市場信用制度逐漸建立並完善後,企業擔保或民間擔保也可以占有一定份額。
信貸資產經過信用增級後,還需接受信用評級機構對擬發行的資產支持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應貫穿於債券的存續期間,以方便投資人對債券風險作出判斷,SPV也可根據評信結果要求銀行執行回購或替代條款。第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處理及其管理SPV對所購買的信貸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後,可以此作為標的資產向主管部門提出發行資產支持債券的申請,同時應辦理信貸資產的抵(質)押手續。委託一家信譽良好的信託投資公司作為資產支持債券的受託管理人。
信貸資產信貸資產
受託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代表資產支持債券持有人利益;接受信貸資產抵(質)押,代理資產支持債券持有人行使抵押權;接受SPV委託,對信貸資產及其收益進行監督管理,宣布違約事件;監督擔保人、管理擔保品及其收益;定期向資產支持債券投資人支付收益;資產支持債券到期不能償付時,代表債券投資人向資產證券化經營公司及其擔保人追償。
資產支持債券受託管理人和信貸資產售後服務機構的職能是不同的。在具體操作上,銀行、SPV、服務機構、受託管理人應簽署四方協定,同時兩兩之間應簽署雙邊協定,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服務機構對SPV和受託管理人負責,受託管理人對資產支持債券投資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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