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構建相應的業務網站(頁),並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所公布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 外文名:無
  • 特點:及時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 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
  • 檔案批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 發布機構:深圳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6年8月3日
總 則,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監督救濟,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責任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信息公開責任單位依照規定程式和方式公開其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行政決定及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掌握的依本規定應公開發布的檔案、數據、圖表等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規範、完整統一、真實有效、及時準確的原則,應當遵守國家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介質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和街道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

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備案,並主動以適當方式將目錄中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本規定,要求有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向其公開該單位除主動公開以外與其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依法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的保密機構應當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審核。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政府信息,應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對其性質予以確定後,再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九條 主動公開事項內容發生變化的,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和資料,保證信息資料的有效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條 依本規定第六條公開的政府信息,信息公開責任單位除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外,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告示牌、通知書等一種或多種有效方式公開。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必須按照深圳市政府入口網站的要求及時發布其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屬主動公開目錄內的政府信息,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在信息生成後按照有關規定,在時限要求內及時全面公開。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本規定第七條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持有效證件,向相關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的理由。
申請人應當保證將所取得的信息用於合法用途。
第十四條 收到申請的單位應當對申請予以登記,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予以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接受申請的單位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或通過電子郵件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信息公開責任單位不予公開某一政府信息提出異議時,相關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說明不予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據、救濟途徑和期限。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違反規定以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責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程式,明確責任。

監督救濟

第十八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每年應當向本級或者上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該單位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總體統計情況;
(二)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複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方案;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市、區監察部門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實行全過程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市、區監察部門和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社會人士擔任監督員。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區監察部門或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後,應及時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第二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每年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綜合考核,並委託權威中介機構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專業評估,及時公布考核和評估結果,並對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更新情況和公眾的反映等。具體考核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部門會同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將應當公開的事項及時公開的;
(二)公開的信息內容不真實、不全面的;
(三)不按規定的方式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的;
(四)對本單位所公開信息的內容未按規定更新的;
(五)不按規定要求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複製有關資料提供協助的;
(六)對於監督檢查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國家機密的;
(八)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九)對投訴、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拒絕公開與其利益有密切關係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和《深圳市行政機關政務公開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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