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時足額償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以及國家開發銀行與貴陽市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陽市人民政府授權指定的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以下簡稱“平台公司”)作為借款人,負責辦理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平台公司作為項目的實施主體,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項目實施相關檔案報批工作;
(二)負責申請貸款,簽訂借款契約,履行契約約定義務;
(三)負責擬定年度還款計畫。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項目的審批手續;負責督促、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和工作質量;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各相關區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負責對項目資金實施監督管理;代表政府負責落實委託代建回購資金,協調並督促平台公司按時償還到期債務;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劃撥、協定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抵押等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市規劃局負責對建設項目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規劃手續。
第八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項目實施審計監督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分行貸款項目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意見》及時提供項目審計報告。
第九條 市監察局負責對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採購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貸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第十條 平台公司在國家開發銀行開設貸款賬戶、存款賬戶和貸款償債專戶。
第十一條 平台公司根據工程進度,提出用款計畫,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相關區財政局審核後,根據安排的年度貸款額度和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貸款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二條 平台公司支付項目貸款資金時,需首先向市財政局、各相關區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各相關區財政局審核通過後,再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撥付貸款資金。
第十三條 平台公司根據資金下達計畫、工程進度並填寫《貴陽市國家開發銀行資金支付申請表》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同時按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平台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撥付貸款資金時,需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1)付款憑證;(2)《貴陽市國家開發銀行資金支付申請表》(國家開發銀行、市財政局留存聯)(3)項目資本金到位憑證;(4)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檔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或經批准的項目概算、環評審批檔案、用地審批檔案、規劃審批檔案(即“四項審批”,只需第一次支付貸款資金時提供);(5)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下達的項目用款計畫;(6)投資許可證、施工許可證;(7)項目招投標檔案及中標通知書;(8)經審定的施工契約、大型設備購貨契約、征地協定書、拆遷契約及發票等;(9)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工程預算、結算等相關資料;(10)工程進度表(需監理部門及平台公司簽證蓋章);(11)平台公司內部撥款審批表等。平台公司撥款後,需將經國家開發銀行蓋章確認的《貴陽市國家開發銀行資金支付申請表》(市財政局留存聯)於3個工作日內反饋市財政局。
第十五 條平台公司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施工企業等交易對手時,若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應採用國家開發銀行受託支付的方式。
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 平台公司在國家開發銀行開立貸款償債專戶,國家開發銀行應於還本付息日前30日及前20日分別將應還本金單、應還利息單送達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於還本付息日前10日將償債資金劃入平台償債專戶。
第十七條 平台公司應於每年10月末前對第二年還款資金規模進行測算,並將測算結果報送市財政局及相關區財政局。市財政局應提前做好還款資金的測算和籌集工作。
第十八條 平台公司要將項目資金單獨核算,按“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資金,不得截留、挪用貸款。應按照經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成本,確保項目資金的使用率。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平台公司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貸款,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資金用途,保證資金做到專款專用,杜絕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游離於監管之外,造成資金開支的隨意性和管理不規範的行為,充分發揮好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的投資效益,如確需調整計畫須經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國家開發銀行審查通過,未經審查通過不得擅自調整計畫。
第二十條 平台公司應按國家規定,每月5日前向國家開發銀行及市財政局報送會計報表及工程進度情況說明。
第二十一條 平台公司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貸款資金及未經批准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的,立即停止撥款,由市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聯合國家開發銀行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並追究項目法人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各平台公司可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貸款資金管理辦法》,並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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