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貸款基金

基建貸款基金指銀行專門用來發放基本建設貸款的準備資金。我國對基本建設貸款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在基本建設預算撥款中,用於基本建設貸款 的資金,屬於中央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之內的部分, 由財政部核撥,建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屬於地方 確定的基本建設貸款,由地方財政核撥,省、市、 自治區建設銀行分行管理。基本建設的放貸資金實 行“上存下貸”。建設銀行總行、分行根據建設進度 和實際需要,分次從基本建設撥款戶頭(或地方機 動財力撥款戶頭)中,將資金轉入基本建設放款基 金戶頭。經辦行在上級銀行下達的基本建設放款指 標範圍之內發放貸款。中央級與地方級的放款基金 和放款指標,均不得互相流用。

其主要來源有三:
第一,國家(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基本建設預算撥款。這是國家每年從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撥出一定的數額,通過建設銀行以貸款形式進行分配的那部分資金,貸款收回資金分別交回中央或地方財政;因此它實質上仍屬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的投資。它用於基本建設計畫內各類貸款項目。
第二,地方用機動財力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它源於地方自行籌措的基本建設資金,因此它實質上是地方自籌投資的轉化形式;其貸款規模亦應控制在相應的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指標之內。它主要用於省、市、自治區安排的自籌貸款項目。
第三,建設銀行自有資金及其統一組織運用部門、企業和單位等的存款資金。其實質是由銀行存款轉化的投資。貸款回收的資金仍歸銀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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