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使用國家開發銀行第二輪項目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對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時足額償還,按照國家開發銀行與貴陽市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同時嚴格執行築府發〔2003〕67號檔案規定和築財預〔2003〕36、37號和築財建〔2003〕108號檔案規定。

總 則,職責分工,貸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貸款償還,監督管理,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時足額償還,按照國家開發銀行與貴陽市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同時嚴格執行築府發〔2003〕67號檔案規定和築財預〔2003〕36、37號和築財建〔2003〕108號檔案規定。
第二條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資金主要用於貴陽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農村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
第三條 經貴陽市與國家開發銀行共同確定,貴陽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城投公司)作為貴陽市指定的貸款資金融資平台,負責辦理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
第四條 貸款以貴陽市土地出讓收入為主要還款來源,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的經營性收入和市、區財政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給予補充。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城投公司作為貴陽市基礎設施項目實施主體,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項目實施相關檔案報批工作;
(二)負責貸款申請,簽訂借款契約,履行契約約定義務;
(三)負責擬定年度還款計畫;
(四)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實施;
(五)負責將經營後的收入組織還貸。
第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項目的審批手續;負責督促、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和工程質量;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負責對項目資金實施監督管理;代表政府負責貴陽市建設發展資金的籌集,協調並督促城投公司按時償還到期債務;負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工作。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和執行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經營性土地和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負責制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以及調整方案;負責編制土地出讓底價和出讓項目的土地出讓方案;負責辦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租賃等用地審批手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對建設項目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市審計局負責實施對項目的審計監督管理;按照《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貸款項目聯合監督檢查實施意見》及時提供項目年度和專項審計報告。市監察局負責對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採購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貸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第十條 市財政局在開發銀行開設土地出讓金歸集帳戶和國開行項目資金專戶。城投公司在開發銀行開設貸款帳戶、存款賬戶和貸款償債專戶。
第十一條 關於土地出讓金的歸集,全市(含各區市縣)的所有土地出讓金均歸集到市財政局在開發銀行開設的土地出讓金歸集帳戶,市財政局再將政府土地淨收益的30%劃入城投公司在開發銀行開設的貸款償債專戶。
第十二條 開發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城投公司的貸款戶後,城投公司應及時將貸款資金全額劃入市財政局的國開行項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根據工程進度,提出用款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再根據安排的年度貸款額度和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貸款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請撥付貸款資金時,需填寫《貴陽市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並同時提供以下資料:(1)項目立項批覆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檔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或經批准的項目概算;(2)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下達的項目貸款計畫;(3)投資許可證;(4)中標通知書;(5)經審定的施工契約、大型設備購貨契約、征地契約、拆遷契約等;(6)在經辦行開設的第二輪開發性金融合作資金專戶許可證複印件及相關資料;(7)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工程預算、結算等相關資料;(8)工程進度報表(需監理部門及項目單位簽證蓋章)。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根據資金下達計畫、工程進度等向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市發改委牽頭,定期召開由市財政局、國家開發銀行、城投公司、市商業銀行參加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例會。會審同意用款後,形成會議紀要送達相關部門,市財政局根據會議紀要撥付資金到項目單位。
第十六條 貸款項目的具體實施,應按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和設備、物資的招標採購。

貸款償還

第十七條 城投公司在開發銀行開立貸款償債專戶,按時將償債資金存入貸款償債專戶。
第十八條 城投公司應於每年10月末前對第二年還款資金來源進行測算,並將測算結果報送市財政局和市國開行貸款項目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工作指導委員會)。市財政局應將還款資金列入第二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將項目資金單獨核算,按“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資金,不得截留、挪用貸款。應按照經批准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成本,確保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貸款,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資金用途,保證資金做到專款專用,杜絕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游離於監管之外,造成資金開支的隨意性和管理不規範的行為,充分發揮好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的投資效益,如確需調整計畫須經市發改、財政部門同意後上國開行貸款例會審查通過,未經審查通過不得擅自調整計畫。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每月5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工程進度情況說明,由市財政局每月15日前匯總後報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貸款資金及未經批准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的,立即停止撥款,由市監察、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並追究項目法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至貸款償還完畢之日停止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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