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並決定於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1日
- 發布機構:證監會
- 主要內容:資產證券化等
發布,內容,
發布
2014年2月份,證監會本著簡政放權、寬進嚴管的原則,取消了資產證券化業務行政許可,此後,又於9月26日進行了約兩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後,新的業務《管理規定》正式問世。
內容
2014年11月2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以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並決定於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在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張曉軍說,鑒於該項業務的監管方式需相應轉型,證監會對《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並起草了配套規則,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明確以《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產支持專項計畫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二是將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人範圍由證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並將《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更名為目前名稱。
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實行基金業協會事後備案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
四是強化重點環節監管,制定信息披露、盡職調查配套規則,強化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要求,以加強投資者保護。
張曉軍介紹說,自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37份,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內容普遍認可,認為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有利於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範健康發展。同時,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證監會根據市場意見對《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租賃債權納入基礎資產範圍。
二是對於基礎資產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時點,明確為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畫轉移基礎資產時需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
三是明確要求為資產證券化業務出具專業意見的服務機構如審計、評估機構等應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四是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納入資產支持證券交易場所。
五是根據意見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張曉軍表示,還有意見提出建立資產支持證券公開發行制度、增加《信託法》為上位法、刪除債權轉讓應依法通知債務人的規定及其他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建議,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資產證券化立法體例,有的未能吸收,有的不宜在規範性檔案中調整。
張曉軍透露說,下一步,證監會擬就徵求到的相關立法建議和會計、稅收政策意見,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推動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頂層設計。此外,《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發布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主體應按照規定開展該項業務;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等將及時制定、出台相關自律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