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3〕16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3月15日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畫(以下簡稱“專項計畫”)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三條
因專項計畫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畫資產。因處理專項計畫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畫資產承擔。
專項計畫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
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畫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畫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畫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五條
專項計畫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六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證券公司櫃檯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轉讓。
第七條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計畫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獲得批准。
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對上述申請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專項計畫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
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
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十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能夠通過專項計畫相關安排,解除基礎資產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畫資產的,專項計畫的法律檔案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十二條 專項計畫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畫賬戶進行。
第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畫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或轉讓。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畫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畫回購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畫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定及計畫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畫剩餘資產;
(三)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畫信息披露檔案,查閱或者複製專項計畫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定或者計畫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專項計畫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
同一專項計畫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十六條 專項計畫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畫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畫的影響、交易契約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籤字。
第十七條 專項計畫應當開立資產支持證券募集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驗資與劃轉。管理人應當在專項計畫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計畫的設立情況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畫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畫未滿足計畫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畫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及利息。
第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託管、轉讓、結算、代為兌付等事項應當遵守有關交易場所及相應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證券公司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管理託管
第二十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
(二)在專項計畫存續期間,督促可能對專項計畫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畫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畫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畫資產被混同、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畫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畫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畫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畫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挪用專項計畫資產;
(四)以專項計畫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畫說明書的約定以專項計畫資產對外投資;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畫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畫在賬戶設定、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畫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畫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係;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係。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畫、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專項計畫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畫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畫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畫清算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專項計畫不得變更管理人。
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畫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檔案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畫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相應約定。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畫檔案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畫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畫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畫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畫說明書或者託管協定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報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畫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檔案約定的其他事項。
權益人
第三十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占、損害專項計畫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定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併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畫法律檔案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響專項計畫設立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規章檔案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三年內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畫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設立申請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專項計畫、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二)1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專項計畫、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按照本規定附屬檔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檔案。
第三十四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交易場所轉讓的,轉讓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年度資產管理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產運行情況;
(二)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業務參與人的履約情況;
(三)專項計畫賬戶資金收支情況;
(四)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計畫年度運行情況的審計意見。
第三十八條 年度託管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項計畫資產託管情況;
(二)對管理人的監督情況;
(三)需要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專項計畫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未按計畫說明書約定分配收益;
(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
(三)基礎資產發生超過資產支持證券未償本金餘額10%以上的損失;
(四)基礎資產的運行情況或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或者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按時分配收益;
(六)預計基礎資產現金流相比預期減少20%以上;
(七)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違反契約約定,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八)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的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等決定,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九)管理人、託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發生變更;
(十)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等相關機構信用等級發生調整,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十一)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情形。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業務信息。在資產證券化業務運作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管理人、託管人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二條 為專項計畫出具現金流預測報告、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相關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其他自律組織可以制定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交易、轉讓、登記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項進行規範。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和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交易場所發行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單要求
證券公司設立專項計畫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申請檔案清單及要求
一、申請檔案:
(一)申請書;
(二)計畫說明書草案;
(三)主要交易契約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見書;
(五)特定原始權益人3年內(未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融資情況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計畫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計畫的交易結構;
(二)信用增級方式;
(三)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規模、品種、期限、預期收益率、資信評級狀況(如有)、登記、託管、交易場所等基本情況;
(四)特定原始權益人、管理人等業務參與人情況;
(五)基礎資產情況及其現金流預測或者收益分析;
(六)專項計畫資產的管理安排;
(七)現金流歸集、投資及分配;
(八)風險揭示與防範措施;
(九)專項計畫的設立、終止等事項;
(十)專項計畫清算程式、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檔案摘要。
計畫說明書應當在顯著位置說明,資產支持證券僅代表專項計畫權益的相應份額,不屬於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並提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三、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人、銷售機構、託管人的資質及許可權;
(二)說明書、資產轉讓協定、託管協定、認購協定等法律檔案的合法性;
(三)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
(四)基礎資產轉讓行為的合法性;
(五)專項計畫信用增級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對可能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意見。
四、證券公司、其他相關業務參與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作出承諾,保證申請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出具的相關檔案及申請檔案中引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證券公司編制申請檔案時,應當儘量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報送申請檔案時,應當提交原件1份、複印件2份;申請檔案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