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確保項目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貸款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管理,確保項目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貸款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向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國開行”)直接舉借或提供擔保的各類信貸資金,包括城市建設和其他項目建設資金。
第三條凡以烏海市人民政府信用舉借的國開行貸款資金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烏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國開行貸款資金,由烏海市人民政府統籌管理,遵循量力而行、擇優選擇、防範風險、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國開行貸款資金屬於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政府預算管理,與財政預算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市財政局負責對國開行貸款資金舉借、使用、償還等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第七條國開行貸款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專設投融資機構集中舉借。其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由市城市建設投融資公司集中舉借,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工程貸款資金由黃河海勃灣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局集中舉借。
第八條市財政局審計局等職能部門、指定借款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開發銀行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各負其責,確保貸款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條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編報貸款資金收支預算;負責貸款資金的撥付和監管;對項目貸款本息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
市審計局: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通過對資金的使用和效益審計,確保貸款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及時糾正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達到預期效益。
第十條 指定借款人的職責:
(一)匯總編報貸款資金項目計畫,按月度和年度編報貸款資金項目財務報表;
(二)根據與國開行簽訂的貸款契約,及時辦理貸款資金撥付;
(三)對貸款資金統一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根據與國開行簽訂的貸款契約,上報還本付息資金計畫,確保按期償還國開行貸款本息;
(五)負責與各區簽訂國開行貸款轉貸資金借款契約,協助國家開發銀行進行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二)及時向市財政局和指定借款人上報資金使用計畫,保證項目進度;
(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貸款資金;
(四)及時編制月度財務報表,項目完成時,及時編制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二條按照國開行管理要求,指定借款人在國開行內蒙古分行開設專用賬戶存放貸款資金。
第十三條貸款資金撥付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進度提出用款計畫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初審確認,送市財政局、指定借款人審核後,報項目分管市長和分管財政市長審批。具體撥付程式由市財政局、指定借款人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和貸款人的要求,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需要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進行。
第十五條指定借款人、項目建設單位季度終了10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項目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報表,年度終了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項目財務報告、貸款資金使用報告。
第十六條指定借款人、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性債務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市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檢查。重大項目由市重大項目資金和財務監督管理辦公室進行專賬管理。對擠占、挪用、截留貸款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畫,改變資金用途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浪費的,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七條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30日內,向市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提交項目竣工報告。市審計局接到竣工報告後,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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