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貸款是銀行利用信貸資金,對納入基本建設計畫的建設項目發放的貸款。此類貸款主要由建設銀行經辦,其他專業銀行也承擔部分貸款業務。貸款對象是具有法人地位,實行獨立核算,有償還能力的全民和集體企業,以及實行統一核算或財政包乾的專業公司。主管部門、管理局等基本建設貸款實行指令性計畫,年度安排的貸款,既要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畫,又要列入國家投資計畫,沒有計畫的不得安排貸款。申請貸款的建設單位,在對擬建項目經濟合理性、技術可行性和建設必要性等進行周密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提前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送專業銀行總行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進行評估,確定是否發放貸款。貸款條件要求借款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能承擔經濟責任,項目生產的產品適銷對路,經濟效益好,有償還借款能力,同時還要有不少於總投資10%~30%的自有資金等。貸款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即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契約。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一般需要有借款單位的財產抵押或者有償還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財產抵押或法人擔保在借款契約中具體說明。貸款契約到期後,借款單位不能清償貸款本息,銀行則按照契約規定,以抵押的財產補償,或者要求保證單位代為償還。借款單位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貸款
- 利用:各種信用資金
- 用於:工業、農業、科研、服務業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