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
(金規〔2023〕11號)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評估信託公司的經營穩健情況與系統性影響,有效實施分類監管,促進信託公司持續、健康運行和差異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2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開業時間不足一個會計年度和已進入破產程式的信託公司不參與監管評級。
第三條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是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信託公司的管理狀況和整體風險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工作。
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是指金融監管總局結合日常監管掌握的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就單家信託公司經營狀況對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影響程度作出判斷的監管工作。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管機構。
第四條 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根據信託公司年度監管評級結果及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對不同級別和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在市場準入、經營範圍、監管標準、監管強度、監管資源配置以及採取特定監管措施等方面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第五條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評估工作由監管機構按照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全面審慎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
第六條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包括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五個模組。各模組內設定若干評級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標組成。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評級模組權重設定。評級滿分為100分,各評級模組的分值權重如下:公司治理(20%),資本要求(20%),風險管理(20%),行為管理(30%),業務轉型(10%)。
(二)評級要素得分。對各評級要素設定分值,其中對定性要素設定評價要點和評分原則,對定量指標明確指標值要求。評級要素得分由監管評級人員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照評價要點、評分原則及指標值要求,結合專業判斷確定。
(三)評級模組得分。評級模組得分為各評級要素得分加總。
(四)評級得分。評級得分由各評級模組得分按照模組權重加權匯總後獲得。
(五)等級確定。根據評級得分確定信託公司監管評級的初步級別。在此基礎上,結合監管評級調整因素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七條 信託公司在評價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調增其初評得分:
(一)持續正常經營的公司,公司註冊資本增加10%(含)以上;
(二)協助監管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
(三)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信託公司在評價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的,監管機構應下調其初評結果。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評結果下調一個級別:
1.多次或大量開展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監管套利的通道業務;
2.多次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信託產品;
3.向信託產品投資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諾函;
4.新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
5.違反資管新規要求對信託產品進行剛性兌付;
6.違規從事未經批准的業務。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評結果下調兩個級別:
1.故意向監管機構隱瞞重大事項或問題,造成嚴重後果;
2.多次或大量開展違規關聯交易,導致公司資產被占用,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3.發生重大涉刑案件,引發重大業務風險或不良社會影響。對自查發現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可只下調一個級別。
(三)出現下列重大負面因素之一,導致公司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監管評級結果不得高於5級: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嚴重缺陷,財務造假、數據造假問題嚴重等。
(四)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應下調監管評級級別的情形,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下調幅度。
第九條 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6級,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1級,80分(含)—90分為2級;70分(含)—80分為3級,60分(含)—70分為4級;40分(含)—60分為5級;40分以下為6級。監管評級結果3級(含)以上為良好。
第十條 金融監管總局每年可根據行業監管要點、信託公司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特徵,適當調整評級要素、評價要點和評分原則,並於每年監管評級工作開展前明確。
第三章 監管評級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評級全部工作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由金融監管總局信託監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助,各派出機構具體實施。按照派出機構初評、金融監管總局覆核、監管評級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的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 金融監管總局有序推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工作線上化,進行評級流程跟蹤和管理,增強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工作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按照本辦法如實向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反映自身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被採取的監管措施,並於每年3月1日前上報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發現數據和信息失真時,應及時與信託公司核實,並採用修正後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監管評級。
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持續、全面、深入收集監管評級所需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監管專項報告,公司有關制度辦法、內外部審計報告、年度經營計畫等經營管理檔案,信訪和違法舉報信息及其他重要內外部信息等。
第十五條監管評級初評由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的機構監管部門牽頭實施,初評過程中應充分徵求現場檢查、信息科技、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監管部門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綜合分析信託公司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級方法和標準,開展監管評級初評,形成初評結果。
初評結果由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於每年3月31日前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
初評對每一項評級要素的評價應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合理,準確反映信託公司的實際狀況,必要時可以通過現場走訪、監管會談等方式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金融監管總局對監管評級初評結果進行覆核,確定信託公司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並將最終結果反饋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
第十七條 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將信託公司的最終評級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監管會談、非現場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信託公司,並提出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加強對信託公司單個模組評級得分情況的持續關注,對於單個模組得分低於該模組滿分60%或連續兩年得分下降明顯的,應視情況督促信託公司制定改善該模組的整改計畫,並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行動。
第十八條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信託公司因公司治理和股權管理出現重大變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涉刑案件、出現流動性危機、發生對監管評級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導致管理狀況或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可申請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監管評級動態調整應履行初評、覆核、結果反饋和資料存檔等程式。
第十九條 評級工作全部結束後,監管機構應做好評級信息、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等相關檔案、材料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應作為綜合衡量信託公司經營狀況、管理能力和風險水平的重要依據。
監管評級結果為1級,表示信託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較為健全,出現的問題較為輕微,且能夠通過改善日常經營管理來解決,具有較強的風險抵禦能力。
監管評級結果為2級,表示信託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風險抵禦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經營管理中予以糾正的問題,需引起公司和監管機構的關注。
監管評級結果為3級,表示信託公司經營管理存在一些明顯問題,雖基本能夠抵禦經營環境變化帶來的風險挑戰,但存在的問題若未能及時糾正,則可能導致經營困難及風險狀況劣化,應給予重點關注並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結果為4級,表示信託公司經營管理存在較多或較為嚴重的問題,且未得到有效處理或解決,很可能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需要監管高度關注,立即採取糾正措施。
監管評級結果為5級,表示信託公司經營管理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風險較高,很可能陷入經營困境,需要加強盯防式監管或貼身監管。監管機構可根據需要,依法對信託公司劃撥資金、處置資產、調配人員、使用印章、訂立以及履行契約等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管控。同時,督促公司及股東立即採取自救措施,通過市場化重組、破產重整等措施進行風險處置,以避免經營失敗。
監管評級結果為6級,表示信託公司經營管理混亂,風險很高,已經超出機構自身及其股東的自救能力範圍,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個別機構已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必要時需進行提級監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對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被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為高風險機構的信託公司,無需參與初評,評級結果直接定為6級。
第二十一條 金融監管總局對年度監管評級工作開展情況和評級結果進行分析,並結合實際情況,適時對監管評級工作及效果進行後評價,總結經驗和教訓,持續改進完善信託公司監管評級體系。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託業協會應積極配合監管機構,為監管評級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系統性影響評估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包括公司受託管理的各類信託資產規模,資產管理類信託自然人投資者人數、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及相關信託資產規模,同業負債餘額等。
第二十四條 金融監管總局牽頭開展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派出機構負責數值報送、結果運用等工作。金融監管總局選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託業務實收信託規模最大的30家信託公司作為參評機構,並按照以下方法對參評機構的行業影響力進行評估:
(一)評估要素及權重設定。各評估要素及權重分配如下:資產管理類信託資產規模(25%)、資產服務類信託資產規模(10%)、公益慈善類信託資產規模(5%)、資產管理類信託自然人投資者人數(25%)、資產管理類信託金融機構投資者數量(15%)及金融機構認購的信託資產規模(15%)、同業負債餘額(5%)。金融監管總局可根據行業風險特徵和業務複雜程度,每年適當調整評估要素和各要素具體權重。
(二)評估要素得分。對參評機構單一評估要素按數值大小排序後分段給分。
(三)評估總分。評估總分由各評估要素得分加權匯總後獲得。
(四)評估結果。評估總分在85分以上(含)的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
第二十五條 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在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監管評級初評結果的同時,報送轄內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各評估要素數值。
第二十六條 金融監管總局應及時將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反饋相關派出機構。
第五章 分類監管
第二十七條 監管評級結果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是監管機構確定監管標準和監管強度、配置監管資源、開展市場準入、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
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應根據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公司風險狀況及其成因,並結合單個模組評估結果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調整每家信託公司的監管計畫,確定非現場監管重點以及現場檢查的頻率、內容和範圍,相應調整監管標準和準入要求,並督促信託公司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八條 監管機構應依據信託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從1—6級,逐步加強非現場監管強度,相應擴大現場檢查的頻率和範圍。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應進一步強化監管,提高審慎監管標準,加大行為監管力度。
第二十九條監管機構可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反映出的信託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依法對其業務範圍和展業地等增加限制性條件。對於監管評級良好,且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可優先試點創新類業務。
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風險監管要求對分級分類監管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因監管評級結果下降不再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展相應業務的條件時,可設定一年考察期,下一年度監管評級結果仍不能恢復的,信託公司原則上應按照第二十九條規定落實相關要求,確需個案處理的,信託公司應報屬地監管機構同意。
第三十一條 監管評級良好的信託公司應積極承擔引領行業轉型發展和幫助行業化解風險的社會責任,監管機構在對已出現風險的信託公司進行處置時,可指定監管評級良好的信託公司擔任託管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信託公司繳納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時,監管評級結果1—4級分別對應監管費計算中風險調整係數的一至四級,監管評級結果5級與6級對應監管費計算中風險調整係數的五級。信託業保障基金籌集時,不同監管評級結果的信託公司執行差異化標準。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不得對外公布。必要時,監管機構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向有關政府或金融管理部門通報,但應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託公司應對監管評級結果和系統性影響評估結果嚴格保密,不得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銀監辦發〔2016〕18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最佳化信託公司監管評級體系,加強信託公司差異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印發《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規範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分類的通知》等重要法規檔案相繼出台,信託行業新的監管標準和導向亟需補充進監管評級標準中。同時,隨著信託行業改革轉型的深入推進,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監管評級辦法也應對此相應進行調整。總體來看,制定更為完備的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規則,充分反映當前信託公司經營特點、風險特徵和監管重點,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引導信託公司立足受託人定位,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和行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監管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監管評級組織實施、系統性影響評估、分類監管和附則,從總體上對信託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範。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辦法》設定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組,分別賦予權重20%、20%、20%、30%和10%,並設定對評級調升和調降的若干調整因素。二是明確評級組織實施流程。信託公司監管評級分為信息報送與收集、初評、覆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後評價等環節。評級結果分為6個級別,級別越高表明機構風險越大,越需要監管關注。三是明確係統性影響評估要素與方法。以信託業務規模、信託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餘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賦予不同權重,篩選出系統性影響較高的信託公司。四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與措施。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逐步提高信託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託公司,相較於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提高監管強度。
相較於現行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規則,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定。將評級框架最佳化為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個模組,通過不同權重和分值的設定,突出重點模組及重點指標,綜合定量指標與定性要素進行評分。二是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強調賣者盡責,引導信託公司立足受託人定位,將“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理念貫穿於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強調失責賠付,要求信託公司綜合評估其受託履職行為,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三是促進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督促引導信託公司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薄弱環節,鼓勵信託公司大力開展資產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等本源業務,規範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
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的方法和意義是什麼
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託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借鑑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託業務風險特徵,建立信託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選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託業務實收信託規模最大的30家信託公司作為參評機構,以三類信託業務規模、資產管理類信託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餘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對30家信託公司進行評估打分,從中選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公司,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積極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