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

2014年5月13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2014〕3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

該《意見》分建設現代投資銀行、支持業務產品創新、推進監管轉型3部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4年5月13日
  • 頒發機構:中國證監會
  • 檔案代號:證監發〔2014〕37號
原則,意見,

原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對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促進中介機構創新發展的有關要求,證監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了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問題。總的原則是,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必須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緊緊圍繞實體經濟的現實需求推進業務和產品創新,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提升證券經營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必須堅持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增強證券行業核心競爭力,推動金融服務協同發展,打造功能齊備、分工專業、服務優質的金融服務產業;必須堅持證券經營機構是創新主體,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尊重證券經營機構的首創精神,激發創新活力,落實創新責任;必須堅持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始終把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貫穿於創新發展全過程,堅持誠信為本,客戶利益至上,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意見

一、建設現代投資銀行
(一)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深化和提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承銷與保薦等傳統業務,積極利用網路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鼓勵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管理創新,實施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促進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
(二)完善基礎功能。支持證券經營機構拓展投資融資、銷售交易、資產託管等基礎功能,進行銷售交易類產品創新,滿足客戶對非標準化產品的需求。鼓勵證券經營機構為大宗交易、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各種金融產品開展做市等交易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推進統一證券賬戶平台建設,建立與私募市場、網際網路證券等業務相適應的賬戶體系。規範證券行業支付系統,研究建設支付平台。
(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股權和債權融資,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優先股、公司債,開展併購重組。鼓勵證券經營機構探索新的融資渠道和新型融資工具。支持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收益憑證業務試點。
(四)發展跨境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境內企業跨境上市、發行債券、併購重組提供財務顧問、承銷、託管、結算等中介服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走出去”,在港、澳、台和其他境外市場通過新設、併購重組等方式設定子公司。支持證券經營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相關服務,積極參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並依託上海自貿區等經濟金融改革試驗區機制和政策,為境內外個人和機構提供投融資服務。
(五)提升合規風控水平。最佳化以淨資本及流動性風險防範為核心的證券經營機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落實證券經營機構自身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全員合規管理,強化合規隊伍建設及履職保障。督促證券經營機構堅持以客戶利益為中心,嚴守道德底線與職業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與社會責任。
二、支持業務產品創新
(六)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證券經營機構要創新和改進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提升產品銷售、產品設計、投資運作、售後服務等環節的專業水平。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採取多元化投資策略和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產品。研究建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制度體系及相應的產品運作模式和方案。拓寬集合資產管理計畫投資範圍,允許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七)支持開展固定收益、外匯和大宗商品業務。加快債券產品創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機制。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開展大宗商品和外匯的期現貨交易。
(八)支持融資類業務創新。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擴大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的資金和證券來源。開展約定購回、股票(權)質押回購等融資擔保型業務創新,擴展約定購回、股票質押回購出資方範圍。
(九)穩妥開展衍生品業務。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利率互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一步完善衍生品交易主協定及相關配套檔案。研究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結算、交易信息報告等制度。適應資本市場風險管理需要,平穩有序發展相關金融衍生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對衝風險為目的使用期貨衍生品工具。
(十)發展櫃檯業務。擴大證券經營機構櫃檯交易業務試點。加快建設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為機構投資者提供私募業務項目對接、線上轉讓等各項服務。穩步發展機構間市場,推動互聯互通。鼓勵證券經營機構多方位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研究建立行業增信機構,規範管理融資性擔保機構。
(十一)支持自主創設私募產品。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逐步實現對證券經營機構自主創設的私募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對在證券經營機構櫃檯市場或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創設的私募產品,直接實行事後備案。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設立併購基金、夾層基金、產業基金等直投基金。
三、推進監管轉型
(十二)轉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統一監管尺度,從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支持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自主開展業務和產品創新,自主識別、判斷並承擔創新風險。加強事中監管與動態監測監控和以風險、問題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強化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和自律組織之間的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十三)深化審批改革。甄別清理證券經營機構類審批備案事項。進一步取消調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逐步予以廢止;除法定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取消證監會系統各單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前備案、報告事項,確有必要保留的,改為事後備案。所有審批備案事項,都必須公布標準、流程、期限和方式,不公布的不得實施。
(十四)放寬行業準入。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員等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出資設立證券經營機構,進一步放寬證券經營機構外資準入條件。支持國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委託專業機構投資運營或設立專業證券經營機構。支持證券經營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完善“一參一控”政策。
(十五)實施業務牌照管理。建立公開透明、進退有序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在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證券業務牌照。鼓勵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和託管業務牌照。適時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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